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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3-27  浏览次数:185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合肥市科技项目管理,明确管理程序和要求,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益,根据《安徽省进一步优化 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皖政〔2018〕108 号)及《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安徽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皖科资〔2019〕33 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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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合肥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评价验收等管理工作, 国家、省下达合肥市的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比照执行。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按照“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有关资料按照《合肥市科技局科技管理工作业务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合科办〔2019〕10 号)等相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作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各有关处室按职能职责分工管理;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 有关主管单位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创新发展规划处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是项目的牵头管理处室,各相关业务处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处室。

  (一)创新发展规划处负责组织计划项目征集、制定项目计划、编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要包括: 1.组织编制市级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分配方案;

  2. 组织开展项目受理、形式审查等工作;

  3. 负责评审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

  4. 负责下达项目立项计划等;

  5. 组织开展实施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项目验收等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 组织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负责科技报告管理,协 调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三)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

  1.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征集、申报、形式审查工作;

  2. 负责拟定并落实项目评审方案,开展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 负责落实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督促项目承担 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4. 负责归口管理项目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5. 负责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四)组织人事处负责根据项目归口管理处室提出的专家使用需求,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机关党总支负责通知落实专家参加评审,负责评审现场评价监督,对评审专家提出信息保密、 纪律遵守等方面的要求;办公室负责安排专家评审会议地点,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 是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主要负责:

  (一)负责本地区、本单位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工作;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参与或协助组织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四)共同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负责:

  (一)按指南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按要求参加答辩;

  (二)与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市科技局签订项目任务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筹集落实项目资金、实施项目必需的设备、场地 和人员等保障条件;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相关政策措施,开展项目成果应用和信息共享;

  (五)按项目任务书约定,及时申请验收,对项目实施形成 的科技成果及时进行登记;

  (六)履行科技保密、科研诚信等责任和义务,对项目实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管理,做好项目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项目受理、评审、实施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具体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委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九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并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和发展需求,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开展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申报项目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国家和省下达的涉及竞争性名额分配的科技计划项目;

  (二)市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包括考核评优类项目);

  (三)纳入市科技计划管理的自筹经费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合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良好的人才、科研基础条件保障;

  (三)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申报单位在职或为项目实施正式聘用的人员;

  (二)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有在研项目尚未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主持人,不得再次申报同类别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处室或受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评审相关纪律要求:

  (一)评审现场除评审组织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监督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二)集中评审时,原则上参与评审人员的手机实行集中保管;

  (三)评审地点、外地专家住宿地点和本地专家集中地应予以分开。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组织处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超过立项项目数一定比例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根据会议决定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正式下达立项计划。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立项后,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和目标任务等。任务书应当与申报书保持一致,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履行任务书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 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或其他有关重大事项,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处室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合肥市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合财教〔2017〕979 号)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和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报归口管理处室备案。

  第五章 评价验收

  第二十条 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市财政资金资助、签订有任务书的市级项目,均需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坚持创新质量和贡献导向,突出自主知识产权,突出项目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 突出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项目验收可结合绩效评价一并开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包括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两部分。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市财政资金支持 5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财务专家单独出具财务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现场查看、委托验收等形式。

  (一)市财政资金资助 100 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会议验收加现场查看的方式;

  (二)市财政资金资助 2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的项目, 可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对其中项目类别、技术领域相近的项目, 可采用集中会议方式统一进行验收;

  (三)市财政资金资助 20 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采取委托验收的形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四)自筹经费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也可由市科技局采用集中会议验收方式统一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到期后 3 个月内向归口管理处室申请组织验收,由归口管理处室确定验收方式,编制验收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实施。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 3 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处室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验收工作,由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经费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财务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 5人,其中 20万元以上项目财务专家不少于 1 人。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意见一般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

  第二十七条 对验收专家组认为暂不具备“通过验收”条件或财务验收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可给予一次整改机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2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请按首次验收的方式重新组织验收,重新验收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承担。整改到位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整改不到位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 等)导致未完成目标任务;或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 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 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的,可予“结题”。 第二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及时在

  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项目实施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应当纳入科技报告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技信用、科技保密等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 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取消该专家评审资格,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三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并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无特殊理由长期拖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 责令限期提出验收申请,仍拒不申请验收的,追回已拨付财政资金,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科技项目,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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