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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0-3-19  浏览次数:177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 号),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和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鼓励企业智能化设备投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的认定和撤 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 管理工作。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涵盖了对工厂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 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 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 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数字化生产线是以智能设备为中心,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为纽带,将所有设备联系在一起,具有制造、检验、管理数字化特征。第五条 申报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 2 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的工厂在智能制造 5 种新模式中,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 键要素(参考《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三)企业的工厂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
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 增长性。(四)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带动企业研发、制造、管理、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本市同 行业处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广泛应用智能装备。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0%以上,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不少于 2 个;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 2 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六)建立智能化管理模式。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 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 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 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以信息技术为主导,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 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 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六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 2 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在本市同行业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化设备。自动化生产线、机器人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等设备台套(产线)数占车间设备台套(产线)数比例不低于 50%。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 1 条。
(四)管理信息化。以 MES 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 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五)车间设备互联互通。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条形码、电子标签、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跟踪、控制等功能,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化。
(六)生产过程实时调度。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调试修复。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产品产出数 据实现自动采集、实时传送,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 时调整,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七条 申报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 2 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生产制造数字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40%以上,含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传感器和智能仪表等智能 装置的集成与应用。
(三)检验数字化。能够利用传感器和网络技术,实现生产的在线检测及监控技术,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线安全运行。
(四)生产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生产计划与调度的技术能应 用在生产线上,包括生产线关键设备有输出数字的接口,生产的 执行、生产制造过程的控制、物料消耗、产品产出信息等数据能 基本采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在建立项目导向计划库基础上,由各县 (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组织企业申 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 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 评审认定。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评价,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每年认定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总数 20 个。同一企业只能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数字化生产线”其中一项。对通过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择优推荐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称号:
(一)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二)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二条 不受理。因第十一条第(三)项原因被撤销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数字化生产线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可经各县(区)经信委(发改经信委)、开发区经发局(部)报市经信委申请更名。
第十四条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作为认定类奖补,与市级其他投资类项目可叠加支持。鼓励各县区、开发区对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给予 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马鞍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并根据需要定期维护。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附件:
1. 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
2. 马鞍山市智能工厂申报书
3. 马鞍山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
4. 马鞍山市数字化生产线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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