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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9/2/21  浏览次数:2323

                皖经信办函〔2019〕156号

厅机关处室局、派出机构、厅属单位:
现将《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9年2月19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合同有效管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防范履约风险,减少合同纠纷,保障资产资金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厅机关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涉及资金资产使用处置的合同、书面协议,包括货物采购、工程建设、购买服务等。
第三条 厅机关合同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承办处室局履行合同主体责任,全程负责合同的申请、起草、洽谈(磋商)、送审、签订、履行、争议处理、归档等工作。
第五条 综合法规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合同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参与合同纠纷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合同项目的预算审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合同的用印,协助承办处室局做好存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厅机关合同签订意向需报请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根据厅财务管理规定填写《预算审批表》并报审后,按照规定程序和规定条件书面订立。
第九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处室局必须对合同合法性、公平性、周密性进行初审,并提交综合法规处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厅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审查。
第十条 报送审查的合同,承办处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查报告;
(二)合同文本草案;
(三)合同相关说明,包括合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风险评估、合约方资信情况和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四)相关证明文件;
(五)综合法规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处应当自收齐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书。合同内容复杂、条款争议较大的,经厅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合法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合同约定事项是否超越行政机关法定职权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委托权限;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或规定程序;
(三)合同约定事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局应当根据综合法规处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订,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审查需对合同内容进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承办处室局应当将变更内容再次送审。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签订前,承办处室局须填报《合同订立报审表》,经财务处、综合法规处、法律顾问签署意见后,报厅领导同意,必要时提交厅长办公会或党组会议审定。《合同订立报审表》由办公室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经双方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方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规定有关合同订立的程序执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的,合同承办处室局应依法依规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订立后,将原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档案材料包括:
(一)正式、补充合同文本;
(二)合同谈判、磋商材料;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资料;
(四)审查意见(含预算审批表、合同订立报审表、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等);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情况记录及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局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派出机构、厅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厅综合法规处负责解释。

附件: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同订立报审表

相关附件:
1.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同订立报审表.doc

附件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合同订立报审表

                                     编号:皖经信合同﹝20  ﹞    号

报审处室局

 

报审日期

 

合同名称

 

合同标的

金    额

 

对   方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对方(单位)名称、有无资质、资信情况以及履约能力、

代理人授权及身份情况是否明确并保留相关材料等〕

合同相关背景及主要内容

 (可附件)

财务处

预算审批意见

 

综合法规处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

 

法律顾问意见

 

厅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厅主要领导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处室局负责人:             联系电话:

备注:合同文本、预算审批表、合法合规性审查意见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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