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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文字:[大][中][小] 2020-3-10  浏览次数:16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并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 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 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 机制。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 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 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安徽省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运行评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发改、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和省直管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通知要求报送 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省企技术中的企应具备下基件:

(一)企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 新模式企业年销售收入 8000 万元以上。

(二)企业市场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在行业中具有明显 的发展和竞争比较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比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已建立技术 中心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 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技术创新基础条件,以及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 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30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500万元。

(五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3 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 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七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企业按照省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市或 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书面申请和编报申请材料。申请材 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二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税务和海关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联合行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并将推荐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及其申请材料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材料一式 1 份,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和省直管县推荐的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并提出评价意见。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初评结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评合格且评价得分 70 分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或现场核实,并对申报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 3 年内有关诚信、涉税、通关等方面情况进行核查。

(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专家评 审意见及核实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择优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确认的省企业技术中心 联合发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颁发证书。

第九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企业技术行优胜劣、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对省企业技 术中心的运行评价,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其附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非评价年度,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只需要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 4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并对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意见。

(二)数据初审。各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对省企 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并于 5月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核查评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询、召开核查会和现场核查等。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 70 分至 90 分(不含 90 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 60 分至 70 分(不含 70 分)之间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 60 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材料弄虚作假并经查实;

2、逾期拒不报送评价材料;

3、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 3 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省企业技中心评价结果上报评价材料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报送所在市或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应于每年830日前,将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十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每年对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企业术中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

 

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联合发文对调整撤销和更名的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对撤销资格的省企业技术中进行摘牌

第二因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原因被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因第十七条(二(五)项所列原因被撤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委3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评价果为优秀业技术中通   报表彰并按国家有规定优先推申请家企业术中


 

 

第二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企业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奖补,以引导和鼓励省企业技术中心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国家和省相关研发任务,按规定享受有关国家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开展市(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 256 号令,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指  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可根据有关国家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后适时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公开透明,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通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平台实行网上管理。

第二发布之日起施。原《安徽省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皖经技术〔2008174 号同时废止。

第二省经济和信息委会同省发展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解释。

业务咨询:0551-65318129或1875515006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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