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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申报条件及资金补助详情!

文字:[大][中][小] 2020-6-23  浏览次数:1486

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全市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为统领,加快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方案〉(2018—2022年)的通知》(铜发〔2018〕21号)、《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铜发〔2018〕35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加快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铜政办〔2019〕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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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转型升级、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

持以下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产业。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扶优扶强,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依法使用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四)严格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研发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

第四章  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六条  聚焦产业优目标,围绕工业转型升级1365行动产业生态化、高端化、融合化、信息化、集群化、国际化“六大工程”,重点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业态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档次、企业壮大提能级、绿色发展提价值。

(一)大力支持传统产业提质效。完善奖补政策,推动全市骨干企业实施新一轮高水平技术改造,推进企业智能化、数字化改造。加快推进重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大调整、大提升,实施绿色矿山创建,鼓励中小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二)大力支持新兴产业提规模。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的支持力度,集中发展软件服务、集成电路等产业。完善首台套推广应用保险补偿政策,加快高端装备和新材料应用推广。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三)大力支持跨界融合提潜能。促进实体经济与互联网融合,支持培育一批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和消费体验中心,争创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四)大力支持品牌高端提档次。支持实施标准化战略,提高产品设计创新能力和品牌知名度。支持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行业龙头企业、重点科研院所建设基于检验检测、咨询认证、人才培训等的公共服务平台。

(五)大力支持企业壮大提能级。加大对入规企业和领军企业培育力度,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完善梯度培育体系,对认定的“小巨人”“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档给予奖励。全面落实国家新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六)大力支持绿色发展提价值。完善奖补政策,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重点支持企业间循环利用、

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鼓励实施工业节能、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七)支持方式。采用贷款贴息、投资奖励、以奖代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方式支持。

第五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

重点支持符合最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的企业升级改造类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当年设备投资100万元(含税)以上,纳入市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范围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不含税)8%比例(含民参军项目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奖励。对《铜陵市工业企业大气污染“双减”(“灭烟囱”)工作方案》中企业当年烟囱改造设备投资额的16%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支持城区配电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市级财政每年按照当年新增设备投资的8%比例,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专项用于城区配电设备突发性抢修资金缺口和开闭所、配电房环境治理费用。

支持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对投资50万元以上,用于企业研发设计、经营管理、生产管控、营销服务等环节的各类工业软件系统应用项目,按照项目购置软件系统、运维服务以及相关配套硬件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项目,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和市产机器人、市级首(台)套装备、产品智能化等研制项目,分别按购入的机器人(≥3个自由度)、智能装备及其系统集成的软硬件和研发设备投入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投资在50万元以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

(一)凡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百亿、过千亿的企业,由市政府按照一企一策办法给予支持。所需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奖金不少于40%奖励企业法人代表。

(二)凡当年新进规模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认定的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10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户,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省级认定的“排头兵”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

(四)分别给予国家、省级“单项冠军”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50万元。

第九条  积极推进企业融资

(一)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债务融资工具、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计划的,同级受益财政按发行额度3%、最高75万元给予补助。

(二)对在安徽省证监局办理上市备案辅导登记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级受益财政给予100万元补助;对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督机构受理的企业,同级受益财政再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成功发行股票的企业,同级受益财政给予8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再融资额1%的比例、最高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对完成股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补150万元。对通过“新三板”融资的企业,给予所募集资金1%、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40万元补助,对成功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首次股权融资按照融资额1%、最高70万元给予奖补,此后融资按照融资额1%、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股改在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8万元补助,以上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同级受益财政按5:5分担。

(四)加大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及同级财政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中央、地方财政各25%)予以贴息。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时可二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五)对中小微企业“税融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同期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市财政按基准贷款利率的10%给予补贴。

(六)凡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由同级财政补贴担保机构0.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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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创新

(一)凡经信系统新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等,按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对在国家、省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安徽省新产品,奖励20万元。

(二)凡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生产线),按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

(三)对投保综合险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并获得国家、省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给予企业实际投保年度保费20%的补贴。

(四)对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企业,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参与非本市项目招标,对中标项目且单个合同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对智能装备制造龙头企业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形式配套采购本地中小企业产品,年新增本市配套采购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采购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100万元。对入选“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的费用按省补贴额度给予1:1配套。

(五)推进管理创新。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证企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省级标准化示范企业,以及安徽省质量奖、市级管理创新年度综合评审排名前四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凡新获得安徽省工业设计大赛金奖的,奖励企业50万元。

(六)对主导制定并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省级奖励的50%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标准最高奖补7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制造业与互联网深度融合发展

(一)凡新认定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版权局新认定的软件著作权,每个奖补1万元,最高补助10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工业绿色制造。

(一)对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节能项目,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认定的项目完工后年节能量,按2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分别按50%的比例奖励给工业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其他行业节能示范和节能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节能量审核单位审核的设备投资额3%给予奖励。

(二)凡是通过市经信局组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级节水型企业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矿山企业关闭退出。

(一)铜矿、铁矿、硫铁矿、铅锌矿、金矿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40万元给予奖励;

(二)石料矿山、膨润土矿山类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奖励;

(三)小砖窑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按核定门数每门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琉璃瓦企业关闭退出并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

(四)对于完成绿色矿山创建任务,并通过市级绿色矿山验收挂牌的,奖励矿山企业20万元。

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县(区)政府已兑现关闭退出奖励资金的,可冲抵承担比例。

第十四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集成电路上市企业落户。对新落户我市集成电路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管理层团队300万元。其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集成电路投资项目建设。对新落户我市总投资达到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及运维类项目以及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关键进口设备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再提高5%。本地现有集成电路企业适用此条款。

(三)支持新产品设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统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进行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支持关键配套研发。凡新认定的首台(套)集成电路技术装备,按省级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奖励。对主起草集成电路领域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五)支持洁净厂房建设。对集成电路企业建设百级、千级、万级洁净厂房的,每平方米分别补助1500元、1000元和500元,总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

(六)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园区和集成电路企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研发和生产测试检测服务,对新建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项目设备采购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七)支持本地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我市自主研发生产的芯片、装备、材料等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八)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装备、材料及运维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九)企业新增税收奖励。对集成电路企业当年新增税收达到5000万元、 1亿元、 3亿元,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团队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引导集成电路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对成功并购市内外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予并购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十一)降低企业贷款成本。对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安徽省贷款贴息补助的,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装备、材料生产研发以及运维配套支撑等经营活动的集成电路产业相关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章  项目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申报指南,联合下发年度申报通知,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各县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并经县区分管领导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管理渠道上报市直相关部门。中央、省属企业直接向市直相关部门申报,申报材料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

第十八条  市直相关业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按照管理渠道分别成立评审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评审,其中企业设备补贴、节能、信息化及智能制造投资、资源综合利用、平台投资类项目、集成电路产业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核。

第十九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汇总市直相关部门评审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小组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分别在市直相关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相关资金。

第二十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市级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上政策资金中,除明确奖补资金由市及同级财政按比例分担外,其余均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规范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重点检查资金到位、使用等情况,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抽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重复申领财政资金,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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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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