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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3-16  浏览次数:1737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

支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统筹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政产学研用金深度融合,加强“高、新、基”全产业链项目体系建设,规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机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管理机构。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是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省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合肥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办公室是合肥市项目的市级管理机构,其他设区市的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项目的市级管理机构(上述两类机构均简称“市级管理机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能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沟通协调机制】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议事协调机构职能,通过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项目申报联络专班等方式,建立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二章 项目入库

第四条【项目库】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拟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入库项目可按规定申报相关政策支持,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五条【入库原则】项目入库遵循以下原则:

领域聚焦。属于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领域及相关前沿交叉领域。

尖端引领。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及省重大需求,能够代表国家水平。

严格标准。坚持严格把关、程序规范、公平公正,确保入库项目高质量、高水平。

第六条【入库基本条件】申报入库项目的申报单位(或牵头申报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或企业法人,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鼓励国内外相关单位与安徽省内单位联合申报。

第七条【项目类型】入库项目划分为以下四类:

(一)争创国家实验室及相关重大科技创新项目。

(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新建和重大性能提升项目。以高水平创新主体为依托,建设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为高水平研究提供平台支撑。

(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项目。创新平台为依托,与国家实验室或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深度融合、互为支撑,致力于提升信息、能源、健康、环境等领域及相关前沿交叉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能力。

(四)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转化项目。依托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等产生的重大科技成果,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开展应用研究、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等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申报类别】以上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两类申报:

(一)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科研用建筑、装置和设施,主要包括:

1.争创国家实验室相关基础及科研设施建设;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3.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   

(二)科研项目。申报单位申请财政资金用于完成一个或多个具有明确目标的科研活动。主要包括:

1.争创国家实验室相关科研;

2.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和重大性能提升相关科研;

3.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研;

4.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转化相关科研。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和重大性能提升涉及建筑、装置和设施等工程建设的,其工程建设部分按照建设项目申报。

第九条【特别规定】支持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相关项目,按规定和程序申报入库。

第十条【入库程序】项目申报入库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报。省级主管部门每年向市级管理机构发布项目入库通知(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市级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项目入库通知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入库申请表(附件1)和项目入库申请报告(附件2),提交市级管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要立即申报入库的,申报单位可以在项目入库通知规定以外时间直接向市级管理机构申报,并说明原因。

(二)初审。市级管理机构在项目入库通知截止日期内或接到项目入库申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对入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论证。初审通过后,市级管理机构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建议,由省级主管部门、市级管理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集中论证。组织论证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类项目已列入国家相关规划计划或获得国家立项批复且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视为入库论证已通过,申报单位只需向省级主管部门填报入库申请表(附件1),不需编制提交入库申请报告(附件2)。

(四)入库。省级主管部门将论证通过的项目向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办公室报备后入库。项目入库后即认定为“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入库项目申报单位应同时是项目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十一条【理事会推荐】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理事会或理事会办公室提出的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级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按程序报备入库。省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第十二条【人才优惠政策】省、市对项目单位的人才建设给予政策支持。项目单位可根据《关于实施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全面夯实创新发展人才基础的若干意见》《关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人才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按程序向省有关部门申请政策支持。市级以下(含市级)的人才优惠政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注意与省人才优惠政策做好衔接,并及时抄送省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土地优惠政策】项目纳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库后,视同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库,符合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条件的,从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项目所在市统筹解决占补平衡指标。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建设。项目入库后,项目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专项资金申报程序如下:

(一)资金申请。建设项目应当按权限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并核定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向市级管理机构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概算批复文件;科研项目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表,并附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市级管理机构初审后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初审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国家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在批复中要求地方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资金申报时应提交项目资金申请表(附件3)、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不提交项目概算批复文件。

(二)评估论证。省级主管部门、市级管理机构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组织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组织论证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已按程序核定项目概算的建设项目视为已通过论证。

(三)资金建议。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及项目所在市按照评估论证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省与市一般按1:2比例分担,省与市另有资金安排承诺的,按照承诺内容执行。

第十六条【支持额度】项目单位投入经费与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1、2类的项目,国家已通过规划计划或者批复文件明确地方资金支持额度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国家未明确地方资金支持额度的,由省市政府与项目单位依规研究确定资金支持额度,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3类和第八条第二项第1、2、3类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关键科研设备、建设关键科研设备配套设施、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4类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用研发、中试熟化、应用推广等重大科技成果熟化转化工作,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为争创国家实验室、争取国家重大项目落地等,根据新时代“江淮英才计划”设立的首席科学家研发实验机构,专项资金支持额度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省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资金审定】省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将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向社会公示后,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大额资金安排的提请省委审定。

第十八条【资金下达】省财政厅根据审定后的安排方案,按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下达至项目所在市,项目所在市按约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并及时将省、市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要主动协同配合本级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下达工作。

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已获省、市其他相关资金支持的,资金支持额度纳入到配套资金中计算。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获省、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建设主体、建设内容、技术路线、进度计划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向市级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按程序经省、市评估论证后认定可以变更的,予以变更。变更后需要调整资金方案的,应重新履行资金申报程序,并按程序相应调整资金安排方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总体要求】项目单位应按照进度计划推进入库项目建设,确保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

第二十一条【项目调度】省、市根据《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调度办法》规定,按照“问题导向、分级调度、部门联动、精准施策”原则,通过例行调度、申请调度和指定调度等方式,对入库项目进行调度。

第二十二条【成果报送内容】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产生重大科研成果,或争创国家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报送成果或进展信息。项目单位应在信息报送前做好保密审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果报送程序】收到成果或进展信息后,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应及时履行会商程序:

(一)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认为应当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果发布会”形式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认为不需要以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的,经与项目单位协商,可以通过展板、展品等其他形式组织发布;

(三)成果或进展信息应当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同时予以发布。

第二十四条【成果发布场址】安徽创新馆在馆内设立固定的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成果发布场址,负责会场布置和服务保障工作。项目单位负责展品、展板的制作运输。因特殊原因需在发布场址以外发布的,项目单位应在发布前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五条【成果转化要求】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研发成果应当在省内转移转化。凡在省外转化的,需经市级管理机构报省级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成果标注】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产出论文应当标注“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发表英文版论文应标注在致谢中(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英文表述为“Hefei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cience Center”),中文版论文应标注在文章首页页脚处。

第二十七条【评估考核】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管理机构应在资金拨付前,与项目单位签订目标协议书,明确年度建设内容及考核目标,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管的依据。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定期通过实地勘察、组织评审等方式对年度建设内容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评估,注重第三方评估和同行评价,不以发表论文、获得奖励为导向。未通过评估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核减、暂停安排下一年度资金计划或调整出库。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获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完成后,除按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外,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

第二十九条【开放共享】获得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研发、购买的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等相关规定,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三十条【特别规定】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和验收后结余的专项资金,按《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一条【资金监管】省、市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单位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省、市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容错机制】对获得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虽未取得预期成果或效益,但项目单位已履职尽责,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后,可终止项目并调整出库,免于追究项目单位相关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建设中,因支持项目单位开展自由探索类研究,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等影响,导致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但其决策行为符合有关程序规定,且单位和个人未牟取私利、也未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容错。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项目支持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合肥市科技政策咨询电话: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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