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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0-3-17  浏览次数:17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在培育新动能、育成新产业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高新区孵化载体建设与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含: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企业成长壮大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鼓励区内企事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场地改造成各类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并引进专业团队进行运营管理,打造具有专业特色的、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孵化载体。

第四条  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管理实行备案制,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自愿向区科技部门申请备案。

 合肥市高新区业务咨询热线: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二章  区级备案

第五条   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众创空间运营主体是在高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

(二)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初创期小微企业为目的的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规范的创业团队、初创期小微企业入驻和退出机制。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米,且场地相对集中,其中公共办公与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原则上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鼓励利用已有条件,盘活存量设施和场地,通过开放共享降低运营成本,向创新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商务服务等基础条件和服务。

(四)有专职的管理服务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团队成员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80%以上,参加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的比例在20%以上。

(五)设立了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可为早期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六)形成创业导师服务机制,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市场等方面的服务,有5人以上较为成熟稳定的创业导师团队。

(七)有便捷的服务体系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年度开展高质量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次。

(八)入驻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初创期小微企业,其中企业不少于6家。入驻企业注册地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众创空间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即注册成立一年内注册地址迁入众创空间。

     (九)众创空间已建成并正常运营。

第六条  孵化器备案条件:

(一)备案范围: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孵化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孵化器场地位于高新区已建成并正常运营但尚未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孵化器;已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备案,且通过扩大孵化场地面积,提升孵化服务能力的孵化器。 

(二)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功能,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四)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在2000平方米以上),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70%以上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孵化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孵化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在孵企业数不少于2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10家)。

(六) 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七)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二)属迁入的企业,申请进入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即注册成立两年内注册地址迁入孵化器;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

  (三)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四)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五)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三)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九条  加速备案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主体是注册于高新区的独立法人,且场地位于高新区

(二)产业定位与发展方向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拥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管理,要有国际视野,与资本、技术、人才等高端创新资源对接;管理团队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7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四)拥有可支配场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长科技企业租售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场地的,要求租期5年以上,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加速器场地不得超过3处,各场地的运营主体必须为同一法人主体,且场地都位于高新区内。

(五)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能够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发展空间和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投融资平台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六)与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

(七)入驻的成长期科技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与加速器紧密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科技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强,可为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服务。

(八)具备投资功能。建有投资基金,并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能够为高成长性企业提供资本支持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满足企业的投融资需求。

第十条  入驻区级加速器的成长期科技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速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加速器内,其主要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原则上在加速器内,每家企业租房面积原则上在500以上。 

(二)企业知识产权明晰,科技含量高,产业化前景较好;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m2

(2)技术国内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创业企业,一次性获得过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

第十一条  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备案的基本程序:

(一)按照区级备案通知要求,申报主体向高新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见具体通知。

(二)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区科技部门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有关单位打造云孵化、离岸孵化、加速成长营等新兴业态的创新型孵化器和加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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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参与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包含:经国家、省、市、高新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实行总量评价和年度增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众创空间绩效评估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固定资产投入、运营管理团队、展厅及路演大厅建设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合创汇路演活动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配合科技部门推动双创工作和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加分项。主要包括在孵企业成为高新区瞪羚企业或者瞪羚培育企业情况、举办国际化大型活动情况。

孵化器绩效评估指标包括:

(一)基础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孵化场地、中介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团队,展厅及路演大厅建设等情况。

(二)孵化服务能力情况。主要包括投融资服务能力、创新创业活动、创业导师和媒体宣传等情况。

(三)孵化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在孵企业数、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在孵企业当年申请和获得知识产权数量、在孵企业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年度毕业企业数、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合创汇路演活动等情况。

(四)公共服务成效情况。主要包括安全生产、配合科技部门推动双创工作和统计工作等情况。

(五)加分项。主要包括在孵企业成为高新区瞪羚企业或者瞪羚培育企业情况、举办国际化大型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孵化载体年度绩效考核程序为: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考核通知要求向区科技局报送考核材料。对无故不按期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参评。

(二)区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分别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综合评分。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评分前五名)、良好(参考分值为75-85分)、合格(参考分值为60-74分)及不合格(参考分值为60分以下)四个等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合肥高新区“2+2”政策体系部分条款兑现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材料务必真实有效,一经发现严重弄虚作假的,年度考核直接计入“不合格”等次。

第十八条 连续两年出现不参加绩效考核或考核不合格情况的载体,取消其区级备案资格及向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相关政策资格。

合肥市高新区业务咨询热线: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根据《2018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若干政策措施》,在装修改造、运营经费、房租补贴、资质荣誉、投融资等方面,支持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

第十九条  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必要的场所建设装修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条  对建成的5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10000平方米以上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经区科技部门备案后,前3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场地装修补贴、运营费用补贴,3年补贴总额为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35元/m2/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 m2,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二  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50%奖励资金奖励给运营团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二十三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的小微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行业龙头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投资机构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2%,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投资机构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十四  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体系。鼓励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业服务机构建立以天使投资人为核心的创业导师辅导体系(包含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和专业人士等,每名导师需与创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为创客提供各类创业辅导与培训等服务。每家创业服务机构需建立不少于10人的创业导师信息库和工作台账,并报高新区备案。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对创业导师服务成效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业导师给予2万元/人的奖励。

二十五  对于入驻经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元/平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150 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六  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给予每月10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二十七  对于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加速器内的企业,租用生产研发用房的,若上年度缴纳税收不低于300元/m2,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m2),给予其每月10元/ ㎡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管委会直属企业参与投资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二十八  合肥高新区科技负责全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服务、管理、绩效考核及政策兑现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相关工作统计、绩效考核和普惠政策兑现工作,将通过合肥高新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管理平台进行线上申报。

第三十条  支持区内孵化载体共同组建区级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行业协会,积极承担区内科技创新孵化相关工作,按照2018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若干政策措施》相关条款,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十一条  相关支持政策以当年合肥高新区政策正式文件为准。

三十二 本办法由合肥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十三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合肥市高新区业务咨询热线: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附件:合肥高新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绩效考核指标

 


合肥高新区孵化器绩效考核指标

分类

评估内容

分值

评 估 标 准

基础服务

能力(10分)

1、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含公共服务场地)

3

①5000㎡及以下:1分;②5000㎡以上:每增加2000㎡,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至3分为止。

2、展厅及路演大厅建设情况

2

①建有展厅得1分;②建有项目路演大厅得1分。

3、运营管理团队

2

①机构设置合理且管理人员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占50%以上(1分);②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1分)。

4、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3

①引入1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并有服务案例:1分;②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2分为止;③未引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该项评估不得分。

孵化服务

能力(35分)

5、投融资服务能力

15

①建立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3分;②孵化资金每投资1家在孵企业(投资额不少于20万元)得3分;③在孵企业获得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每家得5分;④在孵企业获得高新区双创金融产品资助的,每家得3分(金融产品详见合创汇官网金融超市板块)。(②+③+④≤15分)。

6、创新创业活动

6

①每举办1场“合创汇”系列活动得2分,最高得4分;②每举办1场双创活动得0.5分,最高得2分。

7、创业导师

10

①聘请创业导师,≥10名导师得5分,<10名导师得0-4分;②导师服务单一企业案例(1对1或多对1专项辅导),每个企业案例得1分,最高5分。

8、媒体宣传

4

积极宣传孵化器及孵化企业自身建设、科技成果、创业活动等相关信息,以高新区管委会官网、合肥高新区发布公众号、合肥高新科技公众号、合创汇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上的宣传稿为依据,每篇加1分,满分4分。

孵化服务

成效(40分)

9、年度在孵企业数

10

①每千平米5家以上:8分;每千平米4-5家:5-7分;每千平米4家以下:1-4分。②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60%:得2分;30%≥:得1分。注:科技型中小企业指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要求。

10、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

6

①年度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1家:3分;②1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3分为止;③年度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11、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情况

10

①当年在孵企业知识产权平均授权数,3件以上得6分;1-3件得3-5分;1件以下得0-2分;②当年在孵企业平均知识产权申请数,5件以上得4分;3-5件得1-3分;3件以下得0-1分。注: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按6件计算。

12、当年新增在孵企业数

5

①每千平米2家以上:5分;②每千平米1-2家:2-4分;③每千平米1家以下:0-1分。

13、年度毕业企业数

3

①年度毕业企业1-2家:1分;②2家以上:每增加1家,该项评估增加0.5分,直至增加2分为止;③年度未有毕业企业,该项评估不得分。

14、在孵企业参加当年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或合创汇路演活动情况

4

在孵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通过初审活动正式比赛资格的)或合创汇路演活动的,每增加1家得1分,最高4分。

15、在孵企业技术合同登记情况

2

在孵企业当年技术合同登记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得2分,不低于500万元得1分,低于500万元不得分。

公共服务成效(10分)

16、安全生产

3

①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安全生产,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2分);②按时领取安全生产文件,上报安全生产总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宣传活动(1分);③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17、配合科技部门推进双创各项工作的情况

4

对不配合科技部门推进众创空间各项工作的或组织不力的,评估扣1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说明:此项内容采取扣分的方式。

18、统计工作

3

①配合科技部门提交统计数据真实、齐全:3分。

加分项
(5分)

19、在孵企业成为高新区瞪羚企业或者瞪羚培育企业情况

2

在孵企业每成为一家高新区瞪羚企业或瞪羚培育企业得1分,满分2分。

20、举办国际化大型活动情况

3

举办一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双创活动,得3分

 

总   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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