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依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为充分了解和吸纳各有关方面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提出,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4日。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
咨询热线:0551-65300518或18755150022(微信同步)
通信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合肥市政府大楼B座0614),邮编:230071。
合肥市科技局
2019年8月8日
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众创空间发展,营造我市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有力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加速培育一批创新型创业孵化机构,依据《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安徽省众创空间备案实施细则》(科高〔2016〕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由专业管理服务机构运营,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四条 鼓励高校院所、各县(市)区、开发区等利用自身条件优势建设众创空间。鼓励行业领军企事业单位、创投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众创空间。鼓励众创空间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为创业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种子轮、天使轮投资。
第五条 申请合肥市备案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
3.运营时间1年以上。
4.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相对独立,不得与所在的孵化器等机构场地面积重复。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服务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6.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8家,或每年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7.具备执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行程规范化服务流程。
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9.专注于特定产业或技术领域的众创空间,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众创空间备案流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备案申请受理工作。优先推荐具备承载能力强、资源集聚度高、服务模式新等特征,并已实质运营且效果较好的众创空间。
(二)拟申请备案的众创空间,可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推荐到市科技局进行审核(详见附件2)。
(三)经市科技局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众创空间予以备案,并在市科技局官网公布备案名单。
第七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接受科技、教育等政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数据真实、完整。
(二)市科技局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应对区域内众创空间进行日常监管和服务,依据政策对众创空间及入驻企业给予支持。
(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市科技局制订和完善众创空间的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通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合肥市众创空间资格。
(四)对于被列入市级众创空间目录的众创空间,择优推荐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我市前期认定的众创空间将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1.合肥市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
2.推荐市级备案的众创空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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