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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0-9-7  浏览次数:1203

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如何申请?农家乐申报如何评定?评定要求条件是什么?今天让我们一起看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申请基本条件要求:

1 范围

标准规定了安徽省农家乐的术语和定义、等级划分、标志、评定方式及内容、管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等级划分与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是,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930.2  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

GA 654—2006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WS 205—2001  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2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1493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8483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安徽省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咨询热线:0551-65300518  18755150022(微信同步)

3 术语和定义

农家乐((含森林旅游人家、渔家乐等)

利用农村庭院、农林牧副渔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文化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农村和农家乐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作、修学、康体、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4 等级划分

农家乐(含森林旅游人家、渔家乐等)按星级划分,共分五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5 基本条件

农家乐申请星级需具备下列条件:

5.1 经营要求

5.1.1  所在乡镇(街道)无高发地方病,三年内无重大疫情;

5.1.2  有工商注册登记、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年检,依法持证经营;

5.1.3  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5.1.4  服务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上岗时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1.5  接受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5.1.6  公布旅游、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及急救机构的投诉或者救助电话。

5.2 场地要求

5.2.1  周边生态环境良好,具有浓郁的乡村风情和民俗特点;

5.2.2 建筑布局合理,配置得当,导览图、标识牌位置合理,内容清晰;

5.2.3  庭院内卫生整洁,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庭院、小径、服务区域等绿化硬化;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禽畜饲养场所等污染源100米以上;

5.2.4  单体一星级农家乐占地面积不少于600㎡,用于接待的建筑面积不少于100㎡。根据农家乐等级渐次提高占地和建筑面积要求,二星级占地面积不少于1200㎡,接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三星级占地面积不少于2400㎡,接待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四星级占地面积不少于5000㎡,绿地加水面占50%以上,有生态停车场,接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五星级占地面积不少于10000㎡,绿地加水面占60%以上,有生态停车场,接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农家乐集群占地面积可以由公共服务接待面积和单体星级农家乐面积合并计算。

5.3 安全要求

5.3.1 房屋地址应远离地质灾害区和严重污染区;

5.3.2 房屋上空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不得与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建筑物毗邻;

5.3.3 房屋建筑坚固、安全,并有效避免有害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5.3.4 各类场所门锁等安全装置、供电系统的安全保护装置、热水、电气、烹饪等设备、防盗、救护、应急照明等设备完好有效;

5.3.5 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夜间留宿游客的须有专人值守(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

5.4 消防要求

5.4.1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应符合要求;

5.4.2 内装修、装饰采用不燃、难燃防火材料;

5.4.3 醒目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验、维修,保持完好有效;

5.4.4 易燃、易爆、易辐射等物品的储存和管理符合安全规定;

5.4.5 炉火、烟道等取暖设备与可燃物之间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5.5 环保要求

5.5.1 污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1996的要求;

5.5.2 无随意丢弃、堆放、焚烧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现象;

5.5.3 无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现象。环境优美,无污水污物,无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建筑物及各种设施设备无剥落、无污垢,空气清新,无异味。

5.6 卫生要求

5.6.1 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 14930.2的要求;食品卫生符合国家规定,餐饮场所的卫生条件应达到GB16153规定的要求,餐饮服务配备消毒设施,不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一次性餐具;

5.6.2 制定卫生制度和措施,定期进行卫生自查;

5.6.3 地面、墙壁、天花板、门窗、排水沟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

5.6.4 盛放垃圾的容器及时盖严、清除、清洗,并适时进行消毒;

5.6.5 定期除虫灭害,除虫灭害时对食品以及原料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5.6.6 员工定期更换衣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工作衣帽每天更换,服饰有特色。

5.7 餐厅要求

5.7.1 餐厅用品应符合WS 205—2001的要求;

5.7.2 环境整洁干净,采光、通风、照明良好;

5.7.3 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完好,不伤及、污损游客身体、衣物;

5.7.4 有消毒、消灭蚊蝇等虫害的设备、工具;

5.7.5 地面经防滑处理,保持清洁、干燥、畅通;

5.7.6 餐具、酒具、茶具等器皿配套,无破损、油污、经消毒处理;

5.7.7 能提供本地乡村特色风味的菜肴,且品种丰富,有印制精美、明码标价的菜谱。

5.8 食品要求

5.8.1 食品应符合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

5.8.2 食品原料蔬菜、家禽家畜逐步自给或提高有机生态农产品供给比重;

5.8.3 加工食品前应认真检查食品原料和辅料,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不得加工,蔬菜应时令新鲜;

5.8.4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辅料)经烹调加工后再次供应;

5.8.5 熟制食品(卤菜)应当烧熟、煮透、冷藏保管;

5.8.6 原料与成品、生与熟应分开存放,摆放在橱外的成品须采取防蝇、防尘措施;

5.8.7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常温后再冷藏;

5.8.8 凉菜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容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并保持清洁;

5.8.9 凉菜、现榨果汁和水果拼盘应一餐一制作并用完;

5.8.10 海产品加工应使用专用工具、容器,加工时应避免受到污染;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生食海产品存放应使用保鲜膜分隔。

5.9 厨房要求

5.9.1 厨房为独立的功能区,敞亮可视,用环保材料建成,地面硬化处理,防滑、有地沟(暗沟),易于清洗,墙面平整,墙面瓷砖墙裙不得低于1.8m,易清洗,无脱落,保持清洁;

5.9.2 大锅灶间、粗加工间、烹饪间、凉菜间、洗碗间应独立分开设置,食品与非食品、食品粗加工与制作分设或隔离;

5.9.3 餐(饮)具洗涤池、清洗池、消毒池设置合理,消毒卫生条件符合GB14934的规定,蔬菜清洗池、肉类清洗池独立分设;

5.9.4 有冷藏、冷冻设备和餐具消毒设备,生熟食品分开贮藏;

5.9.5 食品原料和餐具分开清洗;

5.9.6 厨具按规定进行消毒,有完整的消毒记录;

5.9.7 有封闭的存放临时垃圾的设施;

5.9.8 有防止蚊蝇、老鼠等害虫进入的措施;

5.9.9 排水口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以及异味产生的装置;

5.9.10 通风设施完备,运行良好,油烟、热气能迅速排出。    

5.10 厕所要求

5.10.1 设计合理,与接待能力及服务功能相适应,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

5.10.2 采光、通风、照明良好,厕所内设备、环境整洁,有防蚊蝇、除臭措施,无异味;

5.10.3 男女厕所分开设置,数量满足游客需要,冲洗设备完好有效,宜有残疾人专用的厕位;

5.10.4 具备辅助设施:手纸、手纸筐、挂衣钩、洗手池(配备洗涤品);

5.10.5 有污水管道,符合当地改厕要求,防渗、防腐、密封,能有效处理粪便,污水达标排放;

5.10.6  条件具备的厕所应建在室内,室外厕所应远离餐厅厨房。

5.11 设施设备要求

5.11.1 配备彩色电视机;

5.11.2 提供国内长途电话服务;

5.11.3 备有必要的应急药品和简单的急救器械;

5.11.4 备有雨衣、雨伞、大衣等防雨、防寒衣物;

5.11.5 四星、五星级农家乐应通互联网,有自己的网站或网页。

5.12 客房要求

5.12.1 客房规模与游客需求数量相适应。距城市(含县城)30公里以内的农家乐可不设住宿设施;

5.12.2 客房装修较好,照明充足,配备有满足需要的冷暖及换气设备,家具齐全,使用性能良好。门锁有暗销防盗设置。在显著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和相关说明;

5.12.3 游客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客房设有卫生间,有抽水恭桶或冲水便池、面盆、淋浴等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客房提供饮水服务,配备相应杯具;四星级农家乐客房10间或20个床位以上,五星级农家乐客房15间或30个床位以上;

5.12.4 房间照明精良,有电源插座、夜灯;配备桌椅、床头柜、衣架、彩色电视机。有取暖、降热设备或冷暖空调;

5.12.5 客房、卫生间每天至少整理一次,并可根据游客要求随时整理;

5.12.6 床单、枕套、被套等床上用品均为合格产品,一客一换,倡导根据游客的要求更换;

5.12.7 有防蟑螂、蛇、老鼠、蚊蝇等措施。

5.13 购物要求

5.13.1 农家乐经营户出售旅游商品应质量合格,明码标价,无欺诈行为;

5.13.2 有体现当地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民间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等。

5.14 服务要求

5.14.1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公平交易;

5.14.2 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

5.14.3 对游客礼貌、友好、真诚,平等相待、一视同仁;

5.14.4 着装整洁,服饰鲜亮,举止得体,热情适度;

5.14.5 语言文明,表达清晰,尽可能使用普通话服务;

5.14.6 有服务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提供服务;

5.14.7 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具有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操作报警设备。

5.15 农林牧副渔事活动特色

5.15.1 提供1种以上参与性农林牧副渔事活动(二星);

5.15.2 提供2种以上参与性农林牧副渔事活动(三星);

5.15.3 提供4种以上参与性农林牧副渔活动(四星);

5.15.4 提供6种以上参与性农林牧副渔事活动(五星)。

农林牧副渔事活动包括:育苗、播种、栽培、插秧、除草、修剪、收割、施肥、养殖、垂钓、捕捞、放牧、饲养、采摘、挤奶、榨油、划船、手工艺体验以及其他农林牧副渔事活动。

6 加分项目

6.1 民居特色

6.1.1 主体建筑物有30年以上的历史,且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

6.1.2 大门、庭院、房屋设计、装修具有地方特色,别具风格;

6.1.3 有特殊疗养、养生、休闲、娱乐、健身、运动功能,并以此为主题从事经营;

6.1.4 采用低碳清洁能源(如太阳能、地热能、水能、风能、生物能等),体现绿色环保和循环经济理念。

6.2 餐厅特色

6.2.1 装修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和艺术气息;

6.2.2 以一种民俗文化为主题,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

6.2.3 窗明几净,灯光明亮,就餐舒适;

6.2.4 有影像或音乐设备,可播放本地民间节目与乡村音乐。

6.3 餐饮特色

6.3.1 早餐提供自制的农家早点以及地方小吃;

6.3.2 正餐提供以当地时令新鲜果蔬加工制作的农家特色菜肴;

6.3.3 有特色鲜明、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招牌菜、面点和饮品;

6.3.4 二天以内不重样,并能够根据游客的需求提供特殊餐饮;

6.3.5 根据游客需求提供夜宵;

6.3.6 根据少数民族游客的饮食习惯提供符合其民族风味的基本菜肴。

6.4 原料等级

6.4.1 提供的肉鱼蛋禽、蔬菜水果等通过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无公害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为佳;

6.4.2  提供的肉鱼蛋禽、蔬菜水果等原料新鲜。

6.5 特色食品

6.5.1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2个以上(二星);

6.5.2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4个以上(三星);

6.5.3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6个以上(四星);

6.5.4 提供的自产自制菜肴为当地传统小吃,品种在8个以上(五星)。

6.6 服务特色

6.6.1 以音像、图片、文字等方式展示和介绍当地的历史传说、风土人情以及本农家乐的特点;

6.6.2 介绍并提供当地的特色农副产品、纪念品信息或产品;

6.6.3 服务人员衣着体现本地民俗文化特色;

6.6.4 提供棋牌等娱乐活动或依托周边有关场所提供会议、球类、娱乐等服务;

6.6.5 提供物品寄存、宣传品、旅行日常用品等服务;

6.6.6 四星级以上农家乐提供网络浏览、文件打印、传真收发、IC卡、pos机、一卡通等相关服务。

6.7 农家乐带动就业

6.7.1 带动就业5人以上(二星);

6.7.2 带动就业10人以上(三星);

6.7.3 带动就业20人以上(四星);

6.7.4 带动就业30人以上(五星)。

6.8 连锁或加盟经营

6.8.1 加盟乡村旅游服务企业;

6.8.2 带动2家以上农户连锁经营(三星);

6.8.3 带动4家以上农户连锁经营(四星);

6.8.4 带动6家以上农户连锁经营(五星)。

6.9 乡村旅游区域内特色活动

6.9.1 乡村旅游活动项目与其他旅游点以及附近乡村旅游点之间具有较强的差异性;

6.9.2 乡村旅游活动区域具有充足的活动空间,能进行小型的民俗文化表演;

6.9.3 乡村旅游活动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赏花采摘等活动;

6.9.4 乡村旅游活动区域内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赛事、民俗表演、庙会山会等活动。

6.10 乡村旅游区域内旅游资源特色

6.10.1 建有民俗展示、农具展示、村史展览等场馆;

6.10.2 有兼具游览价值的果园、菜园、苗圃、茶园、养殖场、林场等;

6.10.3 有游览价值的山地、岛屿、河流、湖泊、峡谷、洞穴、湿地、温泉等;

6.10.4 有古民居建筑、古井、古桥、古牌坊、古建筑遗址等;

6.10.5 有革命旧址、宗教遗存、名人故居等。

6.11 乡村旅游区域内参与性活动

6.11.1 1种以上参与性民俗文化活动(三星);

6.11.2 2种以上参与性民俗文化活动(四星);

6.11.3 3种以上参与性民俗文化活动(五星)。

参与性民俗文化活动包括:歌会、灯会、婚嫁迎娶、地方戏、民间乐器、民间体育、节庆礼仪、制陶、泥塑、彩绘、编织、纺织、雕刻、剪纸、农民画、年画、做豆腐、腌制小菜、野炊以及其他民俗文化活动。

6.12 特色旅游荣誉

6.12.1 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是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6.12.2 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是省优秀旅游乡镇或所在村是省旅游示范村;

6.12.3 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是国家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农业旅游示范点或国家特色景观镇(村)。

6.13 所在村周边旅游资源

6.13.1 所在村具有旅游特色景观资源;

6.13.2 周边3公里内有AAA级及其以上旅游景区;

6.14 游客满意度(现场抽样调查)

6.14.1 满意度在80~90%之间;

6.14.2 满意度在90~95%之间;

6.14.3 满意度在95%以上。

6.15 综合加分

6.15.1 采用沼气池等生态卫生厕所;

6.15.2 提供自助洗衣设备;  

6.15.3 提供租车(船)服务;

6.15.4 与所在地医疗机构签订协议,能够应游客要求出诊;

6.15.5 客房内有单独的客用卫生间(提供住宿服务的农家乐);

6.15.6 设有娱乐场所。

6.16 精神文明建设

6.16.1 三年内获有县级荣誉称号;

6.16.2 三年内获有市级荣誉称号;

6.16.3 三年内获有省级荣誉称号;

6.16.4 三年内获有荣誉称号。

7 评分标准

8 准则

8.0.1 星级的申请

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业主自愿原则,由农家乐经营户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委)提出申请,逐级申报。附表1、2、3

8.0.2 评定

农家乐(乡村酒店)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按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一、二星级由各县(市、区)旅游局(委)评定。三星级由各市(直管县)旅游局(委)评定。四、五星级农家乐由省旅游局组织评定。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备案。

8.0.3 管理

农家乐星级评定三年复核一次,有效期内实行动态性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农家乐予以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星级。被取消星级的农家乐,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评定星级。为体现我省旅游业发展阶段和水平,每五年对评定标准修订一次。

8.1.4  该标准评定分为基本条件和加分项目两个部分。

基本条件和加分项目得分合计满600分,即可被评定为一星级农家乐,满650分为二星级,满700为三星级,满750分为四星级,满800分为五星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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