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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2020年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85条出台(二)!

文字:[大][中][小] 2020-6-19  浏览次数:1529

(四)支持金融发展

50.企业上市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由上市企业出具在淮股东所持限售股份托管在淮南市证券经营机构并在淮南市交易承诺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600万元奖励。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市的,参照企业首发上市的奖励政策进行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4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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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企业挂牌奖励。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性次奖励150万元。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简称省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等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科创专板(基础层、培育层)、专精特新板、科技创新板、农业板、文化旅游板、机器人板、中医药板等不需要股改的板块成功挂牌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2.企业在“新三板”或省股权交易中心转板实现上市(挂牌)的,在省股权交易中心从非成长板、非科创专板精选层转至成长板、科创专板精选层的,市财政按照上述奖励政策补足上市(挂牌)奖励差额资金。

53.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对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当年应补缴和辅导期内(不超过3年)超改制前基数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改制过程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对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补缴的相关税费(不含土地出让金),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补助企业。我市辖区内注册企业在境外上市,享受企业境内上市同等补助政策。

54.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奖励。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公司债券),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照融资额的3%,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奖励。

55.为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安排专项资金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排名前6位的,第1名奖励15万元,第2名、第3名各奖励12万元,第4名、第5名、第6名各奖励10万元;保险公司中财险、寿险公司各自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证券经营机构考核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人民银行淮南市中心支行、淮南银保监分局完成任务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56.为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的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推广适合实体经济需要的金融创新产品,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工作进行评选奖励,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5万元。

(五)支持服务业发展

57.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标准,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企业,对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58.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市内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59.对新增入库规模以上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且营业收入实现增长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未达到规模以上,但纳入省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3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

60.大力实施服务标准化发展战略。对列入国家、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在通过国家、省级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6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市(县)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最高可达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100万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10%、20%、30%、40%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62.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市(县)先行投入不超过20%,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300万元。

6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对在淮企业购买高校院所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淮转化、产业化,同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依据绩效情况,给予10—20万元奖励;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5000万元及500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有效数达到20件及以上且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3万元奖励。

64.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审的给予3万元资助;淮南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满达到合同目标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活动。

65.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66.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市级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开展绩效考核,经考核优秀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

67.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资助10万元,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开展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择优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68.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研发项目,择优给予支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由市与县(区)、园区(指寿县、凤台县、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各50%比例共同兑现。

69.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对已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对已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补助最高可达10万元。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的,纳入“政银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助:融资额5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在省补助基础上,市再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0%一次性予以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10万,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奖励10万、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10万,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5万元的奖励,通过省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验收的给予奖励10万。奖励资金用于知识产权布局和转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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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一)促进乡村产业发展

70.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加工产值首次达到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1.农产品加工企业贷款贴息,对市级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发生的一年期以内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一定比例,根据企业已支付的利息额给予贴息。

72.实施品牌带动战略申报。对新认定的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包括龙头企业甲级队、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认证的有机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73.拓展农产品营销渠道。积极组织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高端农业产业展会。对按要求参展的,对展位费和运输费等给予补助。参加省部级交易会(展销会)且获金奖的,对获奖产品给予一定奖励。

74.支持发展休闲农业及乡村旅游业。对当年创建国家、省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园区)、农村创新创业园区、“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给予一定奖励。

75.扶持引进农产品加工企业。对新引进独立选址的农产品加工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限额扶持,最高比例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6%。

(二)支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

76.取得省级、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通过项目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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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持文化旅游业发展政策

 

77.对创建成功的5A级景区、旅游示范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对新创建的3A级旅游景区、2A级旅游景区,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创建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于新评定为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新建或改建A级旅游厕所,每座补助2万元。

78.重点支持创意新颖,亮点突出,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吸引力的旅游营销活动,按活动规模进行配套补助。

79.鼓励旅游企业组团来淮旅游,设旅游专列奖励、一日游奖励、二日游奖励、三日游及以上奖励、自驾游“组织方”旅游奖励,具体申报条件详见《淮南市对组织、接待游客来淮旅游企业奖励暂行办法》。

80.支持文旅企业参加境外、省内外或市内的会(展、赛),支持与主流媒体宣传合作(安徽文化旅游央视广告拼盘资金另行安排)。参会、展补助,在境外参会、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5000元;在省外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3000元;在省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2000元;在市内参展,补助每家文旅企业800元。参赛补助,参加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或旅游合作组织举办的服务技能大赛、导游大赛、厨艺大赛或创意大赛等比赛,享受2000—10000元补助;参赛选手获奖项的,奖励团体或个人2000元;获省级奖项的,奖励团体或个人1000元。

81.对省厅确定的寿县旅游扶贫重点村,2020年,旅游扶贫专项资金给予补助不少于10万元,主要用于贫困村集散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等设施建设和旅游关联产业培育以及宣传营销。

82.完成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旅游数据统计分析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技术服务单位报酬。

83.对纳入年度省、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旅游强市“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含规划、培训等)、“四级联创”工程、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工程,给予一次性奖补或支付技术服务报酬。

84.支持“5G+文旅”产业运用,培植“文旅大数据平台”“智慧景区”等文旅产业创新升级产品,对上述产品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试点示范、优秀产品、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的,给予一次性奖补。

85.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引导,重点向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及相关行业倾斜。侧重支持有影响的重点文化项目,以及文化改革创新示范试点项目;侧重奖补当年新增规上限上文化及相关产业法人单位实施的优质文化项目;侧重支持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文化项目,列入重点扶持的文艺和出版项目、媒体融合发展和舆论阵地建设项目、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项目、文化产业发展考核奖补项目、文化体制改革相关配套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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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通过奖补等方式落实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和申报通知要求为准。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各政策执行部门于次年2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各政策执行部门予以支持配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政策在淮南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起施行,有效期1年。原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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