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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操作规程(各政策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文字:[大][中][小] 2020-4-13  浏览次数:1509

为贯彻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巢湖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巢政〔2019〕35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规范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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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自主创新政策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在本市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市缴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本市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请的项目须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
二、申报、审核程序
巢湖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兑现项目申报和审核按“部门初审、联合审核、政府审批、媒体公示”的程序执行(详见附件1)。具体如下:
(一)申报
市科技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在“中国·巢湖”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申报主体及时向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关注部门初审意见的反馈,及时完善申报材料;从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至申报截止之日限20个工作日。
(二)初审
申报截止后10个工作日内,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相关科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同时由分管副局长监督把关。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单位(个人),一次性告知其补齐,限3个工作日;对于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并注明原因。其中,涉及《巢湖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政策》的条款兑现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初审后提交牵头单位,由牵头单位依规组织兑现。
(三)联审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开展联合审核。
(四)复核
将联审结果报政策执行部门党组会议研究讨论。政策执行部门党组会议研究结果报分管市长审批。
(五)审批
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资源局将复核结果提请巢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通过拟兑现项目。
(六)公示
巢湖市政府常务会审批结果在“中国•巢湖”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个工作日。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数据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再次联合复审,复审结果呈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予以答复。
(七)兑现
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各政策执行部门向市政府申请兑现资金,按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兑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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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采取集中申报方式。各政策执行部门于2020年4月,在“中国·巢湖”门户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并发文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居巢经开区管委会,进行政策资金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各政策执行部门将不再受理。具体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政策》第23条
1.国家、省、市重大专项
申报条件: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研项目的巢湖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巢高校和科研院所。
申报材料:
(1)《国家、省、市重大专项配套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3)项目申报表、项目批准文件
(4)国家、省、市科技重大项目或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到账证明材料复印件
2.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申报条件: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已在巢创办企业,且已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
申报材料:
(1)《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
(2)获得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资金支持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政策》第24条
1.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新认定的安徽省级、巢湖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
申报材料:
(1)《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省级、市级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批文(证书暂未发放的,可附公告名单)
(4)外地新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与我市相关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等凭证。
2.当年高新产值增速20%以上的企业
申报条件: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当年高新产值增速20%以上的企业。
申报材料:
(1)《当年高新产值增速20%以上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3.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申报材料:
(1)《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3)科技厅网站公告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4.创新型企业: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创新型企业
申报材料:
(1)《新认定创新型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创新型企业认定批文、公告名单
(《政策》第23—24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
(三)《政策》第25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条件:
(1)巢湖市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地分公司保费不可汇总到母公司统一申报),投保本年度科技保险险种申请保费补贴。
(2)险种范围:险种按年度调整。本年度险种包括: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3)投保企业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专利保险除外)。
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请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科技保险保单复印件;
(4)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科技保险费支付凭证。
(四)《政策》第26条
申报条件:金融机构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贷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申报材料:
(1)《创新贷补助申请表》;
(2)金融机构当年创新贷合同材料复印件;
(3)银行拨款凭证、企业收款回执。
(五)《政策》第27条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来自在巢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已获得国家、省、合肥市科技进步奖奖项。
申报材料:
(1)《获奖奖励资金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
(六)《政策》第28条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合肥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
申报材料:
(1)《新认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申请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获批的相关文件或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七)《政策》第29条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并在巢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
(1)《技术合同交易奖励申请表》;
(2)技术合同登记认定或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
(3)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4)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八)《政策》第30条
申报条件:
(1)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
(2)购置原值10万元及以上、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
(3)本条款须待安徽省科技厅下达县区承担配套资金的通知后,按省支持科技创新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
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新购仪器设备补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购买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汇总表
(4)购买设备发票复印件
(九)《政策》第31条
申报条件:
(1)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组建产学研战略联盟(经省以上认定);
(2)联盟在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中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
申报材料:
(1)《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省级以上认定批文
(4)取得显著成效、带动产业发展的相关材料。
(《政策》第26—31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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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策》第32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1.众创空间(孵化器)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省级、合肥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省级、合肥市级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
申报材料:
(1)《新认定及考核优秀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新认定、考核优秀或获得单项奖补的批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2.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市级以上(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孵化高企
申报材料:
(1)《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在孵)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市级以上(含)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主体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孵等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及企业6个月以上房租缴费发票或付款凭证)。(参照合肥市实施细则第46条)
3.在孵企业新增发明授权专利
申报条件:在孵企业新增发明授权专利的奖励
申报材料:
(1)《创新载体专利定额资助申请表》
(2)《创新载体专利资助申请一览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专利授权证书
(十一)《政策》第33条
1.院士、博士后工作站
申报条件: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申报材料:
(1)《院士、博士后工作站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附上法人代表的联系方式(必须为手机号码)
(3)院士、博士后工作站批复文件、备案文件,工作站设施证明材料,院士、博士后简介,合作协议和工作绩效报告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大厅打印)
2.新进站院士、博士后个人
申报条件: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或进站工作的博士后。
申报材料:
(1)《新进站院士、博士后个人资助申请表》
(2)院士批准文件、博士后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进站合同
(十二)《政策》第34条
申报条件: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公司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企业(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国有企业),并且按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要求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以下企业:
(1)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
(3)国家、省级和合肥市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批准试点工作的文件。
(十三)《政策》第35条
申报条件: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
申报材料:
(1)《降低企业引进高科技人才成本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登记注册文件(复印件,须由申报单位审验盖章)
(3)引进科技人才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职称和资格、资质证书(证明)、主持过的重大项目任务书、科技奖励证书、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在原单位担任重要岗位职务的证明和其他有关工作经历、资历的证明材料等(复印件,须由申报单位审验盖章)
(3)企业与科技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年薪支付银行流水凭证等(复印件,须由申报单位审验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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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政策》第36条
申报条件:
(1)经巢湖市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备案
(2)在国家、省、合肥市举办的创新创业项目大赛中,获的入围决赛或获得奖金的项目(入围与配套奖励不重复享受,以最高奖励为准)。
申报材料:
(1)《参赛奖励资金申请表》
(2)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备案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各类证书或批准文件
(5)参赛团队主要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附本人手机号码)
(《政策》第33—36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
(十五)《政策》第37条(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
申报条件:
(1)经合肥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
(2)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合肥市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
(3)申报项目研发完成并已正式上线运营;
(4)企业及主要经营者无不良信用记录。
申报材料:
(1)《大数据企业场景应用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项目的研发费用审计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合肥市级备案证明材料,申报项目于2018年研发完成并正式上线运营证明材料)。
(十六)《政策》第38条(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市市场监管局。)
申报条件:
(1)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评估交易的服务。
(2)新成立的大数据服务机构从事数据分析服务。
(3)企业内部的研发机构(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新成立为独立法人单位,为其他企业或其他研究开发机构提供研发外包、设计以及科研支撑等第三方服务。
(4)新成立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成果评估交易服务。
申报材料:
(1)《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2)申报机构当年服务性收入审计报告及相对应的服务合同、发票
(3)企业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七)《政策》第39条
申报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内专利权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已办理专利保险,无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注明专利质押合同编号,在主合同或附合同中必须注明专利质押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下(无其它质押或抵押物);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期限为不超过一年),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专利权质押给担保机构办理贷款的,应在担保合同中注明专利权质押合同编号,且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担保额在500万元以下(无其它质押或抵押物)。
(2)对同一企业,省和市不重复支持。
申报材料:
(1)《巢湖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
(2)企业用于质押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贷款合同书(企业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含质押清单、担保合同等);
(5)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6)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等);
(7)贷款银行出具证明材料,证明企业是通过专利权质押取得的贷款,银行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事实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8)质押评估服务的机构承诺书,承诺企业是对专利进行的评估,并对评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八)《政策》第40条
申报条件:新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资助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2019年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文件,合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需提供2019年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十九)《政策》第41条
1.专利定额资助
申报条件: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1万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1200元、800元奖励。
(2)根据合肥市统一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得单个中国发明授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奖励,其奖金须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
申报材料:
(1)《专利定额资助申请表》
(2)《专利资助申请一览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
(4)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2.国家、省专利奖
申报条件:创新团队来自在巢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已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奖项。
申报材料:
(1)《国家、省专利金奖或专利优秀奖奖励申请表》
(2)当年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十)《政策》第42条
1.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含5件)
申报条件:
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10件、20件以上单位,给予团队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发明授权5件以上奖励申请表》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
2.当年度贯标企业通过达标验收
申报条件:
对验收通过的省级、合肥市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达标验收奖励申请表》
(3)当年度贯标企业备案文件、验收合格证书或文件。
(二十一)《政策》第43条
申报条件:
(1)对企业专利维权过程中诉讼费、代理费用予以资助,单个案件总金额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2)国内专利维权资助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诉讼、仲裁、行政处理程序或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的案件,且获得胜诉的企业。
申报材料:
(1)《专利维权费用资助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权属证明
(3)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事务所或其他民事代理合同复印件等
(4)生效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理和专利无效程序法律文书或生效证明文书复印件
(5)企业专利维权的诉讼费、代理费用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二十二)《政策》第44条
申报条件:对企业发明专利授权一年内核心专利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3000万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校、企事业单位个人发明专利授权的,转让给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的5%奖励给专利人,单件不超过1万元。
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授权时间2019年1月1号以后)
(4)申请本发明专利技术产品一个年度销售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
(《政策》第39—44条执行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1.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2019年各项奖补资金的单位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库,3年内不得申报产业政策项目;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本政策仅支持市场主体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巢湖市的企业。若企业享受本政策资金支持后3年内将注册地变更,撤离巢湖市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追回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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