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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7-10  浏览次数:1315

淮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规模以上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第53号令)和《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鼓励和引导规模以上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提升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我市对各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开展对市级规模以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为每年7月底。
    第五条  申请认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企业具有二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好。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配置。
    (四)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科技研发投入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地位。
    (六)企业技术中心拥有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七)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八)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50万元;
    (九)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重大质量、安全、严重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依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园区工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主\附表》、《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工作总结及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一式6份。
   (二)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行文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经信委。
   (三)市经信委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相关要求,进行综合评审,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五)市经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和授牌。
第三章 评     价
    第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经信委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八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已经获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按当年评价文件要求将评价材料报所在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淮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二)数据初审。各县(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信委。
   (三)数据核查。市经信委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第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三)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逾期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发与试验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条 市经信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撤  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发文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提供了虚假材料,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再申请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四条 因第十一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不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市经信委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同时抄报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淮北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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