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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十项政策鼓励金融服务创业创新

文字:[大][中][小] 2017-2-9  浏览次数:2507

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服务环境,增强金融支持创业创新的作用,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金融服务创业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阜阳市将从设立创业创新引导基金、设立续贷“过桥”资金、加快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大力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发挥新型金融业态融资补充作用、有效利用农村“两个基石”建设成果、引导创业创新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十个方面对金融服务创业创新进行鼓励。

《意见》规定,设立阜阳市创业创新引导基金,首期规模2亿元,市财政从2016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持续补充,同时,吸引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参与,争取到2020年末基金总规模达到30亿元。市、县(市、区)设立续贷“过桥”资金,由省财政专项资金和市、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持续补充,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从2016年起,市、县(市、区)续贷“过桥”资金每年周转次数要达到12次以上。加快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个体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20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2年内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最高限额内的贷款,2年内由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对展期和逾期的不予贴息。同时,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功能。同时,从2016年起,市、县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用于补充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并引进社会资本参股,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到2020年底各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督促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种子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并将担保业务全部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试点,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现行创业担保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群体申请创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对信用度高、风险低的小微企业或创业项目前景好,但自筹资金不足且不能提供反担保的,通过信用评估后,采取信用担保或互联互保方式进行反担保。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打造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满足各类创业群体和创新企业投融资需求,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服务平台,为创业创新提供融资服务。

为切实抓好政策落实,《意见》提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动金融资源向创业群体和创新企业倾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坚实的金融保障。

《意见》自2016年5月9日起施行,《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创业就业群体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阜政办〔201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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