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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苏州市相城区组织申报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1-6  浏览次数:1213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农办经〔2020〕6号)要求,现就我省申报2020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和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符合《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以下简称《评定监测办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

本次分配我省的国家示范社申报名额为88个(其中农业农村62个、林业7个、供销19个)、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7个。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经研究,各设区市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设区市可在分配名额基础上适当多申报,以作调剂与争取。申报国家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突出规范办社、绿色发展、品牌建设,对生产经营粮食类、"菜篮子"产品等,提供有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以及经济薄弱地区产业富民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予以适当倾斜和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国家示范社的申报程序按照《评定监测办法》执行。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报主体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填报申报材料并提交(样式见附件6、7)。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意见,经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复核,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省农业农村厅会商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水利、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评定监测办法》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主体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以及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向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设区市于2020年11月15日前,通过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www.zgnmhzs.cn)完成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并在线提交(格式见附件6、7);将以下材料纸质版(各1份)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其中附件2-5纸质版要求从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管理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电子版通过系统同时报送。

(一)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推荐文件;

(二)已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2),《全国农民用水合作示范组织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市申报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附件4)、《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附件5)。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避免出现重复申报。

(三)网络系统数据需要县级、市级用户在系统中进行逐级审核,然后提交省级审核。

(四)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做好申报推荐工作。

 

 

苏州市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代理申报咨询:0551-653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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