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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端研发机构和海外研发机构奖励实施细则

文字:[大][中][小] 2020-7-22  浏览次数:13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宁委发〔2018〕1 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高端研发机构是指南京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外研发机构、知名跨国公司围绕南京“4+4+1”主导产业设立的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是指南京企业在海外以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研发机构,直接利用海外高端人才、先进科研条件和创新环境等创新资源在当地开展研发活动。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三条 高端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日以前在南京地区设立的;

        (二)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围绕“4+4+1”主导产业推进技术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研发;

        (三)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 2000 万元(或等效外币);

        (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 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占总收入 6%以上;

        (五) 有稳定的研发团队。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 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数占企业总人数 10%以上。

        第四条 海外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申报日以前在海外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

        (二) 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应具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仪器设备与科研条件;

        (三) 明确的研发领域、必要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以及实质性开展研发项目;

        (四) 申报企业运行情况良好,取得一定的研发成果。

        第五条 资助方式

        (一)高端研发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建设奖励;对已获得支持(满 2 年)的高端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集聚创新资源等绩效,后期给予绩效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海外研发机构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根据其研发投入、成效等给予建设奖励;对已获得支持(满 2 年)的海外研发机构,根据其研发投入、在海外发挥协同创新和离岸孵化等绩效,后期给予绩效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市科技局每年编制高端研发机构、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6 月公开发布。

        第七条 申报高端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高端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申报海外研发机构的单位填报《南京市海外研发机构奖励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盖章)统一上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现场考察等,对通过的项目下达批文。

        第十条 申报单位凭批文到所在区(园区)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的资金由市级科技创新资金负担。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京市政策咨询电话:1333910571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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