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0〕35号)要求,高新区2020年年度规上企业第一批年度申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代理申报免费咨询电话:0551-65318129,18755150066
一、申报条件与材料
(一)申报条件
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资质以上建筑业。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3.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若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营业额代替)。
4.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二)申报材料
所有单位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调查单位年度审核登记表(一)》和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工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需有企业名称的挂牌),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新开业(投产)单位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或工信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新申报的工业单位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附件2:E204-3表)。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附件3:S204-3表)。
服务业单位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和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打印税务网上申报系统查询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整屏截图(带查询页面的完整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此项),没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单位,需附证明材料。
二、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须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提供电子版(电子版要求JPG格式,并且材料的每张图片都要小于1M)。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9月30日前已经达规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批年度审核中完成申请。请各申报企业于2020年11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式一份报送至经贸局统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1327室),具体根据各专业的要求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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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 | |||||||||||
表 号: | E 2 0 4 - 3 表 | ||||||||||
制定机关: | 国 家 统 计 局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文 号: | 国统字〔2019〕101号 | |||||||||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有效期至: | 2 0 2 1年 1 月 | |||||||||
单位详细名称: | 2020年 | 月 | |||||||||
一、总体交易情况 |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本年 | 上年同期 | ||||||||
本月 | 1-本月 | 本月 | 1-本月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
商品购进额 | 千元 | 01 | |||||||||
商品销售额 | 千元 | 02 | |||||||||
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销售额 | 千元 | 03 | |||||||||
零售额 | 千元 | 04 | |||||||||
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 | 千元 | 05 | |||||||||
期末商品库存额 | 千元 | 06 | |||||||||
二、分类值交易情况 | |||||||||||
计量单位 | 代码 | 商品销售额 | |||||||||
零售额 | |||||||||||
本年 | 上年同期 | 本年 | 上年同期 | ||||||||
本月 | 1-本月 | 本月 | 1-本月 | 本月 | 1-本月 | 本月 | 1-本月 | ||||
甲 | 乙 | 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
粮油、食品类 | 千元 | 010 | |||||||||
其中:粮油类 | 千元 | 011 | |||||||||
肉禽蛋类 | 千元 | 012 | |||||||||
水产品类 | 千元 | 013 | |||||||||
蔬菜类 | 千元 | 014 | |||||||||
干鲜果品类 | 千元 | 015 | |||||||||
饮料类 | 千元 | 020 | |||||||||
烟酒类 | 千元 | 030 | |||||||||
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 | 千元 | 040 | |||||||||
服装类 | 千元 | 041 | |||||||||
鞋帽类 | 千元 | 042 | |||||||||
针纺织品类 | 千元 | 043 | |||||||||
化妆品类 | 千元 | 050 | |||||||||
金银珠宝类 | 千元 | 060 | |||||||||
日用品类 | 千元 | 070 | |||||||||
其中:可穿戴智能设备 | 千元 | 071 | |||||||||
五金、电料类 | 千元 | 080 | |||||||||
体育、娱乐用品类 | 千元 | 090 | |||||||||
其中:照相器材类 | 千元 | 091 | |||||||||
书报杂志类 | 千元 | 100 | |||||||||
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类 | 千元 | 110 | |||||||||
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 | 千元 | 120 | |||||||||
其中:能效等级为1级和2级的商品 | 千元 | 121 | |||||||||
其中: 智能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 | 千元 | 122 | |||||||||
中西药品类 | 千元 | 130 | |||||||||
其中:西药类 | 千元 | 131 | |||||||||
中草药及中成药类 | 千元 | 132 | |||||||||
文化办公用品类 | 千元 | 140 | |||||||||
其中:计算机及其配套产品 | 千元 | 141 | |||||||||
家具类 | 千元 | 150 | |||||||||
通讯器材类 | 千元 | 160 | |||||||||
其中:智能手机 | 千元 | 161 | |||||||||
煤炭及制品类 | 千元 | 170 | |||||||||
木材及制品类 | 千元 | 180 | |||||||||
石油及制品类 | 千元 | 190 | |||||||||
化工材料及制品类 | 千元 | 200 | |||||||||
其中:化肥类 | 千元 | 201 | |||||||||
金属材料类 | 千元 | 210 | |||||||||
建筑及装潢材料类 | 千元 | 220 | |||||||||
机电产品及设备类 | 千元 | 230 | |||||||||
其中:农机类 | 千元 | 231 | |||||||||
汽车类 | 千元 | 240 | |||||||||
其中:新能源汽车 | 千元 | 241 | |||||||||
种子饲料类 | 千元 | 250 | |||||||||
棉麻类 | 千元 | 260 | |||||||||
其他未列明商品类 | 千元 | 270 | |||||||||
单位负责人: | 统计负责人: | 填 表 人: | |||||||||
联系电话: | 报出日期: | ||||||||||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个体经营户。 | |||||||||||
2.报送日期及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2、3、10月月后11日12:00,4月月后11日18:00,5、6、8、11月月后10日12:00, | |||||||||||
7月月后10日18:00,9月月后14日12:00,12月月后12日12:00前 网上报送分单位数据;1月免报。 | |||||||||||
3.本表“分类值交易情况”按《商品分类目录》填报。 | |||||||||||
4.审核关系:全部指标大于或等于零。 | |||||||||||
行关系:(1)02≥03 (2)02≥04 (3)04≥05 (4)010≥011+012+013+014+015 (5)040=041+042+043 | |||||||||||
(6)070≥071 (7)090≥091 (8)120≥121 (9)120≥122 (10)130≥131+132 | |||||||||||
(11)140≥141 (12)160≥161 (13)200≥201 (14)230≥231 (15)240≥241 | |||||||||||
(16)木材及制品类(180)、化工材料及制品类(200)、其中:化肥类(201)、金属材料类(210)、 | |||||||||||
其中:农机类(231)、种子饲料类(250)的零售额应为0 | |||||||||||
列关系:(1)1≤2 (2)3≤4 (3)5≤6 (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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