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要求、服务保障、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服务绩效、服务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孵化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科技企业 technology-based enterprises
由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的企业。
3.2
科技企业孵化器 technology business incubator
以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3.3
孵化服务 incubating service
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整合各类要素资源,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向在孵企业提供的金融、技术、人力、市场等一项或多项活动。
3.4
在孵企业 incubates
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评审后,满足入驻条件、签订入驻协议,并获得孵化场地与设施设备的科技企业。
3.5
毕业企业 incubator graduates
经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创业孵化,满足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规定毕业条件的在孵企业。
4 服务要求
4.1 人性化服务
孵化服务要渗透人文关怀和亲和力,从创业者的角度来考虑服务的内容、形式等,做到真诚服务,体现人本理念。
4.2 个性化服务
孵化服务要处理好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和服务需求,提供个性服务。
4.3 创新化服务
孵化服务要有创新精神,从企业创新创业的发展需要出发,不断创新服务。
4.4 共享化服务
孵化服务的设置应尽可能考虑全部在孵企业的需求,对全部在孵企业开放,并帮助在孵企业以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服务。
4.5 专业化服务
孵化服务要具有专业知识。根据不同的孵化器类型、不同的产业结构,立足产业链前端,促成产业集聚,提供专业化服务。
5 服务保障
5.1 组织机构
5.1.1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应构建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进入企业化运作阶段。
5.1.2 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除应有人事、行政、财务以及物业等管理部门外,还需基于实现孵化服务功能的需要,设立承担企业筛选、创业辅导服务、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等职能的部门。
5.1.3 运营管理机构应公开组织架构、部门或岗位职责,以及办事指南、服务流程、投诉处理等制度或规范。
5.1.4 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与服务遵循孵化器相关管理制度与服务流程的规定。
5.2 服务人员
5.2.1 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专业服务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5%以上。
5.2.2 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5.2.3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应熟悉国家、地方相关孵化政策及法律法规,并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
5.2.4 创业导师应具备向在孵企业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能力,经孵化器聘任由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担任。
5.3 场地及设施设备
5.3.1 孵化器应有一定规模的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70%以上。孵化器公共服务场地及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
a) 产品展示厅:为满足产品展示的需要,应配置展台、展板、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等,根据需要还可设有体验区等;
b) 接待室:为满足接待、商务洽谈等需要,提供的封闭、半封闭空间,应配置必要的桌、椅、沙发等;
c) 会议室:为满足会议、培训的需要,应配置扩音设备、投影仪等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桌、椅等;
d) 多功能室(活动室):为在孵企业员工休息、娱乐而提供的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健身、娱乐设施设备;
e) 有条件的孵化器,还可配置路演大厅、餐厅等。
5.3.2 专业孵化器应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满足在孵企业科学实验、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需要,提供必要的实验室,并配置相关设备实施与器材。
5.3.3 应有专人负责公共设施和设备的预约、使用登记与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5.4 管理制度
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a) 企业筛选管理制度:包括企业信息收集与整理、洽谈、评审、考核等内容;
b) 在孵企业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入孵、毕业、清退、迁出等内容;
c) 孵化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质量的控制、评价以及监督考核等;
d) 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机构选择、服务质量监督与控制、投诉处理、信用评价、资金结算方式等内容;
e) 孵化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孵化资金使用范围与原则、支持方式、申报、审核、资金运用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f) 企业信息保密制度:包括保密范围、密级划分、接触权限等内容;
g) 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注册资料、财务资料、技术资料等档案资料;
h) 其他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财务、物业等管理制度。
6 服务流程
6.1 宣传与洽谈
见附录A。
6.2 宣传与洽谈
6.2.1 运营管理机构通过媒体、创业活动等渠道宣传推广自身条件、入孵条件、资源整合优势、服务能力等。
6.2.2 运营管理机构与意向入孵企业洽谈,了解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或服务信息、资金、市场、技术等。
6.3 申请与受理
6.3.1 意向入孵企业提出入孵申请。
6.3.2 运营管理机构向申请方说明可提供的服务内容、孵化期限、收费标准、各相关方权利和义务等。
6.3.3 运营管理机构受理入孵申请,并进行相应记录;不能受理的,应向申请方说明理由,退还其全部材料。
6.4 评审
6.4.1 运营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方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等。
6.4.2 组织评审,确定是否接受入孵。
6.4.3 如接受入孵,做好签订协议的准备工作;如不能接受入孵,向申请方说明情况,退还相关材料。
6.5 签订协议
确定孵化期限、毕业与结业条件、解除孵化关系情形的约定、甲乙双方义务和责任。
6.6 孵化实施
孵化实施内容见第七章服务内容。
6.7 毕业迁出或清退
6.7.1 运营管理机构依据孵化器毕业或清退条件组织评审。
6.7.2 根据评审结果,发出毕业或清退通知书。
6.7.3 办理毕业或清退手续,出具毕业或退出证明。
6.7.4 建立毕业或清退企业档案。
6.8 毕业企业跟踪
6.8.1 帮助毕业企业寻找或安排合适的发展场地,如进入加速器、高新区或其它场所。
6.8.2 定期走访毕业企业,通过面谈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收集和分析企业发展的数据等。
6.8.3 利用自身资源,继续为毕业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
7 服务内容
7.1 规划服务
7.1.1 孵化器应在总结在孵企业经营情况、既定优势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在孵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不少于1年的工作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市场定位、技术路线、商业模式等。
7.1.2 持续跟踪工作规划落实情况,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估与调整。
7.2 政策服务
7.2.1 宣传和解读各级政府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发展支持政策。
7.2.2 协助在孵企业享受各级政府对科技企业的各类扶持、鼓励和优惠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
7.3 法律服务
主要包括合同合法性审核、企业投融资风险与对策指导、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咨询及顾问服务,以及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增减资、遣散或注销指导等法律服务。
7.4 财务服务
主要为在孵企业提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纳税筹划、审计服务,帮助企业做好财务预算、费用控制、收入/支出运营。
7.5 投融资服务
7.5.1 引进风险投资机构、银行、券商、信用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融资,为在孵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资金支持,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
7.5.2 设立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基金,建立在孵企业投融资项目需求信息库,扶持在孵企业孵化成长。
7.6 市场推广服务
7.6.1 协助在孵企业对科技项目和市场前景作评估分析。
7.6.2 组织在孵企业参加各类技术交易、技术推介、技术对接及各类展销会、项目洽谈会等活动,帮助在孵企业展示自己,把握市场。
7.7 技术服务
7.7.1 运用高校、科研机构资源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无国界的、开放式的技术引进与对接服务。
7.7.2 技术服务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服务,科学实验、试制与检测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服务等。
7.8 培训服务
7.8.1 收集、整理、分析在孵企业培训需求,对在孵企业开展技术培训、创业成长、企业商业计划、融资技能、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培训。
7.8.2 培训服务的方式包括授课、视频教学、沙龙、研讨、考察等。
7.9 创业导师服务
7.9.1 创业导师应具备创新创业精神,创业经验丰富,充满热情、乐于奉献。
7.9.2 创业导师能对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持续性、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的辅导服务。
8 服务绩效
8.1 孵化能力
孵化能力的考核指标,一般包括:
a) 孵化面积总数(综合型孵化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
b) 孵化基金总额(不低于500万);
c) 大专以上人员(占比不低于70%)或获得创业辅导师数(不低于25%);
d) 孵化服务人员总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e) 创业导师平均对接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
8.2 孵化成效
孵化成效的考核指标,一般包括:
a) 每千平米孵化面积的在孵企业数(不少于3家)、新增在孵企业数(每年不少于2家)和孵化器就业人数(不少于300人);
b) 在孵企业总收入(不低于1000万)及税收(不低于50万);
c) 开展各类孵化服务(技术对接、人才培训、创业辅导)次数(每年不低于50场);
d) 在孵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e) 在孵企业投资服务成功数量占比(不低于10%);
f) 孵化器新增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
9服务评价与改进
9.1 服务评价采集方式
9.1.1 组织在孵企业进行孵化服务满意度调查。
9.1.2 定期参照科技部火炬中心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自行考核,不断改善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
9.1.3 采取电话联系、走访、恳谈会、联谊活动等形式,征求在孵企业反馈意见。
9.2 持续改进
9.2.1 运营管理机构应保存运行管理、服务的记录,包括人员培训、投诉处理、服务测评等记录,保持记录的可追溯性。
9.2.2 运营管理机构应根据服务评价结果发现服务质量、服务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
9.2.3 运营管理机构应制定改进措施,选择改进方法,确定改进内容,不断提升孵化服务质量及在孵企业满意度。
合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咨询:18755150022(微信同步)0551-653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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