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根据《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0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0〕53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 18755150066
一、申领条件
2020年8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纳税记录和诚信情况;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严重失信名单。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企业还必须符合以下所列条件之一:
1.纺纱设备(自有)5万锭及以上的棉纺企业;
2.全棉水刺非织造布年产能(自有)8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水刺机设备幅宽小于或等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2000吨,幅宽大于3米的生产线产能认定为4000吨)。
二、申请材料
1.2020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2020年棉纱、棉布等棉制品的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张。
4.企业出具的承诺函,承诺2018年以来在海关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受惩黑名单,没有违反《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所申报材料真实。
上述材料均需要企业加盖公章。
三、申报时间
请相关企业于9月8日(周二)前将申报文件和材料(文件和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余材料一式五份)报送高新区经贸局企业服务处1321办公室,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信息公示
1.为方便公众协助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企业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官方网站上对申请企业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和举报意见提交方式将在公示时一并规定)。
2.公示期内,任何主体均可就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举报。经确认申请材料不属实的,取消被举报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
五、其他要求
1.企业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虚假申报或拒不履行其在申请表中所作承诺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2.企业通过使用获得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进口的棉花由本企业加工经营,不得转卖。
3.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的企业要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开展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数据。
4.对虚假填报申请表、伪造有关资料骗取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进口业务的,将收缴其配额证,并依规限制其今后申请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和滑准税配额。
附件1
2020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2019年初以来企业是否更名:□是 □否 |
曾用名: |
||||
企业注册地址: |
|||||
企业性质:□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联系电话: |
||||
注册资本(万元): |
2019年纳税额(万元): |
2019年资产负债率: |
|||
配额申请数量(吨,全部为加工贸易): |
|||||
□2019年有棉花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9年有棉花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19年无棉花进口实绩者 |
|||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
纺纱能力: 锭 |
2019年棉花用量: 吨 |
|||
其中,环锭纺: 锭 |
其中,进口棉用量: 吨 |
||||
转杯纺: 头 |
2019年纱线产量: 吨 |
||||
喷气涡流纺: 头 |
其中,棉纱产量: 吨 |
||||
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 吨 |
# 纯棉纱产量: 吨 |
||||
|
2019年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量: 吨 |
||||
2020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吨): |
|||||
2019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量(吨): |
|||||
2019年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分配量(吨): |
|||||
2019年棉花加工贸易实际进口量(吨,以海关数据为准): |
|||||
备注: |
|||||
本企业已阅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第5号《公告》相关内容,郑重承诺:保证本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申请条件,保证本申请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有效、有据可查,没有任何隐瞒或虚假信息。获得棉花进口滑准税配额后,保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开展进口业务。如违反本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并接受有关部门相应惩戒。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
填表说明:
1. 企业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必须一一对应,一码一申请。
2. “纺纱能力”指折环锭纺产能,须填报本企业自有设备且2020年8月1日已投产使用的实际纺纱能力。转杯纺和喷气涡流纺分别按每头10锭和20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全棉水刺非织造布产能按每吨6.25锭折算为环锭纺纱锭数。
3. 本表棉纱指以棉花为原料之一加工的纱线,纯棉纱指含棉量为100%的棉纱线。
4. 填报数据精确到个位。企业须保存与上述填报数据相一致的采购、销售发票和出入库凭证等证明材料备查。检查时,如无法完整提供,将视为虚假填报。
5. 2020年8月1日纺纱能力较最近一次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产能现场核查及抽查有变化的,请保留相关凭据备查,并在“备注”栏说明。
卧涛首页 | 关于卧涛 | 高企认定 | 专利代理 | 科技项目申报 | 成果转化 | 通知公告 | 行业资讯 | 解疑答惑 | 联系卧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