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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申报2021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1-1-7  浏览次数:1298

根据南京市科技局《关于申报2021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通知》(附件1)要求,为做好2021年度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的申报工作,现就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二、申报条件、说明

1、符合《南京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宁新区管创发〔2020〕51号)(附件2)中关于申请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管理的要素条件;

2、请申报企业填写《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申报书》(附件3);

3、请各产业平台、街道对辖区内企业认真梳理,组织推荐具有竞争优势、符合建设条件的企业申报,并汇总《2021年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计划信息表》(附件4)和出具《推荐函》(附件5);

4、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不再重复申报;

5、申报并纳入到2021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库的企业,可正式申报2021年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

三、申报要求

请各产业平台、街道将信息表、推荐函、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于1月29日前,报送至新区科创中心C106窗口(凤滁路48号A座1楼),并将申报书电子档发送至邮箱。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6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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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南京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苏科计 [2006 ] 101号、苏财教〔2006〕24号)、《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管理办法》(宁科规〔2015〕1号)、《关于促进中国(江苏) 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9〕 3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江北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 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指依托新区直管 区企业建设的内部研发机构,主要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中间试 验和成套技术服务,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 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 和行业服务能力。

第三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新区直管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体 规划、建设培育与日常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市级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管理工作;负责新区直管区范围内市级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工作;负责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评审 与推荐上报工作。各产业平台、街道负责辖区内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的初审推荐及属地化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提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营 的经费,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配合省市、 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做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评估与检查工作。

第二章 认定(推荐)标准与程序

第五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分级培育、逐级认定建设机 制,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后,具备条件的企业可 逐级申请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第六条 申请纳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管理的, 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依托单位应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经营状况良 好,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 原则上不低于2%;

(二) 拥有与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领域相关1项以上 的发明专利或者5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近3年在其主要技术领域至少开发新产品或新技 术3项以上;

(三) 拥有相对独立的1000平方米以上的研发场所,比较 完备的价值300万元以上的研发仪器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 技术研发试验任务的能力;

(四) 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经验丰富的专职研发人员 15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不少于3人,工程 技术研究中心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研究生以上学历,有较 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五) 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体系合理,管理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良好;

(六) 原则上已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不再重复 申报。

第七条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须满足以下条 件:

(一) 依托单位在江北新区直管区注册纳税并已纳入市级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

(二) 达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三) 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申请纳入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须满足以下条 件:

(一) 新区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建有市级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满一年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功能定位。

(三) 重点支持建有企业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 业、大中型工业企业。

(四) 符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五有”要求:

1. 有专门的研发场所,满足研发的需要,独立研发面积不 少于500平方米;

2, 有一支与主导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企业专

职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

3. 拥有一定规模(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 元),申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增投入不少于500万元,上年度研 发投入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2%;

4. 有研发所需的仪器设备;

5. 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上年度专利申请须1项以上,承担过 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

第九条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的企业,建有 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必须参加“南京市企业(单 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年报统计。

第十条优先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高 新技术入库企业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认定为市 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推荐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企业围绕新区“两城一中心”产业方向布 局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评审与认定(推荐)程 序:

(一) 科技创新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 各产业平台、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 并初步审核,择优推荐;

(三) 受理申报;

(四) 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审查;


(五) 研究与公示;

(六) 确定立项或推荐名单;

(七) 结果报送上级科技主管部门。

第三章 培育服务与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所属产业平台、街道与新 区部门联动培育机制。对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的 企业,采取定期辅导、参加调查统计等方式,动态了解培育建设 情况。已验收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参加省级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对经认定的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 单位按照省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标准,规范落实经费管理、 运行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涉及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称、主要负责人、场 所等事项的变更,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平台、街 道审核确认后,报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第十六条列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名单、认定为市 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 格:

(一)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的;

(三)存在市级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明确的其
他应取消资格情形。

第十七条 对建有市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在 其申报国家、省和市各类科技项目时予以优先推荐,优先支持参 与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项目联合攻关。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科技创新局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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