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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0-4-17  浏览次数:1438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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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是安徽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服务于”三重一创”建设,开展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研发、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的研究开发平台。省工程研究中心鼓励以企业为主、联合高校院所申报,侧重于科  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升产业集成创新能力。瞄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申报的需是独立法人。省工程实验室鼓励以高校院所为主、联合企业申报,侧重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发、重大装备样机研制,提升产业原始创新能力。
笫三条 着眼于“扶优扶强”, 优先布局“三重一创”领域,对传统优势产业和新经济领域也予以支持。

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
笫四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单位( 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通知要求,编写组建方案(见附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查。省属高校、院所和企业,以及驻皖高校、院所和企业通过属地申报。
笫五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工程研究中心申报单位综合实力、创新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具有工程化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和条件 ;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 5 人; 建设期投入不少于 1500 万元,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 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团队激励机制、产学研合作机制和行业服务机制。
( 二)省工程实验室申报单位需具有主持科研项目的经历,较强的创新能力和技术转化能力 ; 综合实力、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居省内前列;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副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及以上研发人员不少于 10 人;研发和检验设备原值不少于 2000 万元;建立了一套灵活高效的运行机制、市场化激励机制、成 果转移转化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 三 )对技术水平突出、成长前景好、带动效果强的前沿性产业,申报省工程研究中心或省工程实验室,可适当放宽标准。
笫六条 鼓励企业、高校院所联合社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合作的方式共同组建。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服务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主导产业、牵头建设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单位申报。鼓励申报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团队,吸引境外优质创新资源。
笫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将符合要求的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申报材料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平台统一受理。
笫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申报文件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采用竟争制,按照专家打分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对部分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根据第三方评审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拟支持的具体方案。
笫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拟批复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予以批复。

第三章验收和评估
笫十条 对新认定建成后运行满 1 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组织进行验收。满足以下条件,通过验收,正式运行,并予以奖励。
(一)完成建设目标及任务。
(二)建立了产权清晰、 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运行管理制度、激励机制、协同创新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
(三)攻克了若于关键共性技术,初步形成了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工程研究中心最近1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200万元, 或R&D比重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已有新产品上市或新技术投入使用。工程实验室最近 1 年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应不低于 300 万元,横向合作(高校院所与企 业之间)经费超过 100  万元。 已取得高水平研发成果。
笫十一条 正式运行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省发展改革委每 2 年组织一次评估。评估需经过申报、审核等程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估得分 85 分(含 85 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 75 分(含75 分)至 85 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估得 分 60 分(含60 分)至 75 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 60 分;
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 ;
3.报送材料内容和数据涉及虚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
笫十二条评估认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评估良好和合格的不予奖励。评估不合格的进入整改期,连续 2 次评估不合格撤销其称号。

第四章资金安排
笫十三条 新认定建成后运行满 1 年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通过验收的,给予资金奖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在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资金奖励。以上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或人才奖励等。
笫十四条 各市发展 改革委应将巳批复或评估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列入支持 重点, 鼓励适当安排配套资金。

第五章变更与处罚
笫十五条 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应严格执行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对于不影呴实现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发生重大变化,影响实现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复。
笫十六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 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经核实,如发现出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停止拨付资金,撤销称号,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
(二)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补助资金未按规定要求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违反项目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有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 ,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较坏社会影响。
(四)有重大弄虚作假、伪造或瞒报行为。
(五)有其它有关情况,造成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

笫十七条 省工程研究中心命名统一为:“ 安徽省x x 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 :“ 安徽省x x 工程实验室”。
笫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 <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指导性意见 >的通知》(发改高技 [ 2005J 28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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