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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4-6  浏览次数:1328

为认真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引导和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加快培育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厅将开展2021年度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结合《省政府关于赋予中国(江苏) 自由贸易试验区第一批省级管理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20〕56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政策免费代理指导电话:0551-65300586,QQ:2885169026

一、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按照《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组织推荐工作,负责对孵化器认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 查、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具体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需在各地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

三、申报机构需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 件 3 ) 。 在 此 基 础 上 , 登 录 江 苏 政 务 服 务 网进行注册,上传省级孵化器申报书 及证明材料,网上材料与纸质材料须保持一致。

四、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主体责任,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4),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弄虚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在组织评审时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见附件1),对评审合格且符合推荐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先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名称、运营机构名称、孵化场地地址、孵化面积、在孵企业数量,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省科技厅,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占比不低于50%。

六、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要求,把党风廉 政建设和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确保上报材料真 实、准确、完整,严禁评审走过场、流于形式,并按要求填写《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

七、请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于2021  年6月4日前,将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报送至省科技厅委托受理单位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各地申报受理时间由各地自行决定。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附件7),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一式一份),评审专家信息表(附件8)复印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更多政策详情点击:项目申报政策汇总

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现就做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评审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1. 关于评审组织。由各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 管委会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专家评审主要分为会议评审和实地核查两部分,由设区市科技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负责建立专家库(含科技管理专家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会议评审中对每家孵化器的评审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科技管理专家至少2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专家至少3人),从专家库中遴 选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原则;实地核查中对每家孵化器的核查不少于3名专家,优先选取参与过会议评审的专家参加。

2. 关于评审标准。拟推荐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须同时满足《管理办法》中第六条规定的七项条件,孵化器内在孵企业须满足第八条规定的三项条件,孵化器毕业企业须满足第九条规定的四项条件中任意一条。对于申报专业孵化器的单位还须满足《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有关要求。有关指标口径详见附件1-1。

3. 关于评审工作要求。各设区市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事前做好评审工作方案,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专家评审过程中坚决杜绝徇私情、谋私利等行为, 确保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附件:1-1. 主要指标口径

 

一、成立时间

 

主要指标口径

1、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注册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注册时间需满2年。

2、机构在江苏境内实际运营满2年:指按照各地申报截止之 日起向前推算,机构的实际运营时间需满2年。

二、孵化场地

3、孵化场地集中:指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区县范围内。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的自有产权场地、受托管理场地及租赁使用场地面积之和。

5、在孵企业使用面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

6、公共服务场地面积:指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服务所使用的会议室、复印室、餐厅、健身房、公共服务平台等使用的建筑面积。

三、孵化资金

7、自有种子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自身设立的种子资金。

8、合作的孵化资金:指孵化器运营机构与其他创投机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

9、投融资: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银行贷款、股票筹资、


 

债券融资、融资租赁等多种投融资形式。

10、资金使用案例:指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的案例。

11、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指获得孵化器自有孵化资金、合作孵化资金或外部投资的企业数量,不局限于孵化器自有或合作的孵化基金投资。

四、孵化服务

12、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 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13、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 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五、知识产权

14、已申请专利:指已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15、有效知识产权:指已授权的专利、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等。

六、在孵企业

16、在孵企业数:指同时满足《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条件, 目前仍在孵化器内入驻,得到孵化器提供服务的初创型企业数量。

17、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 使用面积+公共服务面积,单位:千平方米)。


 

18、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指企业的从业人员数和营业收入需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

(国统字〔2017〕213号)相关规定。

19、入驻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前推算,在孵企业在入驻孵化器前注册的时间不能超过24个月。

20、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指按照在孵企业与孵化 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当天向后推算,在孵企业入驻在孵化器内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七、毕业企业

21、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金额:指企业获得孵化机 构自身或外部金融机构的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的金额。

2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指企业在孵化期 内连续两年的营业收入累计相加超过1000万元。

2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指企业毕业时,已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24、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系统(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四板市场)进行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行为。


 

附件2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孵化器名称: 

 

 

运 营 机 构 :  (盖章)

 

 

孵化器类型: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填 报 日 期 :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制


 

填 报 说 明

1. 申报书由申报单位填制,填报时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 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附件材料,按序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

2. 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其中,专业孵化器产业聚集度应达75%(含)以上,否则按综合孵化器评审。

3. 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在同一个 区县范围内。

4. 专业孵化器所属专业领域从以下分类中选择:

(1)电子信息 (2)先进制造(3)航空航天(4)现代交通(5)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6)新材料(7)新能源与节能(8) 环境保护(9)地球、空间与海洋(10)核应用技术(11)现代农业(12)文化创意(13)其他

5. 申报机构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首页面,依次点击“综合服务旗舰店”—“省科学技术厅旗舰店”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法人登录”,注册后填报基础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


 

一、基本情况

孵化器名称

 

运营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时间

 

运营时间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万元)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民营企业□

其他□

专业£

综合□

所属产业领域

(仅专业孵化器填写)

 

是否报送2020年火炬统计数据

 

是□

否□

负 责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固定电话

 

 

 

E-mail

 

通讯地址

 

总体概述:包括孵化器创办目的,投资人与运营机构资源优势,盈利模式、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管理制度等


 

二、服务能力

1.孵化场地情况

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总面积(㎡)

 

 

 

 

其中

在孵企业场地面积(㎡)

 

公共服务场地面积(㎡)

 

自用面积(㎡)

 

其他面积(㎡)

 

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

占总面积比例

 

2.孵化企业情况

可自主支配场地内在孵企业数量(家)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

(家)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二选一填写)

已申请专利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

每千平方米在孵企业数量

(家)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情况

(专业孵化器填写)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数量:  家, 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

3.投融资服务情况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金额(万元)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

(家)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

企业占比

 

  %

4.孵化服务队伍情况

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总数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

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创业导师数量

 


 

5. 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的主要服务及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情况介绍

6. 孵化器的特色服务情况介绍


 

三、服务绩效

1. 孵化器培育高企、上市及挂牌企业情况

2.孵化器的成功孵化案例(重点介绍孵化器通过什么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了什么问题,不

是简单介绍企业的发展情况,至少提供2个案例,并至少包括1个孵化资金使用案例)

3.孵化器在毕业企业跟踪、数据统计和绩效评价等方面开展的工作


 

四、品牌建设

孵化器在品牌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开展的工作情况

五、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孵化器下一步的发展思路、目标及措施

填报单位承诺:

 

本单位填报内容属实,若填报失实和违反规定,愿承担全部责任。

 

 

 

 

 

 

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签章)

 

202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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