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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7-9  浏览次数:17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合肥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85号),以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策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县级财政资金或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补贴资金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

各乡镇(区)、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包括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批、立项审批实施、变更、验收、资金管理、运行维护、审计监督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数据资源局。

第五条  县数据资源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单位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项目管理工作。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县信息化项目统筹管理,牵头负责全县信息化规划及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设计方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评审、实施、验收等工作,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县域建设的创新应用信息化项目评选及奖励。

县发改委负责信息化项目立项、配合数据资源局开展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设计方案审批(查),负责将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列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库。

县财政局负责开展有关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县审计局负责符合规定的信息化项目预算执行、竣工决算等内容的审计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标采购。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部门、本行业信息化项目归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建设质量及资金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化项目规划、方案设计、项目申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以及数据资源共享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规划与申报

第六条  县数据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智慧城市体系建设、大数据发展、“互联网+”应用等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全县信息化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行业的信息化规划(总体计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县级政务云平台、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网络信息安全防护系统等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县直部门、各乡镇(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开展上述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建设。

使用或部分使用县财政性资金新建的各类应用系统,原则上应依托统一的信息化基础支撑平台和县级数据资源交换共享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系统要逐步进行迁移(涉密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信息化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信息安全保障系统应当与信息化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行。

第七条  建立信息化项目库(非涉密项目),包括部门申报项目库(简称申报库)、立项项目库(简称立项库)。对入库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动态管理。

申报库是指各单位申报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立项库是指己批复(同意)立项的信息化项目,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  县数据资源局每年10月份发布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指南,集中受理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的申报。项目主管单位要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县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长丰县xx信息化项目建设申报表》,同时需提交《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项目主管单位基于本部门、本行业需求,做好申报库项目的入库、初审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对申报库中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评审、论证,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将评审通过的项目编入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报县政府审定。县财政局依据审定结果安排年度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

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根据县政府批准同意的年度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委申请立项,县发改委按照规定出具立项批复,项目转入立项库。

未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立项。确需建设的,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依据《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长丰县xx 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编制《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县数据资源局、发改委。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的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评审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技术路线和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技术发展趋势,实施条件是否具备,是否充分考虑资源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安全保障建设是否完善,实施计划和资金概算是否科学合理等。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县数据资源局出具的评审意见对《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修订完善,履行相关程序后组织实施,未按评审意见修订完善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如需开展三方评测的,评测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科学测评”的要求,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费用统一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数据资源局报经县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有权终止项目实施:

(一)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原设计方案不能适用的;

(三)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不按评审意见、初步设计方案批复和合同执行,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对未经批准实施变更或先变更后报批的,县数据资源局一律不予受理。

确需开展项目变更的,由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数据资源局提出申请,提交《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申请表》《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变更方案》,县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县数据资源局会同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集体会审,形成会审纪要。

通过集体会审的项目,变更造价少于30万元以下且低于该项目合同总价5%的,由县数据资源局下达设计方案变更批复;项目变更造价超过30万元(含)或超过该项目合同总价105%(含)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试运行期应不少于三个月,特殊项目试运行期可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试运行期结束后,项目主管单位应按照验收要求,编制《长丰县xx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方案、招投标文件、合同、实际建设情况等为依据,包括初验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投资概算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验和竣工验收由项目主管单位自行组织,将初验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项目验收报告送县数据资源局备案。投资概算在300万元以上(3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初验。初验通过后,项目主管单位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附初验意见、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验收的会议纪要、项目验收报告),县数据资源局组织相关专家(行业技术人员)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主管单位应向县数据资源局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未通过初验或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再组织开展初验或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信息化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审计工作由县审计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项目主管单位凭立项批复、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合同、竣工验收意见(支付尾款或监理费用时提供),分期向县财政局申请支付建设资金。

第七章 项目运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项目运维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确保信息化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新建信息化项目中涉及需安排网络链路租赁的,应在项目设计方案中说明需求原因、链路数量、带宽要求和经费概算等情况。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项目设计方案审核意见,在设计方案批复中予以明确,作为新租和后续续租链路申报依据。已建信息化项目所涉及链路续租或变更,按照具体要求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信息基础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数据中心及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防护等新建、扩(改)建、购买服务的项目,原则上建设资金预算在30万元(含)以上,不包括办公类硬件设备采购、档案数字化服务采购和智能化工程建设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较大范围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公共场所WIFI、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项目。全局性重大应用平台项目包括受众面为全县或县以上的信息应用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正组织实施或已经建成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原有协议或合同继续执行,项目主管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并报县数据资源局备案。原有协议或合同到期后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政策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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