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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科技扶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0-7-30  浏览次数:1749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市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设立“科技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一、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一)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资金扶持,具体参照《马鞍山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马发
〔2018〕5 号)执行。
(二)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培育一批具有高成长性和行业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具体参照《马鞍山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管理办法》(马政〔2017〕59 号)执行。
(三)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能力,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资助,具体参照《马鞍山市专利资助办法(暂行)》(马政办秘〔2016〕92 号)执行。
二、支持科技*和团队创新创业
(四)为吸引、扶持高层次科技*团队在我市创新创业,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团队提供资金扶持,具体参照《马鞍山市高层次*团队创新创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马政办〔2017〕
41 号)执行。
(五)为推进“双创”工作,推动众创空间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创客(团队)提供资金扶持,具体参照《马鞍山市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7〕23 号)执行。
三、附则
(六)本政策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凡符合省政策支持范围的项目,由所在载体积极帮助落实争取省政策。同一项目除政策已明确规定需与省级政策叠加配套支持外,已获得省资金支持的,市级政策不再支持。涉及县
(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 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八)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扶持政策条件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九)享受市级“一事一议”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十)本政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实施马鞍山市创业天使计划的意见》(马政办〔2015〕39 号)、《关于推进马鞍山市科技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15〕67 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马发〔2018〕5 号)有关“继续执行《马鞍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再执行。
我市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今后根据国家和省产业发展导向,适时对本政策进行修订维护。
项目申报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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