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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申报条件、奖励汇总

文字:[大][中][小] 2020-9-8  浏览次数:1393

申报时间:

 事后奖补政策采取集中申报方式。市科技局于2020年8月和2021年2月,在部门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申报通知,分别集中进行政策资金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科技局将不再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市科技局在部门官网和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发布的通知为准。

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实施细则第27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办理。
申报条件:
 在合肥市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且有利润盈余;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良好;单个企业的贷款额每户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贷款(科技小额贷和创新贷合计)次数累计不超过三次。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6)短期贷款明细;
(7)企业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8)其他相关材料等。
2.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3.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
(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收款证明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
 
(二)实施细则第29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与银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创新贷,签署合作协议。担保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贷款风险池。
(1)创新贷原则上每户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创新贷风险池基金以投入风险池资金为损失代偿上限。创新贷风险池基金、担保公司与银行三方风险承担比例为2:6:2;超出风险池资金部分,由担保公司与银行按照8:2的比例分担。
(3)贷款逾期时,担保公司首先全额代偿,牵头开展不良资产处置,银行与推荐县(市)区科技局负责协助配合。每年末合作各方按照约定比例对损失金额承担责任。合作各方按比例承担风险责任后若有资金追回,追回的资金按比例弥补各方承担的风险金额,或根据各方意愿继续投入风险池。
2.创新贷办理。
申报条件:在合肥市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稳定的销售与合同订单,近三年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70%;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良好;单个企业的贷款额每户最多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贷款(科技小额贷和创新贷合计)次数累计不超过三次。
申报材料:
(1)创新贷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6)短期贷款明细;
(7)企业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后申报。
申报材料:
(1)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借款借据和借款合同复印件;
(3)市科技局盖章的银行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4)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5)创新贷业务信息核准函。
4.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
(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含担保合同、担保费发票、担保费转账凭证);
(3)市科技局盖章的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
(三)实施细则第30条
申报条件:
(1)拥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及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服务、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较好成长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2)项目在细分行业内居国内领先水平,创新活力足、成长性好、市场潜力大。
(3)所属产业技术领域为高新技术领域。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合肥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3)“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
(4)上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盖章的所得税纳税申请表中反映研发支出和营业收入的附表;
(5)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四)实施细则第31条
申报条件:
(1)支持省内领先或省内首次临床应用的新技术、新方法或特色新技术。
(2)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市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综合医院三甲)、市属综合医院三级、市属专科医院三级及以上、市属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须与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联合申报。
(3)在项目申报书及绩效目标承诺书填写时,科研指标(新技术临床应用数、知识产权数、人才培养数等)要量化目标。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
(五)实施细则第32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在合肥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科技攻关项目的单位也可为医疗机构),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无征信不良记录。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了市自主创新政策“借转补”项目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项目负责人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
(3)单位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经审计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
(六)实施细则第33条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与长三角、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在肥企事业单位。
(2)合作项目对提升我市创新能力有推动作用,申报书中有创新领域相关量化合作成果目标。
(3)项目有合作协议,合作方有明确任务分工。
申报材料:
(1)合肥市“借转补”项目申报书;
(2)“借转补”项目绩效目标承诺书;
(3)产学研合作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实施细则第34条
申报条件:符合《合肥市软科学研究项目实施细则》要求。
申报材料:立项合同。
(八)实施细则第35条
1.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1)当年新成立从事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且年度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申报材料:
(1)2020年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申报表;
(2)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
(6)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奖励。
申报条件:
(1)入驻安徽创新馆一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转化、产业孵化投资等服务且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科技服务机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申报材料:
(1)2020年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申报表;
(2)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5)发票复印件、银行进账凭证;
(6)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8)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
3.入驻安徽创新馆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奖补。
申报条件:
(1)对入驻安徽创新馆的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成功在肥转移转化的。
(2)为服务对象申报政府类奖补资金项目的合同不纳入年服务性收入。
申报材料:
(1)2020年合肥市支持自主创新政策申报表;
(2)从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导出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5)银行进账凭证;
(6)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入驻安徽创新馆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8)安徽创新馆服务管理中心推荐函。
4.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奖励。
申报条件:在我市开展农业科技引进推广应用,服务农业农村科技发展,开展科技脱贫工作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申报材料:
(1)合肥市特派员工作站绩效奖励申请表;
(2)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绩效考评表;
(3)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九)实施细则第36条
申报条件:
(1)外籍高层次人才在企业技术创新或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或已列入外籍高层次人才(专家)管理范畴。
(2)较好地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且申报当年度在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受资助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按3年一个周期;每年度每个企业申报此项政策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不超过2人。
(4)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肥注册的企业(包括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司)外国技术、研发总监、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员;在肥注册的科研机构外国科研带头人以及相当于副高职职称以上的科研人员;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的在肥工作的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主持过市级以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在肥工作外国人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申报材料:
(1)《聘请国外人才费用资助申请表》;
(2)《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证》;
(3)符合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工作合同、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
(5)申报当年度外籍高层次人才工作时间的证明材料;
(6)申报当年度聘请单位实际支付外籍高层次人才工薪的证明材料;
(7)外籍高层次人才护照及出入境记录;
(8)外籍高层次人才项目绩效报告书;
(9)聘请单位营业执照和有关登记证书;
(10)其他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十)实施细则第37条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十一)实施细则第38条
申报条件:在合肥地区注册的企业,在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买方登记的技术合同认定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四类合同。依据当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各单位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进行差异化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达到5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给予最低1万元最高1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当年度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最低10万元最高30万元奖补;技术合同交易额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各单位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人员或团队的奖励以及技术转移相关工作的补助。
申报材料:
(1)补贴申请表;
(2)从登记系统导出的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
(3)加盖安徽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4)登记机构所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5)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6)企事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十二)实施细则第39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
申报条件:
(1)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奖补。
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国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
(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
(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
(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
3.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奖补。
申报条件:
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认定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
申报材料:
(1)基地奖补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
(3)挂牌基地建设规划方案、与高校院所合作协议、园区支持政策、基地建设成效等资料。
(十三)实施细则第40条
1.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优秀奖励。
申报条件: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申报材料: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考核优秀文件。
2.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申报条件: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国家、省、市有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在孵企业条件,申报高企时企业在孵时间不少于6个月。
申报材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2)孵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
(3)科技企业孵化器现有孵化场地情况表及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在孵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企业6个月以上房租缴费发票、付款凭证)。
(十四)实施细则第41条
申报条件: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到期后被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实施细则第42条
申报条件:当年辅导企业成功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户(含)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包括专项审计机构)。
申报材料:
(1)科技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科技服务机构辅导成功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3)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现场核实后返还)。
(十六)实施细则第43条
申报条件: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申报材料:
(1)联盟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联盟考核优秀的批文复印件。
(十七)实施细则第44条
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科技保险补助。
申报条件:
(1)在合肥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专利保险除外)。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十八)实施细则第45条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安徽省大型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合肥地区)的仪器设备。
(2)租用纳入合肥市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
(3)租用纳入G60科创走廊城市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该项补贴仅兑现以创新券形式支付的部分。
(4)法定认证、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服务外包、电信计费等服务不在申报范围,租用关联单位之间的仪器设备不在申报范围。
申报材料:
(1)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资金申请书;
(2)检测产品委托协议及合同书复印件;
(3)检测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企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5)产业政策项目申报非关联单位承诺书。
(十九)实施细则第46条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部国家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证明材料复印件;
(4)2019年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到账单和财务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5)项目基本概况和实施进展成效情况。
(二十)实施细则第47条
申报条件:符合《关于组建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的意见》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合肥市技术创新中心组建单位。
申报材料:市政府批文、市技术创新中心备案材料。
(二十一)实施细则第48条
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企业研发投入补助、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补助,按省创新发展政策兑现要求执行。奖补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
(二十二)实施细则第49条
支持合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具体根据《合肥市关于加快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19〕14号)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申报条件:列入合肥市人工智能企业库的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与经济社会深度融合,围绕智能制造、教育、大健康、公共安全、社会治理特色区域等领域,在我市开展的人工智能行业示范应用场景标杆项目。
申报材料: 
(1)合肥市人工智能应用场景项目申报书;
(2)项目实际投入证明材料;
(3)项目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4)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报 咨询热线:0551-65300113  15855155532
 咨询Q Q:2881026093 
点击查看:安徽省奖补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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