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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10-26  浏览次数:1247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实施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现将《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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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高水 平创新型城市建设,持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市政府办 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 施》(苏府办〔2020〕35 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 面向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等开展应用技术研究, 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集聚和培育优秀创新人才、抢占未来 技术制高点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市级重点实验室 (以下简称学科重点实验室)和企业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 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学科重点实验室

第四条 学科重点实验室是指瞄准国家重大战略和区 域经济发展需求,依托在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教单位 设立,以应用为导向,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关键技术开展创 新性研究,进而推动学科交叉融合发展,提升优势学科科研 2 能力和影响力,为我市相关产业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储备。

第五条 鼓励在苏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科教单位建 设一批科研条件优、开放程度高、研发能力强的学科重点实 验室,助推在苏高校院所优势学科发展。学科重点实验室应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实验室开展科研和学术活动的实验条件,拥 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平方米,仪 器设备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 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 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专职科研团队不少于 20 人。建设 期内有明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定位和目标清晰,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内 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与实验室名称相符合。能够承担国家 及省市重大科技任务,以往科研成绩突出,拥有 1 项以上相 关领域发明专利等核心技术。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 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和研发体 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定期 召开会议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费的稳定投入,实验室新增 投入(不含转移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对苏州市区 3 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新立项建设的学科重点实验 室,择优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张家港、常熟、 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立项。

第七条 引导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成为高水平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核心平台,成为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 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配备先进科研装备、产出高水平 科研成果的重要载体,成为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江苏省重 点实验室的培育基地。对新获批的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按 照其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 过 50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学科重点实验室持续开展自主创新,对已 建设完成的学科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放程度、研发能 力、人才培养等情况,按学科领域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三年 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最高 100 万元补助。其 中,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的补助经费由苏州市级财政 和各市(县)财政按 1:3 比例分担。补助资金用于下一评估 周期实验室运行、续建、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的,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满,评估结果仍 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学科重点实验室资格。

4 第三章

企业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行业龙头骨干企业 设立,旨在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以提升企 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抢占产业技术制高点为目标, 开展应用技术和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重大战略性目 标产品,培育和集聚相关领域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 国际国内合作交流,进而引领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十条 聚焦我市新兴产业、优势产业,支持行业龙头 骨干企业建设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应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为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 低于2亿元;拥有相对独立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不含中试、产业化场所);拥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 2 项以上;实验室研发设备、软件系统等资源具有一定的规模 和先进性,与研发方向相匹配,且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 服务平台。

(二)实验室主任为申报单位专职人员,为本领域高水 平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拥有一支精干高效、 专业、层次及年龄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建设期内有明确的 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任务。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目标集中、重点突出,技 术具备前沿性、引领性,着重解决行业共性技术和未来发展 5 技术问题,能形成业务特色和创新优势;研究内容能取得核 心专利、行业标准、重大战略产品等自主知识产权,形成未 来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良好的实验室项目组织、人才引进培养、考 核奖励等运行管理机制;构建实验室组织管理架构、研发管 理体系,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管理体制,成立学术委员会并 定期召开会议,完善产学研合作机制等。保障实验室研发经 费的稳定投入,建设期总投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第十一条 对苏州市区注册企业新获批建设企业重点 实验室的,择优给予 100 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建设期一般为 三年。新建建设经费按照《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列支。张家港、常熟、太仓、昆山申报项目择优给予指导性 立项。已建成的企业重点实验室纳入企业研发机构绩效评估 范围。

第十二条 围绕国家、省重大战略部署,加强培育、择 优遴选,争创一批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苏州市区 注册企业:

1、对新获批建设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期满后经省评估验收优予 100 万元补助外、还将 按照其实际获得省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同一 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2、对新获批建设业 重点实验室的,除根据相关认定文件给予 200 万元补助外, 还将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 1:0.5 的比例给予联动支持, 6 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

十三条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全市重点实验室 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市(县)、区科技局及有关主管部 门负责对主管范围内重点实验室进行审核推荐和日常服务。 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纳入苏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统一实 施,按照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承担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 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有: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人 员、场地、经费等必要条件,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工作,对考核、评估、检查过 程中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重 点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实验室 变更和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新建和绩效采取属地化原则,由 符合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科技局及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推荐,受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价等工 作,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重点实验室予以立 项。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 经费到账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提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 7 于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新建、 绩效补助,以省级建设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遵循动态调整、定期评估、择优 持续支持的原则。对具有违反科研伦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 拒不参加评估等违规情形的,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其依 托单位 5 年内不得在同一领域申报重点实验室组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机构对其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情形的,按照《苏州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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