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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转发《合肥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18/6/27  浏览次数:3484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申报截止时间2018710日。

二、  材料上报地点:高新区人事劳动局1221室。

三、  联系人和电话:张力,65359609

合肥市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 63 ,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有关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 

  (一)申报对象 

  凡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认可,具备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场地和政策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可申请认定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认定条件 

  1.具有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产业园区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具备科学规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出评审、项目扶持、年度考核机制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具有较为完善的服务功能。园区能够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完善的政策咨询、扶持资金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等方面服务;园区内设有专业管理服务机构,统一负责综合运营管理;有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管理服务团队,拥有园区内物业管理和配套服务。 

  3.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使用场地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数达到20家(含20家)以上,年总产值达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和《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园区法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产业园区简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4.现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产值及服务类型相关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申报园区于每年7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人社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审组,采用材料初审和现场评审相结合形式进行评审; 

    3.市人社局在官方网站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园区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对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二、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建园补助 

  (一)申报对象 

  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二)奖励标准 

  1. 被认定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被认定为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被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和《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补助申请表》(附件2);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基本情况; 

  3.现有入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册; 

  4.认定(评选)结果的文件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并经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731日前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申请材料。 

  2.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三、购(租)办公用房补助(贴)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在肥设立区域总部的知名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管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3省及以上、且不少于10家独立法人,所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上一年度总营业额不少于5亿元)。 

  2.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3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转租的,应退还已领取的购(租)办公用房补助(贴)。 

  ()奖励标准 

  1.落户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由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30%给予房租补助,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企业购(租)房补助(贴)申请表》(附件3);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购(租)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等材料; 

  3.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原件、复印件); 

  4.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所管辖的公司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独立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5.母公司在合肥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总营业额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经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四、在肥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在合肥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世界100强、国内50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总部:管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10省及以上、且不少于20家独立法人,所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上一年度营业额不少于15亿元。区域总部:管辖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跨3省及以上、且不少于10家独立法人,所辖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上一年度营业额不少于5亿元。) 

  ()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在肥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奖补申请表》(附件4);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分支机构名录)复印件; 

  3.企业排名、评级的批复、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总部或区域性总部基本职能授权文件(原件、复印件)等认定为总部的证明材料; 

  5.总部或区域性总部所管辖的公司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独立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6.母公司在合肥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总投资额的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人社部门初审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五、品牌建设奖励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称号或证书的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奖励申请表》(附件5); 

  2.申报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省著名商标、安徽名牌产品的认定文件。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 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六、信用等级评定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获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A级以上的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诚信服务示范单位”信用等级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安徽省“AA” “AAA”信用等级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3. 对获得安徽省“A”信用等级的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6); 

  2.申报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信用等级评定的认定文件或证书。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 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纳税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正常经营的诚信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二)奖励标准 

  1. 年度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 年度纳税额超过1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 

  3. 年度纳税额超过30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税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的纳税证明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每年71日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 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八、市级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认定及奖补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 经我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由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建设的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中心。 

  2. 具有100平方米以上固定服务场所,其中前台或接待窗口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备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条件和线上线下对接服务能力。服务场所统一悬挂“合肥市(XX县、区)就业创业一站式定点服务中心”标识,公示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等。 

  3. 有与业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团队(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取得优异成绩。 

  (二)奖励标准 

  对获得“市级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 称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认定、奖补申请表》(附件8); 

  2. 申报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 申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明细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交证明材料; 

  4.服务台账; 

  5.其他支持材料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于每年71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认定、奖补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 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组织验收后,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对通过验收拟认定的示范中心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4.公示结束后,授予“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牌匾,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九、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引智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及《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附表9)、《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附表10); 

  2.申报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市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服务费用银行转账等佐证资料; 

  4.本市用人单位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 本市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保证明等佐证资料; 

  6. 高层次人才认定证明材料(高层次人才认定具体以合肥市发布的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为准)。 

  (四)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机构于每年71日前向机构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汇总后,于731日前上报市人社局; 

  3. 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十、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协会活动资助 

  (一)申报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的市及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 

  服务业协会。 

  (二)资助范围 

  1.协会发起的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等活动; 

  2.协会举办的创新创业论坛、学术论坛、人才峰会等; 

   ()资助标准 

  每次论坛、峰会和研讨、交流活动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活动内容安排与活动总结; 

  2.经费实际支出证明材料; 

  3.《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交流活动补助申请表 

  (附表11)。 

  (五)申报时间、地点和程序 

  1.活动结束10日内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经费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 

  2. 经市人社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十一、其他 

  1.申报机构提供相关复印件的原件须现场查验。申报机构须书面承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其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 

  2.申报机构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 

  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63号)中“扶持企业发展”政策第1条和第2条涉及的相关购(租)办公用房补助(贴)资金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 

  4.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63号)中“扶持企业发展”政策中第3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与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第4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业上市相关奖补以及“支持产品创新”中第2条标准化奖补均按照当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向相关部门申报。 

  5.有关给予入驻人力资源产业园区的品牌人力资源企业政策优惠、鼓励人力资源机构服务模式创新、业态创新等实施政策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017年12月12 

 

  附件: 

  1.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doc

  2.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园补助申请表.doc

  3.  企业购(租)房补助(贴)申请表.doc

  4.  在肥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奖补申请表.doc

  5.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建设奖励申请表.doc

  6.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7.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纳税奖补资金申请表.doc

  8.  合肥市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示范中心认定、奖补申请表.doc

  9.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才奖励申请表.doc

  10.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情况表.doc

  11. 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协会交流活动补助申请表.docx

 

附件表格下载:登陆合肥市人社局官网,信息公开-政策法规、最新政策栏第二页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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