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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南京市组织开展2020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2-10  浏览次数:1054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更好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升水平,我局将开展2020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项目代理免费咨询:0551-65306190

点击跳转:其他申报补助项目。

一、2020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由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请你们按照《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宁科规〔202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认真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查,并开展实地核查,将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

二、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需在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在南京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三、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依托自身主营业务方向和优势专业领域,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以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为重点,建设专业孵化器。

四、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2)。

五、各申报单位要切实强化明确法人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附件4),严禁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对于违反要求的,将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六、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禁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按要求填写《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见附件3),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见附件5)。

七、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于2020年12月16日17:30之前,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及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材料审核表,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附件,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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