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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开始认定!

文字:[大][中][小] 2019/6/20  浏览次数:2338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申报范围


  1、未认定为大数据企业,且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合肥市企业。(具体参照《管理办法》)


  2、2017年认定的且需要进行复审认定的合肥市大数据企业。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提交纸质版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系统填报。


  (二)网上注册、申报。未注册企业可于6月21日开始登录“合肥市大数据产业综合管理系统”(网址:http://220.178.124.139:8081/dbmanage_web )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2017、2018年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使用企业社会信用代码和原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县区主管部门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缺失等情况可一次性通知企业进行补充,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7月8日前将初审结果及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后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申报材料缺失或部分缺失的市数据资源局不再予以受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纸质版材料同时,负责登陆网上系统进行初审结果填报(各主管部门用户名及密码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提供)。


  (四)专家评审。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审查认定。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在合肥市门户网站“数字合肥”专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有关注意事项


  (一)中介机构。参与企业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企业申报材料应当确保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或要件缺失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网上信息应与纸质材料信息一致;申请书不可缺项、少项,各类指标、数据前后表述一致,如不一致须提供文字说明加盖企业公章及其他相关证明;专项审计报告、鉴证报告等由中介机构盖章并加盖骑缝章;材料按附件1顺序胶版装订,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材料须胶装,胶装书脊(一式三份,1正本、2副本)从上至下按顺序要印上正本或副本、企业名称。


  (三)需扫描上传网上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财务信息,企业税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明,大数据企业认定附件表,企业信用证明材料,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证明(主营业务类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证明、年度审计报告、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主营业务类型: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申报时间和材料报送地点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规定材料报送时间进行初审,在初审后留存一份副本,于7月8日前将材料(一正一副)统一集中报送到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政务区置地广场C座5楼)。材料报送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复审程序安排:


  因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有效期为2年,2017年认定的首批大数据企业将于今年底失效,需进行复审,复审企业申报流程同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申请复审企业申报时需在材料封皮处注明为复审类。


  企业更名程序安排:


  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在有效期内名称变更的,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在7月10日前报送大数据企业更名申请(加盖企业公章)、情况说明及名称变更相关证明材料。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认定咨询: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合肥市2019年度大数据企业申报材料


2019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 ;

  三、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四、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五、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企业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七、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正本需提交原件);

  八、《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正本需提交原件),并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九、《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正本需提供原件);

  十、 中介机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对照《工作指引》中“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提供);

  十一、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019年合肥市大数据企业复审材料清单

  一、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 ;

  三、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

  四、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五、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正本需提供原件);

  六、《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正本需提供原件),并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七、《认定办法》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正本需提供原件);

  八、中介机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对照《工作指引》中“中介机构资质条件”提供);

  九、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说明:以上所有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大数据企业发展,积极推进大数据融合创新发展,根据《合肥市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16-2020)》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数据企业是指:在合肥市注册,从事大数据存储、大数据采集与管理、大数据分析与挖掘、大数据呈现和应用、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对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成立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问题指导整改。


  第六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工作具体由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大数据企业认定及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全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大数据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大数据技术企业认定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名单,核准大数据企业证书编号;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其有效期为2年,失效后可提出复审认定。大数据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八条  认定的大数据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在合肥市;


  (二)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


  (三)企业主营业务需在下列范围内:


  (1)大数据存储;


  (2)大数据采集与管理;


  (3)大数据分析与挖掘;


  (4)大数据呈现和应用;


  (5)传统产业大数据融合。


  (四)前项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公司年度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之一: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


  (五)前项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大数据技术产品(服务)采购金额不低于公司年度营业成本的3%,或大数据技术研发费用不低于公司研发总费用的30%;


  (六)“信用合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认定通知发出后,向所在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请书》、《拟认定大数据企业注册登记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情况表》、《拟认定大数据企业主要产品汇总表》;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近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请表;


  (4)第八条中主营业务在(1)至(4)范围内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可另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5)第八条中主营业务为(5)类企业提交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大数据技术服务采购合同、发票,或近一个会计年度大数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及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县区主管部门初审


  各县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审核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市数据资源局进行复审,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情况说明并向未通过企业说明原因。


  (三)专家评议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待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大数据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规划标准(产业发展)处核实处理。


  第十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十一条  鼓励有国家认可的CPDA、CDA等大数据相关行业资质人员的企业申报。


  第十二条  对已获得大数据企业资格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市数据资源局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并收回“大数据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大数据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告。企业更名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经市数据资源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大数据企业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局取消大数据企业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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