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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奖补政策

文字:[大][中][小] 2020-5-29  浏览次数:1238


为抢抓融入长三角、高铁全覆盖机遇,加快推进产业兴城、工业强市,大力实施产业发展五年行动计划,扎实开展“产业项目建设年”活动,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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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扶持类型分为奖补类和风险补偿类。

(二)在本市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业企业、组织,均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奖补政策

(一)金融业

1.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基金管理规模1亿元以上(其中:基金首期到位市外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给予以下奖补:

对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我市企业项目的,每年按该项目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补。

对经营一年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30%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对基金管理机构在我市投资达到基金规模50%的,按照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支持银行业发展。对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两年内,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的0.5%给予高管人员奖补,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凡当年对市域内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平台公司)新增信贷规模超过30%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补金融机构高管。

3.支持其他金融业。对新引进市域外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2年按房屋年租金的15%给予奖补,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自营业年度起2年内,对高管人员每年按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给予奖补。

鼓励保险资金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投放我市企业,对当年新引进保险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03%奖补该保险公司。

4.鼓励担保机构放大担保倍数。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15%、代偿率不高于2%且放大倍数达到7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奖补,用于奖励融资担保机构高管。

5.支持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比上年增加500万元以上、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业务增加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二)物流业

6.支持物流企业品牌建设。对新晋升国家AAA、AAAA、AAAA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7.支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对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新建物流信息平台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物流园区发展。对两年内备案立项、投资额25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竣工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重大物流园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三)中介服务业

9.支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新设立并取得相应资格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200万元-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10.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对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监理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当年营业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按照营业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自设立年度起,连续2年分别按其房屋租金的40%、30%给予奖补。

对新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在我市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专题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2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本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电子商务

11.支持示范创建。对新获得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市域外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入驻阜阳、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2.支持集聚发展。对实际使用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达30家,实际运营1年、年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13.支持线上交易发展。对线上年销售额2000万元、3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特色馆),正常运营满1年以上且网络零售额达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14.支持电商人才培育。对当年新录用大学专科以上电子商务专业毕业生10名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及技能培训10场次以上、受训人员达500人次,受训人员实现电商创业就业(就业合同1年以上)达到50人的电商服务平台、电商应用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5.支持电商应用普及。对开展“线上+线下”销售,利用社区便利店等开设“网订店取”点50个以上,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线上销售额500万元-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16.支持农产品上行。对企业年度网上销售本地农产品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举办本地农产品线上线下促销活动,按照承办机构实际投入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支持物流快递协调发展。对新建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使用电子商务企业达到5家以上的,按其软硬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快递企业当年累计国内异地快递业务量(发件量)50万件、200万件、500万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五)健康服务业

18.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医疗机构。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住院床位在300张以上,验收使用并进行绩效考评后,对300-400张床位的,给予300万元奖补,每增加100张床位,增加奖补100万元,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同等条件下,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奖补标准的50%执行。

19.支持民办医疗机构发展。对一级医院升级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二级医院升级达到三级医院标准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0.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机构。对社会资本新建、扩建的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数在20张、100张、200张以上的,分别按每张床位2000元、3000元、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床位数达到20张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运营补贴。对社会资本新建、改扩建的智慧养老机构,通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后,根据核定床位数,在上述政策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0%给予一次性奖补;对创建达标且投入运营的民办智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入住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20元运营补贴。

本条与民生工程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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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支持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对新获得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示范企业、医养结合综合示范区(基地、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旅游业

22.支持旅游景区建设投资。对两年内社会资本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下同)5000万元以上,且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支持景区晋级。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和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的AAA 级旅游景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支持旅游饭店创星晋级。对新评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新晋中国饭店金星奖、中国旅游集团20强、全国旅游五星级饭店20强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国家“百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年度全省“十强旅游星级饭店”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25.鼓励旅行社创优。对荣获本年度国家“百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荣获本年度全省“十强旅行社”称号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七)商贸流通业

26.支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零售、批发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符合限上企业标准纳入统计的“大个体”同等享受奖补)。

27.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对建设改造并认定为省级、市级特色商业街区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阜阳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绿色商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社区便民商业服务体系建设。对新建社区品牌连锁便利店10家以上的零售企业,按照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9.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对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新建符合商务部规范标准的城乡社区回收站点或再生资源兑换超市连锁门店(10个以上)、分拣加工中心、再生资源回收分拣加工聚集区等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支持城乡商贸物流标准化建设。支持大型物流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在快速消费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流通领域开展标准托盘(1.2米×1米)循环共用,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的提升。支持农产品周转箱(筐、笼)与标准化托盘相匹配项目,推广从田间到门店的“三次不倒筐”配送模式,推进城乡物流高效配送。对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支持城乡流通市场体系建设。对符合《乡镇商贸中心建设规范》并在当年经验收合格的乡镇商贸中心,按照项目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2.支持现代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大型商超、连锁零售等流通企业整合升级销售、采购、仓储、物流等信息系统,建设高效、透明、智能化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等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追溯信息互通共享、信息链条完备等综合服务功能较强,且投入运营1年以上的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按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3.鼓励发展新型零售业态。鼓励“线下+线上+物流”模式提升零售效率的新业态,对新引进或新建并正式运营,且单体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生鲜配送等直营门店5个以上的连锁品牌企业,且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投入运营1年以上,给予每个直营门店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4.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建设。对当年竣工的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冷库规模3000吨以上,配备冷库、常温库、储存架(箱、柜),分捡、装卸工具以及冷藏或冷冻运输车、冷藏配送集装箱等低温运输工具的,按其决算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冷链物流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35.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对经营满1年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新设立或新引进家政服务品牌企业,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参与“百城万村”家政扶贫的家政企业,当年在贫困县举办培训活动60场次以上、培训贫困县劳动力300人次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36.支持主食产业化。对当年新建“主食厨房”配送中心和5个以上“主食厨房”直营店的生产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37.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率达70%的新建商务楼宇,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运营管理机构1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入驻商务楼宇且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超过30万元的企业,按其对地方可用财力贡献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入驻商务楼宇的世界500强企业、全国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入驻商务楼宇的服务业企业,购置办公用房的,按500元/平方米(自用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租赁办公用房一年以上的,按年租金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购置和租用办公用房奖补最高均不超过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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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物业服务业

38.支持物业服务业发展。对获得、省级示范小区(大厦)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信用等级评定中新晋升A级、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标准化体系建设

39.支持标准制定。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排名前三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参与上述标准制定的企业,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50%给予奖补;对修订上述标准的企业,按照制定同类标准奖补额度的30%给予奖补。

40.支持学术交流。对承担全国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和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1.支持示范创建。对承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的企业,当年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补。

42.支持企业标准化建设。对当年确认为“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AAA级、A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补。

43.支持企业标准创新。对当年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44.支持证书创建。对当年获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的企业,每取得一个采标证书给予5000元奖补,单个企业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1万元。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39-44条执行。

(十)企业质量管理创新和商标创建

45.支持质量提升。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补;对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6.支持名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名牌”“安徽名牌”“阜阳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补。

47.支持商标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企业参照45-47条执行。

(十一)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和重点服务业发展

48.支持服务业集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综合改革试点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服务业集聚区、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物流示范园区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49.支持培育规上服务业企业。对新培育入库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补。

50.支持加快主辅分离发展。对制造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且服务5家以上制造业的,给予服务业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执行中对应的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在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市商务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政策支持的企业进行审核并经涉企系统比对、企业信用情况查询后,将审核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和《颍州晚报》公示。公示无异议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出具证明后,市财政局兑付资金。本政策范围所需资金从阜阳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支付。

(三)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市级同类财政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补的,按最高项奖补金额兑现;单个企业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纳入阜阳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牵头部门抽取不少于30%的扶持项目进行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策修订的依据。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七)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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