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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21条

文字:[大][中][小] 2020-6-23  浏览次数:1593

2020年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21条,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1.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开发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双创平台及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双创平台建设运营补贴

3.支持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对知名专业机构或区内企业在开发区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办公楼改造设立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在区科技局备案并达到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标准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购买仪器设备、公共软件以及办公场地与配套设施改造发生的费用,每平方米补助150元,众创空间补助面积不超过2000平米,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米。对于区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承租区内企业出租闲置厂房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承租方3元/平米/月补助,每家补助不超过30万元,补助期不超过3年。

4.推动众创空间(孵化器)发展。对于市级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二)双创平台认定奖励

5.新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和新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省级孵化器

(三)双创平台孵化培育补贴

7.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培育的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含社会投资)的,按照企业获得的一次性股权投资额,总额达到100万以上、500万以上、1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孵化平台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从高不重复享受。

8.众创空间(孵化器)为入驻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并获得银行贷款的,按年度贷款总额的1%给予孵化平台奖励,每个众创空间(孵化器)当年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进1户科技型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平台0.2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举办的经区科技局备案的开发区创享汇主题活动,给予每次活动2万元补贴,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孵化基金。由众创空间(孵化器)设立,专项投资于平台内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孵化**,经认定,开发区按不超过25%的比例进行参股,单个孵化**出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四)入驻企业补贴

12.鼓励大企业开展双创。对于区内大企业孵化器培育或招引入驻的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含)以上、2000万(含)以上,分别给予入驻企业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3.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大企业骨干人员和技术人员、海归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产业方向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或新能源,年营收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至少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件或者Ⅱ类知识产权6件,且当年知识产权申请或授权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补助期不超过2年。

15.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对参加国家省市科技、发改、经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入围市赛决赛、省赛决赛、赛事的项目(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7.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并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工作,按年度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支付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该政策与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条款不重复享受。

18.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人才扶持政策

19.对大学毕业生(包括在校生)在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设立创业实体,并担任创业实体负责人或股东的,给予每户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

20.在开发区创业的高层次**,优先推荐开发区国有引导**支持;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团队,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500万元的**扶持。

21.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创业示范基地内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贷款的,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的创业贷款不超过10万元。

三、附则

22.本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及有关说明另行制定。

2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科学技术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纪检监察工委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监督。

25.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或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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