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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技成果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文字:[大][中][小] 2020-3-11  浏览次数:122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各类成果积极进行登记,根据《阜阳市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扶持奖补政策》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给予奖励的科技成果是指我市企事业单位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发布且纳入省考核范畴的科技成果,包括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专利和软件著作权形式登记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考核和奖励范畴。

第三条  纳入考核奖励范畴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一)应用技术成果(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标准等):

1、新技术:各级各部门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或验收意见,省级以上行业协会、学会或其他机构组织的第三方科技成果评价。

2、新产品:省经信厅认定的省级新产品。

3、新品种: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

4、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基础理论成果:基础理论项目评价证书或学术专著。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软科学项目评审证书或验收证书。

第四条  应用技术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基础理论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软科学研究成果每项奖励1000元。

第五条  申请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请通知;

(二)申请单位填报申请表,提供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相关材料,经属地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成果发布情况,审核材料,提出项目补助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四)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六条  对在科技成果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并查实后,追回已拨付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阳市科技成果政策咨询热线:0551-65318129  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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