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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金融业部分)》申报要求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8-27  浏览次数:1182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18〕24号)等文件精神,规范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现就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和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政策和政策实施细则”)涉及金融业部分中由我办负责执行兑现的各项条款的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申报主体有关要求

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实现股权融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等拟申报企业,应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通过合肥市直接融资后备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jrbpt.hefei.gov.cn/RecordMS/login.jsp)进行在线备案,经市金融办备案审核后方具备相关政策申报资格;2018年6月10日前完成在线备案的,具备2018年全年相关政策申报资格,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在线备案的,具备2018年下半年相关政策申报资格,除此之外的不具备相关政策申报资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受托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应在本政策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或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1个月内,将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后方具备相关政策申报资格;2018年6月10日前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具备2018年全年相关政策申报资格,2018年9月30日前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具备2018年下半年相关政策申报资格,除此之外的不具备相关政策申报资格。

二、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有关要求

1.各县(市)金融办、各区(开发区)财政局、高新区上市办要根据政策和政策实施细则、《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积极组织“借转补”项目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上报市金融办,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各项目兑现实行网上申报与窗口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上申报的方式要求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扶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网址:http://61.133.142.83/hfczxm/public/cyzcw/login)完成注册、登录,并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网上流程和要求操作。市金融办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现场初审。申报资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3.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定为6月初、9月初、11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金融办不再受理。

三、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一)政策第89条: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经市金融办备案审核,获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受理函的拟上市企业。其中,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上年度扣非后净利润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拟在境内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年度扣非后净利润须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方具备申报资格。利用红筹架构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联交所出具的上市申请受理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香港联交所A1表)、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市金融办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政策第90条:设立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资金。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并经市金融办备案审核,纳入全国股转系统 “创新层”的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纳入全国股转系统 “创新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政策第91条: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5)、税融通业务清单、税融通业务担保费收入清单、税融通业务专项审计报告。

(四)政策第92条:设立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6)、政银担业务清单、所有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担保费收入清单、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五)政策第93条: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挂牌成功,预拨资金转为一次性奖补。

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纳税,已经与券商等中介机构正式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经市金融办备案审核,完成股改的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2)、工商变更信息、变更后营业执照、中介机构挂牌辅导协议、“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3)、上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政策第94条: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非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申报条件:当年在我市新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及其高管。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金融机构高管是指获得监管部门任命批复的高管人员。

申报材料:1.机构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证明(法人机构提供工商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增值税完税凭证。2.高管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机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名单、监管部门任命文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表,所在金融机构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款)。

(七)政策第95条:自2017年以来新设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10%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

申报条件:2017年以来在我市注册、纳税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及其高管。金融专业服务机构是指: 境外公开排名在前20位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机构;取得证监会授予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等任一主管部门授予相关债券发行评级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高管是指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合伙人、负责人等人员。

申报材料:1.机构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行业主管部门的开业批复或业务资质证明、上级机构拨付营运资金证明(工商验资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增值税完税凭证。2.高管奖励: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4)、高管人员名单、任命文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表,所在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款)。

(八)政策第96条:对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其管理的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以下奖励: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基金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5%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的金额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不超过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申报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且纳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管理1支及以上符合下文所述各项条件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且纳税,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上文所述各项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符合上文所述各项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及以上且在我市纳税人员。

申报材料:1.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材料、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增值税完税凭证、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各项材料(要求见第2款)。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奖励: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缴出资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所得税完税凭证、其私募基金管理人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款)。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4)、高管人员名单、任命文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工资表,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各项材料(要求见第1、2款)。

(九)政策第97条: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市,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50万元。

申报条件: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在我市且纳税,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4)、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材料、注册资本证明材料、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材料、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实缴出资证明材料、所得税完税凭证。

(十)政策第98条: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奖励。1.对企业重组为上市公司的,给予上市公司200万元一次性奖补;2.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给予上市公司50万元奖励;3.对2017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4.对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1.企业通过重组成为上市公司的奖励。

申报条件:通过重组成为我市上市公司。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并购重组批准文件。

2.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申报条件:实施再融资且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我市上市公司。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再融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向证监会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涉及融资资金用途的相关材料。

3.我市企业引入股权投资奖励。

申报条件:2017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我市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且须符合:企业所引进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未成为企业单一最大股东;企业原股东未持有所引进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达5%及以上;所引进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所持企业股份与企业单一最大股东所持企业股份“同股同权”;市金融办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股权工商变更信息、股权投资协议(含退出协议)、资金进账证明,引进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营业执照、中基协备案材料,新三板企业还需提供其在新三板首次定向发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资金进账证明等。

4.我市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奖励。

申报条件: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我市企业。

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及申请表(附件1)、营业执照、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资金进账证明。

四、附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负责金融业奖补政策兑现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各县(市)金融办、各区(开发区)财政局、高新区上市办要加强“借转补”项目跟踪服务与督促调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上报市金融办,并做好相关资金保全处理。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按相关文件规定申请核销处理。

3.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要求,申报2018年各项奖励的企业请填写“涉企系统”项目基础信息表(附件7)。

4.按照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部署,申报2018年各项奖励的企业须提交承诺函(附件8),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5.享受资金补助或奖励的上市(挂牌)、拟上市(挂牌)、实现股权融资、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企业需承诺自最后一次享受补助或奖励起5年内不得将注册地迁离合肥,并提交相关承诺书(附件9),否则一律不予兑现。

咨询电话:0551-65318129 /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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