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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10/9  浏览次数:3071

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以上相关单位反馈。

相关附件:
1. 附件1--2.doc

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要求,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受理审核单位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项目申报单位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 市(直管县)经信部门、财政局审核上报文件;

2. 市(直管县)、县(市、区)经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3. 申报单位的资金申请表(网上填报);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5. 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本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受理审核单位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的,项目申报单位登录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aheic.gov.cn)“企业云服务”平台系统进行填报,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经信部门初审,市、直管县经信部门复审后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级、县级经信部门对申报项目开展现场核查,县(市、区,含直管县)现场核查必须达100%,市核查比例不得低于申报项目(按子类分)的50%。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信息中心咨询,联系人:昝斌、樊迪,联系电话:0551-62871705、62871939。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资金奖补:

1. 自2016年以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违法等问题的单位;

2. 自2016年以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单位;

3. 不符合机器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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