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关于印发《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科技经费的作用,我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了《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14日
铜陵市科学技术局 2013年11月14日印发 |
共印50份
附件
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需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以《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简称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验收工作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真实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
第二章 验收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 由市科技局计划与成果管理科牵头,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
第七条 在组织项目验收工作中,市科技局各有关科室职责是:
1、市科技局计划与成果管理科主要负责到期或过期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清理、信息发布,牵头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验收证书的签发,年终统计公布项目管理科室项目验收情况。
2、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负责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做好项目验收资料的整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做好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
3、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是项目验收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并接受局计划与成果管理科对项目验收工作的指导。协助计划与成果管理科负责召集技术、财会专家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客观绩效评价,验收后将验收结果提交局计划与成果科备案。负责已验收(鉴定)项目统计汇总工作。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任务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交项目结题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验收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1、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
2、计划立项文件及项目《任务书》(复印件);
3、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工作总结报告。
4、铜陵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费用决算表 (附件2);市财政资金超过50万元的,需要提交专项审计报告(补充:50万元以下的,请附拨款凭证及财政资金支出凭证)。
5、提供有关测试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
6、项目取得的成果与绩效等佐证材料和附件。
7、项目后续实施与安排。
第四章 项目验收程序、内容、方式
第十条 项目验收的基本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项目合同任务后,从铜陵市科技局网站“资料下载”下载填报《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
2、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需要向我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提交验收申请表(一式2份)及验收资料(一套)。项目归口管理科负责受理、形式审查、登记编号,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局计划与成果管理科。
3、计划与成果管理科接验收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组织生产力促进中心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项目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需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提出延期验收的申请报告,由项目归口管理科会同计划与成果管理科审核批准后可延期半年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市财政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前景,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组织和结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专家(技术、经济、管理领域)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在市科技局专家库相关领域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1、对按期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资料齐全、数据真实的项目,可确认通过验收。
2、对项目的目标和任务未能全部完成或由于提供的文件资料不详而难以判断项目的完成效果,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可确认需要复议。
3、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1)完成项目合同约定的任务达不到70%(含)以上。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超过项目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半年以上,未得到市科技局批准同意延期的。
(6)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六条 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扣除合理支出费用后,结余的市财政科技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理。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2、3、4、5、6规定的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批准同意。结余的市财政科技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审定、批复验收结果。
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下达《铜陵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附件3)。
需要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视为“不通过验收”。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半年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合同目标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对上年度有2项以上(含2项)项目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结题)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也不再推荐其申报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科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此前项目验收办法与此办法不一致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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