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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3-30  浏览次数:14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精神,根据《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加强市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六政秘[2014]146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六政[2017]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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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支持在本市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为工业企业服务的相关机构转型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坚持“强化引导、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围绕我市装备制造(人工智能)、绿色食品、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电子信息、采矿冶金(新材料)六大主导产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工业经济的投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管理。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商市经信委向市政府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支持重点和资金额度;牵头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建议;会同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企业争先进位

1.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万元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且利润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每个30万元奖励。

4.根据企业当年实现入库税金、利润、销售收入及增幅等指标,综合考量企业的带动作用、与主导产业契合度、成长性等因素,每年评选认定全市主导产业龙头骨干企业50强。对50强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均按设备投资额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5.技术改造项目支持方式分为设备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对企业以自筹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设备补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按要求进行申报。

设备补助类:对列入市经信委“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凡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其中属于我市首位产业装备制造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属于我市其它主导产业的,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奖励;属于其它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贴息类:对列入市经信委“全市重点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其3年期(含)以上贷款,凡上年度项目完成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不超过3年,且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高端智能制造

6.对上年度认定为安徽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7.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科研设计创新

8.对上年度认定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9.对上年度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支持质量品牌提升

10.对上年度认定为省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示范和“安徽工业精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11.对上年度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2.对上年度获得省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优秀评价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3.对上年度获得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和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

(七)支持平台基地建设

14.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15.对上年度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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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

16.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三年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企业家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及企业家教育培训平台建设。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第六条 每年初,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要求,起草并下发申报通知,确定申报相关事宜。申请上述奖励的企业,需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市经信委统一申报。其中,市直企业直接申报,县区属企业由县区经信委、财政局统一组织申报。

第七条  对申报的项目,由市经信委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要件进行初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查看和原始凭证核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出具《审计报告》。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拟给予补助企业名单,报工业发展专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复审。

第八条  通过复审的项目,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至企业。

第四章  资金分配及监管

第九条  需兑现的专项资金,市直企业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他企业除文件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的,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别承担,其他县区企业由市、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别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与市财政同年度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复的,以市财政补贴或奖励较高的为准,不重复享受。单个企业(集团)最多补贴或奖励6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申报项目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情形的,一经查实,除强制收回专项资金外,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审批、拨付等工作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设立专项资金,抓紧出台配套政策,形成政策联动,并加强宣传解读,推进政策落地。建议今后市级认定项目由县区财政给予奖励支持,并作为申报省级认定项目的先决条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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