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项目申报
3、专利代理
4、安徽新产品鉴定
5、可研报告编制
9、国家火炬计划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科人〔2017〕18号)要求,今年,省里继续组织开展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工作,现就做好2019年度奖励有关申请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具体咨询:0551-65318129
一、申请范围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央驻皖企业和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申请。
二、奖励条件
对企业2019年1月1日以后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税前),并在我省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含市、区)每年可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其中,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承担30%。
引进科技人才主要包括从事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科技创业、科技服务、科技管理、科学普及等科技活动的人员。引进科技人才一般应从省外或境外引进,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取得科研、工程系列高级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2.主持过省部级重大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
4.其他急需紧缺科技人才(须由属地市科技局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三、奖励期限
符合2019年度奖励条件的,根据实际到岗时间计算奖励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计算,奖励金额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
四、申请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请。申请奖励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填报2019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报所在市科技局。
(二)市局审查。所在市科技局受理奖励申请材料,并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进行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在所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报省科技厅。
(三)省厅审核。省科技厅在受理各市申请材料后,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核,提出省奖励清单。
(四)省、市(县)联动支持。对通过省奖励审核的企业,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先行给予资金奖励的基础上,省再按比例给予资金奖励。
五、企业申请材料要求
1.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
3.引进科技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格、资质证书(证明)、主持过的重大项目任务书、科技奖励证书、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
4.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包含工作时限、薪酬情况)、年薪支付证明(须包含个人所得税逐月缴纳证明、逐月银行工资流水等)。
以上复印件均须由申请单位审验盖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表应填写完整,不得空项、漏项。附件材料要紧紧围绕申报要求,应清晰简明,排版紧凑美观,与申请表一同装订,人才较多单位按顺序排列,总页码尽量不超过36页(18张纸),采用A4纸双面印制,封面用白色铜板纸,一式2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word版和pdf版各1份。
六、报送时间、地点
各市科技局于2020年5月25日-29日集中将推荐函(须含公示、审查情况及紧缺人才证明)、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2)(纸质版1份,电子版发送到308906577@qq.com邮箱或使用U盘报送)和企业申请材料(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送至省政务服务中心(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2号大厅36号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政策咨询: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附件:
1. 2019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doc
2. 2019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doc
2020年4月13日
附件1
2019年度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
奖励资金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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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处行政区域 |
市 |
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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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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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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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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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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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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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奖励资金拨付所属财政局 |
市 县(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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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科技人才姓名 |
学历学位/职称 |
劳动合同起止时间 |
原工作单位及职务 |
总薪酬 |
实际已发放薪酬 |
申请奖励期限(月) |
申请省级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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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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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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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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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奖励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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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市、县(市、区) 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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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省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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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资金拟投入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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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企业意见 |
本公司承诺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真实可靠中,如有失实和造假行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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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审查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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