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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申报对象条件、材料及资助政策内容介绍

文字:[大][中][小] 2020-11-11  浏览次数:1185

根据《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苏府?2017?168 号)文件规定,苏州市开展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申报工作,那些院校、研究所符合申报条件呢?申报条件具体有哪些?申报材料需要提供哪些?苏州市给予了哪些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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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申报对象:
在苏州市域范围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教育、科研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部省属、外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苏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运作的分支机构,经认定后
也可纳入支持范围。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引进以下三类人才时,可申请引才
补贴:
1.顶尖型人才(A 类)。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或称“院士”)及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述层次
的人才。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取得明显业绩,在海内外高水平大学、研究机构担任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务者;行业公认、技艺精湛的高技能、工艺人才;其他经认定相当于上
述层次的人才,特别是具有较大创新潜力的青年人才。
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申报条件:
(一)申请引才补贴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有对外公开、规范完整的人才引进及配套政策。
2.用人单位应结合苏州市和本单位发展实际需求,制订《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3.用人单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应采取协议年薪制、安家(购房)补贴等可量化的特殊支持政策,被引进人才税前年薪一般不低于 38 万元(2018 年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4倍),或安家(购房)补贴不低于 50 万元。
4.用人单位一般员工的招聘不在支持范围之内。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A 类、B 类、C 类人才一般分别不超过 55 周岁(1964 年5 月 1 日以后出生)、50 周岁(1969 年 5 月 1 日以后出生)和 45周岁(1974 年 5 月 1 日以后出生),条件特别优秀的人才可适当放宽。
2.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从苏州大市范围以外引进,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全职到岗工作,在苏缴纳社保或个税。
3.学科专业和研究领域须列入本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单位对外公开发布的引才政策;单位《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2.被引进人才须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人才资质证明文件;职称证书;年薪协议和劳动合同;个人参保证明;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工薪收入银行流
水(采取协议年薪制申请引才补贴的单位须提供,首次申请须提供被引进人才自引进当月至申请当月明细,非首次申请须接续提供上一申报年度已获评补贴月份至申请当月明细);单位支付安家(购房)补贴凭证(采取安家购房补贴申请引才补贴的单位须提供);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单位劳动合同或离职证明文件等。以上材料须在申报系统中扫描原件(彩色)并上传,未按要求提供以上材料者,审核时视为不通过。
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才补贴资助政策:
(一)用人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
1.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采取协议年薪制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连续 3 年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年薪总额的 50%给予引才补贴。
2.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给予安家(购房)补贴的,自首次合同履行之日起算,3 年内按用人单位实际支付安家(购房)补贴总额的 50%给予引才补贴。安家补贴和购房补贴分列名目支持的,可合并计算。
3.用人单位同时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的,可选择其中一项就高不重复申报。单个人才补贴总额 A 类最高 500 万元、B 类最高 100万元、C 类最高 50 万元。单个单位同一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2000万元。
(二)予以认定的 A、B、C 三类人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1.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 类、B 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 4 倍,C 类人才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限额的 2 倍。
2.非苏州户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在职称评定、科研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更多的事业发展平台和优先申报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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