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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5-21  浏览次数:1193

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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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前言导则】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加快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合力打通科技成果产业化“最后一公里”,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 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参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髙技规〔2018)68号),姑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省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特定领 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我省“科创+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战略力量, 全省创新平台的“排头兵”,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预备队。
第三条【主要任务】省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开展创新网络构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体制机制探索、 知识产权运营、军民科技协同创新等任务,为落实省委省政 府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领域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提供支撑。
第四条【领域布局】省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布局建设在战略性领域,创新方向定位于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某一特定产业技术领域。
第五条【建设目标】坚持全球视野,对标国内外一流产业创新中心,高水平谋划、高标准组建、高效率运营,力争到2025年,培育30家左右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争创若干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形成以产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区域 创新网络,催生一批具有重大产业变革前景的颠覆性技术,创制一批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标准,孵化一批高成长性创新型企业,引育一批行业顶尖水平的**团队,形成一批具有 示范意义的制度经验,引领带动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水平。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 归口管理部门,研究提出布局领域和方向,做好统筹指导、 择优认定、验收评价等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本地区省产业创新中心 组织申报、建设协调、运行监管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二章体制机制
第七条【创建方式】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广泛吸纳省内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新型研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创新力量,充分利用现有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以及其他各类创新平台,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创新平台共 建或**联合培养等方式,形成产业链、资金链、**链、 技术链“四链合一”的创新网络。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 府重大战略部署和安徽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实施等, 按照“需求对接、省级统筹”的方式进行部署,釆取“成熟 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八条 【组织形式】省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以法人实体形式组建运行,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其他有效组织形式。已认定的省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需完成省内法人注册。
第九条【内部管理】省产业创新中心在省发展改革委 的指导下,按照权贵明确、科学高效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探索高效协同创新模式。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技术(或专家)委员会,由董事会(或理事会)确定中心主任及部门设置。实行主任他貴制,赋予充分自主的用人权、用财权、用物权、技术路线决定权。构建以章程或规章为纽带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先协议约定收益分配原则和方式,明 确技术研发与产品升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核心业务的方向定位和组织方式。
第十条【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组建及运行初期以组建单位共同投入为主,省财政对建设经费予以补助,建成后尽快具备自我造血能力。鼓励通过设立投资基金、对外开展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知识产权 管理与集中运营、出售孵化企业股份以及增资扩股、接受捐 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持续的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激励】创新多样化的**激励机制。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先行先试**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 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开放共享】建立高效率的开放共享机制。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积极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 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促进资源共享和高效利 用、科技成果向市场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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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认定周期】省产业创新中心每年组织申报、 认定一次。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择优推荐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见附件),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申报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牵头单位实力强。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须在行业或专业领域内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有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能够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二)资金实力雄厚。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期新增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
(三)目标定位明确。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围绕行业发展特点和趋势,科学制定远期、中期和近期发展目标。发展目标应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容易测度和考核。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期内须吸纳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行业或地方创新平台等创新主体共同组建。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参与建设。
(五)基础条件良好。拥有专职研发人员40人以上,其中硕士反以上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者不低于30%0研究、开发、试验条件较为完善,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 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六)组织体系清晰。具备承担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 等基本功能。
第十六条【评审认定】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现场考察,经公示后择优批复组建方案。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组建周期】省产业创新中心依据批复进行组建,组建期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 进行调整,经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 核。
第十八条【验收命名】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发展改 革委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省产业创新中心,正式核定为 “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并授牌。
第十九条【监测管理】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 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日常监管,建立动态跟踪监测机制,及时 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定期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 对已验收的省产业创新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评价办法 及指标体系另行制定)。依据产业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档。对评价优秀 的,予以资金支持。对评价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价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一条【违规追贵】省产业创新中心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将对该省产业 创新中心进行调整和终止支持,将相关单位信息纳入省统- 的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贵任。
第二十二条【变更调整】省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 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财政支持产业 创新的引导作用,对新批复的、验收合格的省产业创新中心 分别给予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试验平台建设、研发设备釆购、**培养和引进。对评价优秀的省产业创新中心予以绩效奖补,重点用于奖励对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做出 重大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第二十四条【项目支持】从省产业创新中心中择优推 荐申报国家产业创新中心,被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给 予资金奖励。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承担行业部门、地方科技 和产业主管部门各类科技创新任务,积极申报国家科学中心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转化项目,争创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专 项。
第二十五条【基金对接】引导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 展基金和省级种子投资基金等,通过直接投资、出资共同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参与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推动重大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要素保障】各设区市结合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必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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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的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分别从省高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省“三重一创”引导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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