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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申报支持领域和资金奖励

文字:[大][中][小] 2020-6-23  浏览次数:1444

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优化,增强城市竞争力,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铜政〔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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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设立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鼓励企业通过扩大规模和创新业态等加快提升步伐。

第三条  凡在铜陵市注册、纳税且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二章  资金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四条  促进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现代物流业

1.对投资港口码头基础设施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3%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投资物流园的企业,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投资额(不含征地款)的8%给予扶持,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创办物流园区及港口企业,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当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扶持。

4.支持物流企业实施物流信息化项目建设。对面向社会提供物流信息交流、物流交易服务的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采用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自动分拣系统等先进物流技术的信息化项目,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年度实际投资额(不含征地款和基建工程投资)给予8%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总部,自设立年度起,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前三年给予70%补助,第四年至第五年给予50%补助。

6.对新引进的主要业务在外地的物流分公司,自设立年度起,五年内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50%给予补助。

7.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照章纳税的物流企业,对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增量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实行分档分比例扶持:

(1)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至6000万元(不含6000万元,下同),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5%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5%给予扶持。

(2)主营业务收入在6000万元至2亿元,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6%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7%给予扶持。

(3)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按主营业务收入的0.7%给予扶持,对主营业务收入超上年增加部分再按0.9%给予扶持。

8.对在我市区域内注册的航运企业普货船舶载重吨比上年净增达到1万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5000吨)及以上的(不含本市范围内过户运力),一次性给予20元/载重吨(化学品以及专业运输船舶30元/载重吨)的扶持,最高扶持额度为50万元,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9.对物流园区内的物流企业给予租金补贴。对入驻物流园区的物流企业,三年内租用园区办公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补贴;租用园区仓储用房的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属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0.对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由同级受益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11.对采用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专业运输模式的物流企业,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5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2.对物流企业争取其他重点项目,获得国家、省补助资金的,由财政给予40%资金配套,涉及到县(区)财政的,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1:1承担。

13.对已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按照其2014年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下同)按50%奖补;每超基数20%为一个激励档次,每档在基数内奖补比例基础上增加5%,最高奖补80%。

14.对新注册成立物流公司的重点企业,前三年分别按其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100%、80%和50%比例奖补;以后年度按前三年形成的平均地方可用财力为基数,基数内和超基数部分比照上述政策执行。

15.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或补助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叠加享受。兑现政策不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承担的,由企业直接向县(区)物流管理部门申报。

16.对当年从铜陵指定口岸进口通关的外贸经营企业(不分市内外),按其进境水果(粮食)实际进口额(以铜陵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每1美元补助0.02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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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业

17.单户企业融资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担保额度由市级联席会议根据其纳税信用级别,按其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至5倍核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税融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三)电子商务

18.对新进入我市投资的世界100强和国内50强电子商务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按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19.对新引进落户的电子商务企业形成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之后3年给予8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0.对新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改造建设电子商务园区,经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用于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用地性质可暂不予改变。对园区运营主体实际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连续5年100%奖励。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1.对新建或改造升级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电子商务办公(展示)面积占总面积4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按其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2.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电子商务企业不少于10个且年网上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统一物业服务且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3.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楼宇)入驻的电子商务企业新成为限额以上(规模以上)的,给予运营主体2万元/个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4.对在市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新开设铜陵地方特色馆、新开辟铜陵产品专区,对铜陵城市品牌、优势产业、优秀企业、特色商品集中进行展示、宣传和推广且年网上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上台阶奖励。若获奖励(平台)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5.对新建或改造升级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6.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购物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面向企业间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7.补助分设企业开办费。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发展供应、销售、研发、服务、回收全流程电子商务。对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原制造业企业对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占绝对控股地位,分离设立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运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28.鼓励做大做强网上销售。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成为限额以上的,自成为限额以上的次年开始,按其当年销售收入0.2%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该电子商务企业当年财政贡献总额、不超过其当年形成地方财政贡献120%)。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29.奖励分离发展先进个人。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电子商务企业高管2万元、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奖励人数最多5人)。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30.奖励分离发展示范集体。制订我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评价标准,每年依据标准评定10个“铜陵市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示范单位”,并分层级给予奖励50万元—3万元,用于奖励分离发展电子商务的制造业企业决策层和分离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高管(同一示范企业奖励人数最多10人)。由同级受益财政承担。

31.鼓励建设农产品特色馆。对新建或改造升级集农产品网上交易、线下展示、质量追溯于一体的农产品线下特色馆,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和相关软件、线上利用第三方平台营销服务支出部分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单个企业(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2.鼓励开发农产品网货。对农产品网上销售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年网上农产品零售额达到(政府统计部门数据)5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3.鼓励农产品网货企业做强。对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4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三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年网上销售农产品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农产品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10万元、25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4.鼓励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对产品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网上运营一年以上且有网上销售实绩的,一次性补助获SC/QS生产经营许可认证企业认证费5000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5.帮助贫困人口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设网店运营一年以上的,年网上销售额每满5000元补助500元,年最高补助2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36.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对电子商务企业聘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聘用企业一次性补助2000元/人。枞阳县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县财政2:8承担,其他区域的电子商务企业补助由市财政承担。

37.实施电商产业扶贫。对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贫困地区与5户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结对帮扶签订购销协议的,年网上销售贫困户农副产品每5万元补助4000元。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财政1:1承担。

38.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上台阶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享受3次上台阶奖励,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两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39.电子商务企业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较上年增长的,每新增500万元奖励2万元。年网上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且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分别增加奖励8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奖励,但可合并计算网上销售额给予奖励)。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0.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连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度服务费、推广运营费超过2万元的,对年实际服务年费、推广运营费3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2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服务年费和推广运营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1.对年网上零售额(政府统计部门数据)1000万元以上的,对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10%给予补助,补助期2年,同一企业年最高补助4万元(对经营同类产品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实时划扣技术服务费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2.对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新设的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企业(冠名含有“电子商务”)成为限额以上的,按我市《关于促进实体零售业快速发展若干政策》(铜政办〔2017〕24号)奖励外,再一次性补助开办费3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3.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受托我市企业网上销售代运营10家以上、年代理服务费收入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8万元奖励。若获奖励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对提供同类服务同一经营团队分设不同企业的不重复补助,但可合并计算代理服务费收入给予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4.对利用社区便利店等销售门店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学校、商务区等布设“公共智能自助提货柜”30个以上的物流配送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5.支持快递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对在我市新建区域性快递分拨中心且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6.支持快递企业服务能力建设。对我市快递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成标准化快递服务站的,给予每个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规模快递企业新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检机,按安检机设备购置款8%一次性补助,每台安检机最高补助4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7.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独立许可快递企业及快递企业总部在我市设立直营分支机构的,年出港件(市外)达到10万件、50万件、100万件且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若获补助企业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补助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8.鼓励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对知名的商业集团、电子商务企业、互联网集团等在我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项目,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5%给予引进落户奖励,分3年兑现,同一项目累计最高奖励30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4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市注册的为中小微进出口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提供通关、物流、融资、退税、结汇等综合配套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按其平台软硬件当年实际投资40%给予补助,补助期3年,同一平台(项目)年最高补助30万元。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50.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每新招引1家我市企业在平台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且实现进出口额(海关统计数据,下同)零突破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同一平台年最高奖励50万元。对年净增我市制造业企业进出口额累计达到3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奖励。若获奖励平台提前进档的,一次性补发与前档之间的奖励差额。由市、县区财政1:1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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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贸服务业

65.对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进行建设改造并经属地县区政府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每个给予项目总投资的30%且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66.对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中的网点、储存库、冷链配送中心、市场、服务场所、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等建设、改造项目,按照先建后补和不高于投资总额50%的原则予以一次性补助,重点扶持村级供销社建设项目,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

67.通过技改扩大规模提质增效1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考评验收后,按照投资额2%以内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4万元;对当年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安徽好粮油”产品名录的企业予以一次性不超过2万元奖励;对新建市级“主食厨房”加工企业,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标准,主食厨房直营店门点,按每个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配送中心,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万元标准;对新建市级“放心粮油”示范店,经考评验收且授牌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万元标准,“放心粮油”经销点的,按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标准;对规范经营3年以上的“放心粮油”示范店(经销点),考核验收并重新认定资格,按不超过0.5万元标准奖励。财政专项资金坚持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

以上为部分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六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责任。企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通知填写申报表,报送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材料受理后,行业主管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本行业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审核程序的复查。

申报的审核结果在市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法人代表名称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已明确规定外,市与县(园)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其中涉及企业地方贡献奖励额度,除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贡献本市留成部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现代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政策免费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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