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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附申报条件和材料详情!

文字:[大][中][小] 2020-6-19  浏览次数:1443

根据《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合政〔2018〕30号)要求,特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申报主体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 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申报企业(单位)、申报项目应在 合肥市重点项目智能管理平台同步填报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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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1.申报条件:
申报类别1: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申报类别2:已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申报类别3:已认定的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2.申报材料:
申报类别1:
认定事宜与资金申报同步进行,具体认定方案另行通知。
申报类别2:
(1)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文件。
(2)基地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另行制定)编制的自评报告及相应证明材料。
(3)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4)第三方机构评估需要的其他材料(评估时提供)。
申报类别3:
省级“三重一创”政策年度奖励资金下达计划文件。
3.支持方式:
申报类别1:
每个新认定的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给予不少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总资金不超过2亿元。
申报类别2:
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的,奖励3000万元;
评估得分75分及以上、85分以下的,奖励2000万元;
评估得分65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奖励1000万元;
评估得分65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予以摘牌。
经推荐认定为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不再享受市级重大新 兴产业基地相关奖励政策。
申报类别3:
根据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基地评估成绩 和奖励资金进行补助。
(二)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1.申报条件:
(1)已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当年申 报截止时间内(年度期限指1月1 H-12月31日,首次申报起始 时间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后续申报起始时间自上一年度申报 截止日起,下同),购置与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内容相关的研 发、生产设备。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工作总结(含工程总投入、既 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产业化、核心项目建设进展、县(市)区级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支持等内容)。
(3)研发、生产设备清单(清单须含购置研发和生产设备 的型号、数量、单价、时间、地点、用途及使用情况;并附采购合同、税务发票、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使 用现场照片)。
(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研 发、生产设备购置费用的审计报告。
(5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 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含本政策,特别规定除外,下同)。
3.支持方式:
(1)对经认定的研发、生产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 为设备购置金额的1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00万元。
(2)已认定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新兴 产业工程(专项等),经认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专项等),不再另行享受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工程支持政策。
(三)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申报条件:
(1)已经市政府认定的重大新兴产业专项。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开展了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内容相关的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动。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    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费用清单(说明产品研发、样机(样品)试制及检验检测开展情况,取得的阶 段成果,并附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 海关报关单(可选)、进厂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机(样 品)检验检测报告、样机(样品)现场照片等)。
(3)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审计报告。
(4 )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1 )对经认定的研制费用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年度产品研发、样机试制(中试)和检验检测费用的50%,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已认定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推荐申报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工程等),经认定省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工程等),不再另行享受市级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支持政策。
(四)支持企业项目建设
1.申报条件:
(1)《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合肥 市“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确定领域的制造类项目。
(2)项目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包括研发、建筑工程、 设备采购费用等,不含土地价款)。
(3)已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须自 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4)已购置用于项目建设,并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要求的相关研发、生产及检验检测设备等关键设备。
(5)项目单位应具备实施该项目的资金、技术等相关能力。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②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③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④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5)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6)项目开工建设材料,如施工许可证(正在办理中的可请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实质性开工等证明材料)。项目建设进度材料(进展情况说明,已投入资金汇总表,项目建设最新进展图片 等)和未来3年内完成项目总投资计划安排。
(7)项目总投资资金落实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等)、银行贷款或贷款承诺函、已投入资金证明等。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按 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分类明细。
(8)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当年申报截止时间内购置关键设备明细表,以及设备采购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
(9)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1)经认定通过的项目,对项目关键设备购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为购置金额的5%o
(2)已获省或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资金补助的同一项目, 按照应补助金额扣除已获得支持金额的差值进行补助。
(3)省、市支持新建项目条款不重复享受。
(4)单个项目获得补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报“一事一议”项目:
对规模较大、产业带动较强,达到《合肥市大项目招商引导政策导则》界定标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现行“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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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企业协同发展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及配套产品企业均属省、市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所属产业领域制造类企业。
(2)上一年度购置本市本产业链非关联企业单个产品金额累计达500万元及以上。
(3)购置产品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最新版本)。
(4)购置产品主要为申报企业主导产品的原辅料、配件、组件等。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
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②企业与基地所属产业链关联度、未来发展规划,被采购企业在基地所属产业的市场份额、产业链作用;
③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及主导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④近3年来购置本次申报的同类产品数量、金额及用途,本次申报购置产品总量和金额(列明细表),以及比前一个年度购置金额增加部分(再次上报本条政策的企业提供,中间不得跨 年)。
(3)交易双方企业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交易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交易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5)上一年度购置产品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时间均需在申报时限内)。
(6)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进行支持,按购置单个配套企业产品最高金额补助,首次申报按上一年度购置金额的6%给予购置企业补助,再次申报按比前一个年度购置金额增加部分的 8%补助,中间不得跨年。
(2)单户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1 )企业已经纳入规上工业或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
(2)在本市注册、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亿元的规 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入库税收年均增速不低于20%、 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统计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成效。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企业营业收入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近4年 (不含申报当年)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4)企业近4年(不含申报当年)纳税情况及相关票据。
(5)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条款与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成长条款不重复享受。
(七)支持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1)企业已经纳入统计部门《合肥市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目录》。
(2)在本市注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近3年(不含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30%、上一年增速不低于全市平均增速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成效。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3)企业营业收入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近4年(不含申报当年)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
(4)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该条款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条款不重复享受。
(八)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成长
1.申报条件:
(1)在本市注册,项目已获当年国家军民融合专项或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2)在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且须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完成总投资。
2.申报材料:
(1)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军民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项目曾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成效。
(2)项目实施阶段性总结(含既定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关 键技术攻关和突破情况、核心研发环节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 )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 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根据国家军民融合专项或省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专项资金 进行配套奖励。
(九)支持企业并购发展
1.申报条件:
(1)本市企业(包含其异地控股子公司)和并购的目标企 业(非本市注册企业)须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领域,且为非关联境内并购交易。
(2)至申报截止日前3年内完成资产交割,获得目标企业 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
(3)并购获得的新技术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在市内转化投资的新建项目已形成实物工作量。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申报企业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①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②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③技术工艺情况,包括技术工艺创新点、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同类技术产品比较、知识产权情况等;
④产品市场调查和需求测算;新增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需明确投资构成和测算依据);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3)并购双方企业股东信息的材料,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并购双方企业无关联关系的承诺。
(4)企业并购的相关材料(批复文件、股东变更证明、最终控制方证明、保密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聘请的律师方出具的并购材料、并购合同副本、资金支付证明等)。
(5)市内新建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附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的文本)。
(6)环保、规划、土地、节能审查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7)项目建设材料(如施工许可证或其它能证明项目建设的材料)。
(8)并购双方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9)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及不重复申报承诺。
3.支持方式:
(1 )补助比例为经认定的并购标的额的5%。
(3)市内建设项目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
(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1.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属于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被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目录(统计部门)。
(2)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在上一年度开展了企业经营内容相关的研发活动。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文件中应附企业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明细及资金使用情况和成效。
(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后补助申请表。
(3)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4)企业营业收入材料(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 度所得税纳税申请书上营业收入为准);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并附研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 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可选)、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 机检验检测报告、样机现场照片等。
(5)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 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1)申报类别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进行支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 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 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申报类别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进行支持,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 超过4%以上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类别3: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进行支持,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以上 的部分,每年按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 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该条款与支持各方协同创新条款不重复享受。
(十一)支持各方协同创新
1.申报条件:
(1 )经审核确定支持的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第三 方检验检测平台,具体审核工作另行通知。
(2)在上一年度1月1日或上一年度申报截止日至当年申 报截止时间内,开展了与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第三方检 验检测平台相关的设备购置、产品研发、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活 动。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 联合上报文件。文件中应附申报单位曾获得各级相关财政资金支 持明细及资金使用进展和成效。
(2 )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第三方检验检测平台建 设工作总结(含总投入、既定任务目标完成、技术攻关和突破情 况、核心研发项目进展情况、各级政府支持等内容)。
(3)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费用、产品研发、样机试制 及检验检测费用清单(说明开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成果,并附研 发、检验检测设备购置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海关报关单(可 选)、验收单(可选)、税务发票、样机检验检测报告、样机现场 照片等)。
(4)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关于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费用、产品、样机试制及检验检测费用审计报告。
(5)项目承担单位及单位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及不重复申报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承诺。
3.支持方式:
(1)按实际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费用、产品、样机试制和检验检测费用的10%给予补助。
(2)单个平台根据建设进展和成效最多可获两次补助,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立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补助金额累计最髙不超过500万元。,
(3)该条款与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条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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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在本市注册、当年获得“安徽省《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的创新平台。
2.申报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的文件。
(2)申报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3.支持方式:
(1 )按照省级给予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
(2)奖励资金用于创新平台的研发活动。
(十三)支持人才引进培养
具体政策按《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打造创新之都人才工作的意见》(合发[2017] 17号)具体实施细则执行。
(十四)支持创新创业
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十五)说明
1.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它专项政策同类条款,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但配套支持的除外,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补。所有获得省“三重一创”和市“三重一创”奖补资金累积不得超过申报单位申报事项实际投入的50%。
2.上述涉及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均须加盖本单位(企业)公章,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下发通知
根据市政府要求,每年由市发展改革委下发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
由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 照相关要求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不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单位)、项目等经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其中,支持重大新兴 产业基地建设事项须以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文件上报。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技术和财务专家进行审核,根据审查情况抽取部分企业(单位)、项目等进行现场核查,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评审内容为:
(1)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2)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性和适用性;
(3)项目单位经营能力和工程建设管理能力;
(4)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5)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6)相关票据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7 )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8)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开展联合会商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商小组(以下简称会商小组),对“三重一创”政策申报第三方评审意见进行会商并形成意见(具体实施可参照《合肥 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五)拟定资金安排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第三方评审意见,结合联合会商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六)方案公示
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网站、报纸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军民融合项目依规不予公示。
(七)资金下达
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和市发改委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
四、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禁止申报。因生产经营困难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或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 损3年及以上的企业禁止申报。
(二)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部门承担初审和对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监督责任,负责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
(三)咨询、设计、审计等中介机构对其编制的资金申报报告、审计、评估等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独立性负责。
(四)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实施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稽察核查等工作。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审核,并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 资金监管,市审计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单 位根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与市审计局建立相关动态信息反馈与 共享机制。
(五)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转 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视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按规定 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将项目单位及中介机构列入 信用信息“黑名单”、取消其3年内任何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对 涉嫌犯罪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8日。本实施细则相关内容与省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政策咨询:18755150066(微信同号),0551-6531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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