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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项目申报

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指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18/8/31  浏览次数:27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立项和结题验收管理工作,针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市科技局主管的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三条 坚持提高公信力与提升质量相结合,坚持更好发挥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把关作用,突出社会效益,提高服务效率,确保项目质量和完成进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为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等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以及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投入能力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此类项目为自筹经费项目。

第六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研究方向之一:

(一)重点支持常见病与多发病(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系统疾病、内分泌与代谢性疾病、精神疾病以及小儿、妇女常见疾病等)的早期诊治、基础性和临床应用性研究、社区干预等疾病防治技术、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等;

(二)支持人口健康与生育调节技术研究,计生及生殖健康技术推广应用;

(三)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要求支持的领域。

第七条  鼓励本地区有较好科研优势的科室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技术、医疗方法、护理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和临床应用研究。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申报:

(一)项目承担单位前三年内有科技类项目验收不合格;

(二)承担在研项目的负责人;

(三)项目负责人存在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逾期未结题等其他不宜承担项目问题;

(四)被列入科技信用黑名单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十条 申报需提供材料

(一)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合同书)(模板见附件1);

(二)可行性报告(模版见附件2);

(三)项目查新报告(可选,提交可加分);

(四)项目参与人员职称证明材料;

(五)诚信守纪承诺函(模版见附件3);

(六)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

(七)项目承担单位年度基本情况表及单位机构代码证(由申报单位每年统一一次性提供,模板见附件8)。

所有书面材料一式4份,并用A4纸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对每一页面依序连续编写页码(手工或打印编写页码)。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申报和受理。采用提交书面材料方式进行。项目申请单位通过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合同书)》(模板见附件1),打印书面材料,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单位科研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第十二条 项目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则审核不予通过:

(一)存在本工作指引规定不得申报的情形;

(二)项目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同一项目通过变换名称等方式重复申报。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评审工作,采用委托评审或会议评审进行。

第十四条 按照科室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等程序确定拟立项项目,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影响立项的,予以正式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和签订项目合同。对经同意的立项项目,由承担单位打印纸质《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送市科技局审核盖章。项目执行期为我局项目下达文件日期起算。

第四章 验收和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题以合同书为基础,突出社会效益,对任务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按照《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评分表》(模板见附件5)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完成后6个月内须提出验收结题和成果登记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向市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

第十八条 按以下三种情况组织验收结题,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三级医院由其学术专家委员会组织验收结题。

(二)市级申报单位由所在单位组织3位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家开展验收结题。

(三)市级以下的申报单位,由市科技局组织3位高级职称医疗卫生专家开展验收结题。

第十九条 验收结题须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验收结题书(模板见附件6);

(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模板见附件7);

(五)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财务等证明材料;

(六)诚信守纪承诺函(模版见附件3)。

第二十条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书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专家组或市科技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题不通过的,整改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可重新提交验收结题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第一次验收不通过结论形成之日起6个月未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违规行为,可采取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必要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有重大突破的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按规定优先推荐其申报各级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任务书)

2.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参考提纲

3.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守纪承诺函

4.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专家评审表

5.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评分表

6.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书

7.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8.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情况表

 关于印发《安庆市医疗卫生类科技计划项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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