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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6-19  浏览次数:15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 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壮大经 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 理办法》(财建〔2017〕1021号)、《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 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合发〔2017〕38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 政策的通知》(合政〔2018〕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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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是指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及省“三重一 创”政策下达我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产业集聚发展、企业成长、 创新研发和产业生态圈建设。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竞争择优,规范操作、 公平公正,创新方式、注重绩效”的原则,安排到县(市)区、 开发区或项目、企业(单位)等。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 会是推进“三重一创”建设责任主体,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省市 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政策及决策部署,
统筹有关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企业(单 位)是“三重一创”建设事项的实施主体,要落实各类建设事项(项 目)实施条件,确保实施进度、质量。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
(一)产业集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 建设、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建设、支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
(二)企业成长。主要包括支持企业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协 调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支持高技术服务业成长、支持 军民融合企业成长、支持企业并购发展。
(三)创新研发。主要包括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支持各方协同创新、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四)产业生态圈建设。主要包括支持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创新创业。
(五)其它事项。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支持的事项, 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有关重大政策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设备购置补助、研发投入(研 制费用)补助、并购补助、平台建设配套奖励、团队奖励、企业 奖励、产业基地切块奖励、双创示范基地奖励以及“三重一创” 建设其它重要事项。除支持军民融合企业成长、支持创新创业事项外,其他支持单个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请及分配
第六条 每年市发改委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转发或下发“三 重一创”建设支持事项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程序和 方式等。各有关单位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本地区 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写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
第七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材料在初审合格后,按 通知要求由部门行文正式提交市发改委。支持省市级重大新兴产 业基地、支持省“一事一议”项目建设事项由县(市)区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申报。对市级政策申报材料,根据申报事项审查需要,原则上由市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等对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对转报省发改委的申报材料,按照省。三重一创”政 策相关规定上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对市级政策申报事项,需联合会审的,由市发改委 依据评审意见,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开展 联合会商并提出会商意见;无需联合会审的,由市发改委提出审 核意见。市发改委依据会商意见或审核意见提出资金安排方案, 经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方案经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审批。申报省“三重一创”政策的申报材料,按 照省“三重一创”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级专项资金根据市政府审定意见和市发改委的项目计划文件,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省级专项资金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投资计划,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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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条 支持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切块下达 到基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 委会根据相关要求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 基地建设,主要包括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关 键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建设以及用于基地建设发展的其它重要事 项。支持市级其他事项的奖补资金,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 文件,分别下达(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由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具体拨付。市级“三重一创”资金原则上 与市级其它专项政策同类条款资金不重复支持。省级下达我市的 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据不同奖补类别,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严格执行国 库集中支付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 重一创"建设。项目单位要积极加大投入,按期、按质完成项目 建设内容,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成效,尽早发挥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开展项目资金的评 估督导等工作。市财政局协助对涉企项目进行比对筛查。市审计 局负责加强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 贸)部门是项目资金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资金监管的 直接责任,并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运行的过程监督,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政策资金合规使用。各县(市)区 审计部门应加大审计监督力度。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应强化对专项 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发改(经贸) 部门于次年年初(根据具体通知时间),将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开展 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 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 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 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 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及涉及的中介机构有上述违法违规行 为,将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单”,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省市各项财政资金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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