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依法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91”,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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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享:合肥市本月可申报“专精特新”解读
合肥市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
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调整完善情况,以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0〕7号)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财政支持对象
财政支持对象包括: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整车生产企业、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巡游出租车企业、动力电池或其它产业链企业;购买及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处理的电池、整车生产或其授权企业。
合肥市范围内(含四县一市)通过政府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和已获得本市“一事一议”专项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二、财政支持标准及要求
(一)节能减排奖励。
1.支持标准:
整车生产企业新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依据车辆年度实际运行碳减排情况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标准为乘用车、物流车、客车减排每千克碳分别给予整车生产企业不高于12元、4元、2元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整车生产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新能源汽车整车研发、生产及销售的企业;
(2)享受节能减排奖励产品需由本市整车企业取得工信部产品公告,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3)奖励范围为经由本市整车企业开票销售给用户或渠道商(“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并由购车单位或个人完成登记注册后,车辆在注册登记后首个年度内实际运行达到的碳减排量。减排奖励为首个完整年度一次性补助,可分批次兑现;
(4)整车生产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报送上季度新能源汽车新销售情况以及本季度销售计划;
(5)碳减排量计算方法:年度碳减排量(M)=车辆年度行驶里程(S)*碳减排系数(K)*同类型燃油车油耗限值(FCL),其中:
S取值: |
车辆首次注册登记后一个年度内(顺延年)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管理平台中车辆的行驶里程数。 |
K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 K=0.627kg/L 新能源物流车 K=0.717kg/L 新能源客 车 K=0.717kg/L |
FCL取值: |
新能源乘用车:FCL =5L/100km(第四阶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 新能源物流车、新能源客车:FCL对照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150-2018)、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20997-2015)中同类车型、同类尺寸、同类载质量的燃油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取值。 |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奖励申请表(附件1);
(3)生产企业销售发票及明细复印件;
(4)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技术参数说明;
(6)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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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换电设施运营奖励。
1.支持标准:
(1)充电桩运营奖励: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平台,下同)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电设施,且充电服务费按照发改部门核定范围执行的(运营商收取的服务费不超过发改部门核准的充电服务费上限),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该部分奖励资金由运营商在用户充电费用中全额扣除;
(2)换电站运营奖励:面向社会提供充换电服务且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并经具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公共充换电设施,依据实际充电量给予运营商0.6元/kWh的奖励。
2.相关要求:
(1)支持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充电桩、换电站运营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纯电动汽车充电或换电设施投资、运营;
(2)运营商从事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的员工不少于3人;
(3)充换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4)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应符合《城市公共设施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运营管理服务规范》(GB/T 37293-2019)的要求;
(5)履行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对接入市级监管平台的充电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场站和设施无安全隐患。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再享受本政策支持;
(6)充换电设施运营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输出接口符合国家和合肥市有关规范要求,运营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3年;
(7)充换电设施需面向社会开放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不含住宅小区类充电设施),并按要求接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实现对充换电设施及充换电过程的监督管理、数据采集;
(8)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需为满足上述条件的合格充换电运营商提供充换电站(桩)便捷的接入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公共服务入口,方便进行充换电设施信息查询及充换电服务。充换电奖励电量以充电运营管理平台采集的充换电有效订单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申请流程: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资金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通知要求,通过充电运营管理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交审查所需材料;
(2)市城乡建设局可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审查机构组织审查,审查结果经市城乡建设局、辖区指定的主管单位等部门审核,并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城乡建设局兑现。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由申报单位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充电桩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企业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开户信息;
(2)合肥市市区充电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申请书(附件 2-1)及申请表(附件2-2);
(3)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4)充电场站或充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5)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6)充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管理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7)市级运营管理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换电站运营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运营奖励申请表(附件2-3);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换电设施运营情况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4)换电设施基本信息、业务流水(以市级运营监管平台数据为准)、电费发票等相关材料;
(5)涉及发改、环保、规划等部门的建设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办理的提供相关依据文件并附情况说明;
(6)换电场站或换电设施建设委托合同、竣工报告;
(7)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换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和充换电设施出厂检验合格证;
(8)市级运营监管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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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降低运营成本。
1.支持标准:
(1)单位运营奖励:对运营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用户,且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的,对其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单车行驶里程达到1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给予3000元/辆的一次性运营奖励;
(2)个人电费奖励:对在本市新购买且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给予2000元的电费奖励(或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转让、过户外地的车辆不予奖励,个人用户当年不重复享受。
2.相关要求:
(1)运营奖励申报单位须为在本市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范围内新购并使用新能源汽车作为租赁、出租、公务、私人、通勤、邮政、物流、环卫、工程车辆的企业。企业新能源汽车运营规模不少于100辆;
(2)电费奖励申报对象为在本市新购且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辆的不予享受。个人每年度至多享受一次,且车辆转让、过户外地的不予享受;
(3)申报运营奖励、电费奖励的车型需纳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产品技术参数需符合国家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要求;
(4)电费奖励选择兑换为“合肥充电”2800元充电费用储值券的用户,需同意将2000元电费补贴拨付至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合肥充电公司)。合肥充电公司收到2000元电费奖励后3个工作日内,在“合肥充电APP”中给选择用户账户充值2800元。用户可在合肥充电公司运营充电桩不设限充电使用,但余额不可退。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或个人用户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转拨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由县(市)区、开发区主管部门向申报单位及个人用户兑现。
4.申请资料:
申请单位运营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合肥市新能源汽车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1);
(3)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4)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个人电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电费奖励申请表(附件3-2);
(2)车辆销售发票及行驶证复印件;
(3)个人电费奖励兑换合肥充电公司充电费用储值券声明(附件3-3,选择兑换的用户提供);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巡游出租汽车“油(气)改电”奖励。
1.支持标准:
建设完善纯电动巡游车充电服务设施,加快实施出租汽车“油(气)改电”换购计划,对纯电动巡游车运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油气双燃料巡游车提前报废更新为纯电动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推广应用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9〕9号)执行。
2.相关要求:
(1)2019年6月26日前,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019年6月26日起,车辆运营补助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其中:运营满4年的巡游车,如要更换电池费用(仅享受一次),其申报主体为汽车生产企业;
(2)车辆提前更新奖励申报主体为各巡游车企业(委托服务管理车辆由委托服务管理企业代为申报);
(3)各申报主体应为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生产企业(含经销商)或巡游车企业。
3.申请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通知要求,向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申请材料;
(2)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
(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予以兑现。
4.申请资料:
(1)合肥市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1);
(2)合肥市巡游出租汽车更新纯电动车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4-2);
(3)合肥市纯电动巡游车出租汽车财政补助(奖励)资金申请相关材料(附件4-3),具体如下:
①购车合同复印件;
②购车发票复印件;
③行驶证复印件;
④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⑤车牌号、车架号、电机号、电池编码对应表;
⑥事故等原因报废的巡游出租汽车,需补充提供相关部门开具的相关材料。
(4)巡游出租汽车企业承诺书(附件4-4);
(5)汽车生产企业或经销商承诺书(附件4-5);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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