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品 化、特色化、创新化”特征的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内涵及特征:
(一)专业化。中小企业专注核心业务,重点在核心基 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 技术基础等领域,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 为大中小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零部件、元器件、配套 产品和配套服务。
(二)精品化。中小企业推进精益生产、精细管理、精 心服务,推行标准引领、品质革命、品牌塑造,以适配的品 种、精良的品质、美誉的品牌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拥有 行业标准话语权和品牌影响力。
(三)特色化。中小企业利用特色资源,弘扬传统技艺和地域文化,采用独特工艺、技术、配方或原料,研制生产 具有地方或中小企业特色的产品,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形 成细分领域中的比较优势,占据独特市场地位。
(四)创新化。中小企业坚持创新驱动,围绕培育壮大 战略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激发数字经济、平台经 济、共享经济新动能,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 创新,培育新的增长点,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条件:
(一)凡符合本条所述申报标准和上条所述一项特征的 中小企业,均可申报认定“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依法在池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二年以上、符合我 市产业发展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规模以上的中小工业 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2.各地重点培育的骨干企业,在技术、市场、质量、效 益等方面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具备先进性和示范性。 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 10%。
3.企业主业突出,坚持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主导产品在 细分市场领域内达到全国前二十名或安徽前十名,主导产品 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收入 60%以上。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利、软件著作权或专 有技术 1 项以上,并在生产中应用。企业的研发投入占销售 收入的比例超过 2%。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申请“池州市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 4
1.近二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 染事故和存在严重产品质量等问题的;
2.有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 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严重 失信行为的;
3.在申请或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4.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材料:
(一)《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两年财务报告(含企业 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 其他相关说明资料),上年度纳税凭证复印件或纳税证明;
(五)相关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属于特殊行业的企业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相 关准入证明;
(七)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程序:
(一)每年组织一次认定,集中受理,集中认定。
(二)企业提出申请后,各地经信主管部门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初审推荐,并以正式文件纸 质报送市经信局。
(三)市经信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复审,提出初步 认定意见,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公示,公示期为 5 个 工作日。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文认 定其为“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颁发标牌。
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好处:
(一)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制 造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市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优 先支持其争取国家及省相关政策。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从“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 选申报“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优先推荐有融资需求的“池州市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积极鼓励金融、担保等机构提供优惠服 务。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产学研合作、管理咨询、人 才培育、市场开拓等方面加强对“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服务。
(五)各地经信主管部门应通过荣誉表彰、政策制定、 资金支持和配套服务等多种形式,对“池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进行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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