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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对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经侦大队侦办的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6年3月,颍泉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人销售假冒“种子”酒。经查,李某某为追求非法利益,先后三次大量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种子”牌祥和种子酒、紫晶地蕴醉三秋进行销售。其中,“种子”牌祥和种子酒以95元一件销售给秦某50件,以105元一件销售给徐某35件,以上合计销售金额8425元。余下“种子”牌祥和种子酒707件、紫晶地蕴醉三秋165件被扣押,合计货值149755元。李某某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15818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58180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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