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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暂行)

文字:[大][中][小] 2020-3-17  浏览次数:1389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增强工程中心自主创新和社会化服务能力,规范市工程中心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市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绩效考核是对工程中心在连续两年内的建设、运行和社会化服务状况、取得的成效,以及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高效原则。考核范围为已立项备案并通过验收的工程中心。原则上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有关事务性工作委托直属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第五条 根据考核要求,对工程中心从科技创新投入、中心自身发展、中心对外服务等方面确定考核指标,及时发布考核结果。

第六条 考核的依据为工程中心建设运行数据和中心绩效报告。中心绩效报告包括中心绩效考核申请表、建设和运行情况自评估报告以及财政资助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 考核由市科技局按工作方案要求,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组织所属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材料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心的自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数据,确保考核材料准确性和完整性;书面材料经审核后汇总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负责对自评材料进行评价。

第十条 考核评价按各指标权重、采取百分制方式对工程中心评价打分,按总分值划分考核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较差三个等次。

第十一条 对分值排名前30%的工程中心列入“优秀”等次,排名分值后10%的工程中心为“较差”等次,其余为“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对无故逾期未验收、或连续两次未参加绩效考核、或两次绩效评价“较差”没有达到基本要求的工程中心,给予通报和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工程中心资格。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工程中心,予以通报表彰或择优资助。

第十四条 参加考核人员应按照考核工作要求,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科学、公正、独立行使考核职责和权利。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对于考核工作所涉及的材料、业务内容、相关知识产权、考核结果等行使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咨询电话:18755150066 QQ:2885218105

附件2

阜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绩效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科技创新投入方面(40%)

1.中心建设投入,研发经费投入及占依托单位当年销售收入的比重

10

2.自助开发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数及经费

12

3.新添置的仪器设备台(套)数及设备投资

8

4.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人才等)

10

中心自身发展方面(30%)

1.中心资产增值情况

5

2.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设备)

5

3.专利申请与授权

6

4.获科学技术奖或行业奖励情况

4

5.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新增效益

5

6.中心制度建立和机制创新情况

5

中心对外服务方面(30%)

1.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相关培训情况

6

2.开展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工程化、配套化情况

6

3.对外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情况

6

4.对外提供产品检测、制定技术标准情况

6

5.开展产学研合作情况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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