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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

二次销售中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

文字:[大][中][小] 2017-2-27  浏览次数:4696


导读:销售者为获得差额利润从正规渠道购买正牌产品,通过网络店铺等进行分销、转销等二次销售,但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宣传,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超出了合理的商标使用范畴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销售者在商品二次销售中对商标的不当使用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伪称为专卖店、授权店等。销售者在未获得商标注册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店铺中宣称其为“某某(商标)专卖店”或“某某(商标)淘宝唯一授权店”,误导公众。

 

2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图片或权利证明材料。销售者在未获得商标注册上许可的情况下,在网络店铺中擅自使用标注有他人商标的商品图片,或使用归属于权利人的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以误导公众。

 

3擅自使用他人商标进行宣传。销售者在网络店铺的商品展示、归类、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明显超出描述商品性质的作用或指示商品用途、品牌名称的目的。

 

把握商标合理使用范畴,避免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商标的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对商标的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叙述性使用的实质在于,构成该商标的词汇本来是一种含有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叙述性词汇,如“苹果”“雪白”等,不能因为获得商标注册就禁止他人在商品上使用该词汇描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指示性使用是指使用他人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用途,比如销售复印机耗材的销售商为了向消费者说明与该耗材相匹配的复印机机型信息,不可避免会使用到复印机生产商的商标。

 

在二次销售中,巧妙的将他人商标嵌入各种宣传中,并辅佐以其他图片、文字,其使用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的特征,已经超出了描述商品特点或指示商品用途和品牌的目的。

 

在销售过程中应合理使用商标,涉及商标权应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方可使用。避免商标侵权行为,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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