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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项目申报

关于《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字:[大][中][小] 2020-5-14  浏览次数:1591

为进一步促进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充分发挥数据要素价值,市数据资源局参考外地经验,结合工作实际,修订《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6 号),形成《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箱:zhanggong@hefei.gov.cn。

二、通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龙图路666号置地广场C座5楼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资源管理处;邮编:23003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

 合肥市大数据项目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00258 13339105710 (微信同号)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2020年5月13日        

 

合肥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充分发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7〕17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应当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遵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统一标准、便捷高效、主动提供、无偿服务、依法管理、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统筹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协调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编制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组织开展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考核。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负责本辖区内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联通,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更新维护、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经费保障) 各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采集、目录编制、共享开放、运行维护等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全流程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联合评估) 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经费应当与政务部门落实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的情况进行联合评估,凡不符合政务数据共享开放要求的,不予审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


第二章 平台建设与目录管理

第八条(平台建设) 市数据资源局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县(市、区)和其他市直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

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 

第九条(目录管理) 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包括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各政务部门应依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开放类型、共享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及时编制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市数据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市、县(市、区)、开区发数据资源局负责对本级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更新工作的监督评估。

第十条(项目管理) 政务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 

第十一条(目录更新) 政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维护。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等因素涉及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调整的,相关政务部门应当在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政务数据使用方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获取的政务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通过共享开放平台反馈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收到校核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校核并反馈政务数据使用方。


第三章 数据共享

第十二条(共享原则) 政务部门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应当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通过共享平台实现在本市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统筹共享和无偿使用。各部门原则上不得通过其他途径共享数据。

第十三条(共享类型)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类。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四条(共享要求) 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库的基础信息项,应当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实现无条件共享。

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精准扶贫、政务服务等主题库的政务数据,应通过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的相关文件依据。

第十五条(共享方式) 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直接通过共享平台检索数据目录,查找、获取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数据。

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当在10日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通过共享平台提供所需数据。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超过10日不答复也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提供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应用场景授权) 市数据资源局根据“一网通办”、城市精细化管理、社会智能化治理等需要,按照关联和最小够用原则,以创优营商环境的应用需求为基础,明确数据共享的具体应用场景,建立以应用场景为基础的授权共享机制。

政务部门的应用需求符合具体应用场景的,可以直接获得授权,使用共享数据。

第十七条(共享数据效力) 政务部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凡是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取政务数据的,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可以作为行政管理、服务和执法的依据,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四章 数据开放

第十八条(开放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无条件开放、依申请开放和依法不予开放三类进行管理,开放属性应经过政务部门政务公开机构审查确定。

政务部门不得开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但经权利人同意开放或者政务部门认为不开放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可以开放或者经申请向特定对象开放。

第十九条(开放计划) 政务部门应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行动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依照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 

第二十条(开放方式) 无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直接获取。

依申请开放的政务数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开放所需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受理数据开放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通过开放平台向申请方开放其所需数据。不同意开放的,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创新应用) 政务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政务数据创新产品、技术和服务,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工作,提升政务数据应用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原则)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应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遵循审慎监管、保护创新、权责统一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切实保障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数据安全,防止数据被攻击、泄漏、窃取、篡改和非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安全管理要求) 政务部门应按照数据分级分类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处理安全隐患。涉及数据泄露、篡改、非法使用等政务部门不能处理的,及时通报市网信部门和公安部门,并配合处置。

第二十四条(使用部门安全要求) 政务部门应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政务数据,按照明确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未经提供部门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涉及个人信息并且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市数据资源局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平台的安全管理和防御,建立健全平台运行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保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时的数据安全。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六条(保障要求) 政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方案和管理制度,明确目标和任务、责任和实施机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估) 市数据资源局应当依照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考核管理规定,按照职责组织开展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各政务部门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数据资源局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务数据的质量、共享开放程度定期开展评估,发现问题并督促各政务部门应当及时整改。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数据资源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审计监督) 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据资源工作领导小组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由市数据资源局提请监察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提供、更新政务数据;

(二)不按照规定编制、更新目录;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政务数据;

(四)不按照规定答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或者开放申请;

(五)将共享数据用于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和供水、供电、供气、公交、客运等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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