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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漫画家夏达发文称权利被“剥夺”!律师支招避开著作权合同“陷阱”

文字:[大][中][小] 2016-12-27  浏览次数:2735

  知名漫画家夏达发文称权利被“剥夺”!律师支招避开著作权合同“陷阱”



编者按:近日,知名漫画家夏达在网络发布《就到这里吧,我受够了》一文,直指其老板姚非拉利用合同漏洞欺骗并压榨其多年,致其至今没有自己作品的版权及话语权,且收益甚微。这条微博不仅引起了“夏天岛”其他一些漫画作者们发声支持,也让文艺创作界并不鲜见的著作权合同争议浮出水面。在这一长文中,夏达认为“版权合同不公”,主要源于以下四个方面:夏达与“夏天岛”签订的合同约定,夏达负责独立创作,“夏天岛”负责作品运营。然而夏达一直兢兢业业独立创作,“夏天岛”却没有尽运营义务,还分走了作品刊登平台给出的稿费、版税,以及作品授权金的大部分;夏达并不具有自己作品的版权,包括对其作品的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权等,以致于对自己作品被授权拍摄电视剧、画展等均无选择权和决定权;“夏天岛”在与其他公司签订关于夏达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等合同时,还要求夏达同时签署一份合同附件,内容包括“如果我方违约,作者要负责赔偿数千万”。“夏天岛”对其他作者在合作协议方面也十分苛刻,另有网友爆料,其要求新签约作者签署一份充满“霸王条款”的作者确认函。对此事件,律师表示要谨防著作权合同“陷阱”,您怎么看?
原标题:谨防著作权合同“陷阱”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可知,夏达与其运营商“夏天岛”所签订的合同大部分系著作权相关权利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只要不存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也不存在合同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况,那么合同就应当是有效的。由于目前网络上并没有该合同的具体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难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不过,如果合同中存在无效条款,即使导致部分无效,也不影响合同整体的有效性。那么,实务中著作权合同签署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合同性质。在动漫、文学等出版界比较常见的著作权合同有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有着明显的区别。著作权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外,其他财产性权利均可以转让。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并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地域范围及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普通许可、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可见,著作权转让合同会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中出版商或运营商与作者签订的,往往不是单一的转让合同或许可使用合同,而是复合性合同。合同中既约定了著作权转让也约定了许可使用,然后在合同名称上再冠以联合运营或合作协议等。因此,在签订著作权合同前,应仔细通读合同全文,首先明确合同性质是著作权转让还是许可使用,在此基础上再考虑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权利范围、许可使用的时间期限、收益分配比例等这些基本的合同条款是否在自己承受范围内,才能避免在纠纷发生时出现无法挽回的局面。
关于夏达与姚非拉之间的合同争议,也有人评论说,是因为合同签订之初,作者们需要依赖运营者,所以不得不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而等到作者有了影响力,就会指责合同的不公平,是“霸王条款”。从法律层面讲,所谓的“霸王条款”即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注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但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还存在着一定差别,实践中一般会侧重于关注格式条款对于弱势一方权利的限制性,所以认为其“霸王”,但从法律层面看,格式条款在限制对方权利的同时也会提请对方注意。实践当中一般采取加粗、下划线等方法用以提醒对方注意。因此,如果合同签订之初,作者因需要依赖运营者而不得不签订合同,为防止其有了影响力以后利用“霸王条款”推翻合同,运营者一般情况下都会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上采取加重等提醒方式,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条款是在与对方协商一致情况下拟定的,这样就不会导致该条款无效。
在商务合同谈判过程中,由于双方谈判地位不对等,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为了促成交易免不了受到强势一方的“欺压”,这是商务谈判中的“潜规则”。但是,为了避免自身的利益过分受到损害,尤其是受到自己不可预期的损失,就需要对合同法以及著作权相关法律有充分的了解。实务中,像夏达这类作者与运营者之间因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或因其作品被改编拍摄影视剧而引发的著作权合同纠纷时有发生,其中大部分是因为作者在不了解著作权法及合同法的情况下签署合同所导致。著作权法专业性比较强,对于普通人来说更是晦涩难懂。因此,建议作者们在签署合同时尽可能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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