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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江苏省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9-27  浏览次数:1156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以下简称“异地搬迁”)备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政策专人免费代理指导电话:19855109130,0551-65300586

一、受理范围

经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认定机构认定或认可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异地搬迁备案。

二、受理方式及时间

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各市、县(市)、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科技部门统一报送的异地搬迁备案申请,视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每月办理一批异地搬迁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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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办理流程

1.企业填报。申请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在“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模块按要求填报信息、上传证明材料。同时,企业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附件2,签字、盖章、填写日期),连同附件1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提交至迁入地科技部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若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2.地方审核与汇总。迁入地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整体迁移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同时,按照《关于对办理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进一步加强审核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0〕7号)有关要求,对迁入企业进行全面现场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规定的,汇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附件3,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3.材料报送。迁入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须正式行文出具提请相关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报告,并在报告中明确企业属于《工作指引》中“整体迁移”的情况,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和企业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4.审核公告。省高企协调小组办公室对异地搬迁的企业申请材料及地方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地搬迁条件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继续有效,并重新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材料清单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3.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附件2)。

2.原认定机构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  搬迁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附件 2

 

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申请书

 

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____________(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于___年___月___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________),目前已从___________________(迁出地址)整体迁移至__________________(迁入地址)。企业已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提交变更申请,现申请办理整体迁移备案并承诺:

1.本企业知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7号)相关规定和要求,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2.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准确,纸质申请材料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提交的内容一致。

本企业愿为该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备案推荐上报汇总表

序号

企业原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

原发证机构

迁出地(精确到县、区)

企业现名称

迁入地(精确到县、区)

技术领域(填写到三级)

申报材料中高新技术产品名称

申报材料中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万元)

申报材料中最近一年净资产(万元)

所属科技局主管部门


1

 

 

 

 

 

 

 

 

 

 





2

 

 

 

 

 

 

 

 

 

 





主管部门信用承诺

 我们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1〕7号)的有关规定对以上企业进行了认真审查,现承诺:

1. 上述共____家企业已整体迁移进入本辖区,经现场核查,该____家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 本主管部门在审查推荐过程中,无违规推荐、审查不严等失信行为;

3. 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履行了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科技局(盖章)

       财政局(盖章)

 

 

税务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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